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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找有實力(可以考上司法官)的人組網路讀書會
發表人 找有實力(可以考上司  

發表日期

6/6/2011 2:50:18 AM
發表內容 需要可以考上司法官的人
互相看一下擬答
都不要碰面也沒關係
但要有實力
一個禮拜寫個幾題
互相email看一下
e94704019@ntu.edu.tw
回覆 沒考上一力都沒 在6/6/2011 7:59:17 AM的回覆:

我有實力幹麻還跟你分享   多一個競爭者?
回覆 路人 在6/6/2011 8:23:16 AM的回覆:
建議可以找會面的讀書會
網路上的謊言很多
說自己實力好的,並不一定就真的是實力好
回覆 版面無聊的人很多 在6/6/2011 9:25:51 AM的回覆:
誰保證想找有實力的人   他自己就是有實力的呢
回覆 這個是台大的吧? 在6/6/2011 2:15:08 PM的回覆:
看帳號,是台大的。
不必這麼酸啦,本來找人就是要找有實力的阿,不然要找肉腳嗎?

回覆 N 在6/6/2011 3:36:27 PM的回覆:
以開版的實力還要找人練筆...
可能在酸大家吧...
找李老師練筆還差不多...
回覆 路人 在6/6/2011 4:08:20 PM的回覆:
所以讀書會還是以見面的讀書會
才能比較看得出成員的實力
不然就像上面有大大講的
他抄參考書上的擬答
原po也看不出他的實力
回覆 抄的答案 在6/6/2011 4:39:23 PM的回覆:
怎會看不出水準?
可以將二三千字剪貼文改成為6百字答題
不失所有爭點及說理並實務見解
那才是功力.
回覆 阿殺不盧的人出來了 在6/6/2011 4:50:18 PM的回覆:
找有沒實力(可以考萬年)的人組網路讀書會
回覆 還是有差 在6/6/2011 4:57:18 PM的回覆:
抄和整理的功力,並不等於考試時自己不看書就寫得出來自己的一套答案的功力----可以考得上司法官的人功力要很強才行
回覆 不是絕對 在6/6/2011 5:01:32 PM的回覆:
可以考得上司法官的人除了用力的死背、背、背

更要有考運,考前剛有每科4題都有背到,就會上了
回覆 火星文 在6/6/2011 5:54:19 PM的回覆:
還是有差   在2011/6/6   下午   04:57:18的回覆:
抄和整理的功力,並不等於考試時自己不看書就寫得出來自己的一套答案的功力----可以考得上司法官的人功力要很強才行
>>>>>>>>>>>>>>>>>>>>>>>>>>>>>>>>>>>>>>>>>>>>>
有點繞舌      國文不是很好
再寫一次好嗎
回覆 還是有差 在6/6/2011 6:32:57 PM的回覆:
抄是看人家寫的東西抄
考試時是沒有人家寫的東西可以看,全都靠自身功力寫答案
只能說:「差很大」
回覆 還是有差 在6/6/2011 6:36:03 PM的回覆:
我的研究所考上司法官的幾個同學
都是有能力
能批判一些補習班解答有哪裡寫得不太好
甚或舉出錯誤的地方的人
回覆 這樣好了,我是開版, 在6/6/2011 7:10:23 PM的回覆:
台大法研所刑法第二題(50分)
(一)丙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1、客觀上若不是藥師丙給錯藥,就不會產生X於夜半陷入      
                  藥   物過敏而死亡之狀態,丙導致X死亡,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並且無阻卻結果歸責事由。丙之行為雖非故意,但應注意而不注意屬有認識之過失。
2、 惟丙可否主張信賴原則,而阻卻違法,實務及學說咸以為不可,概一般的醫療流程是醫師開立處方箋,由病患持之到藥局領藥,實際經手藥品的人就是藥師了。在這樣子的任務分配模式裡,別人(如醫師)可以信賴藥師不製造風險,藥師卻不能夠期待別人能迴避他所製造出來的風險。因此,丙不能主張信賴原則。
3、 惟學界有提出限縮「業務」的範圍於契約關係,但本案乙到藥房以A的處方籤購買《D》退燒藥,本身即具有藥品買賣契約,是丙藥師具備業務過失致死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丙該當本罪。
(二)乙沒留意藥師給錯藥,而施打於點滴中,構成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1、客觀上點滴的施打,須有專業的護理師執照才能進行,而護理師師打點滴前應遵守護理師守則的「三校五對」,因此乙對甲施打錯誤藥品於點滴的行為有過失,且對導致X死亡,具有條件因果關係,並且無阻卻結果歸責事由。乙之行為雖非故意,但應注意而不注意屬有認識之過失。
            2、惟乙可否主張其信賴藥師給藥,而未依護士守則校對,仍能阻卻違法,實務及學說咸以為不可,概一般的『口服藥』醫療流程是醫師開立處方箋,由病患持之到藥局領藥,實際經手藥品的人就是藥師了。倘口服藥病人自行服用,並不假手於護士,也就沒有所謂的護士業務過失的問題,只涉及醫師及藥師。惟本案涉及點滴的施打,也就是護理師的專業,護理師跟藥師一樣,沒有辦法期待別人迴避其所製造的風險。因此乙不得主張信賴原則,乙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乙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三)乙回房處理網購,未及時急救X之生命,成立不作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1、不作為犯須以有作為義務為前題,甲因故而當晚外出,惟乙並不因此而承擔保證人之地位,雖然明知醫生囑咐:『應隨時注意X之狀況』,惟乙當時呈現下班狀態,其並未與X有任何契約上的作為義務。
               2、惟應討論的是乙是X的女兒,縱契約上呈現護士下班狀態,而不負有契約保證人之地位,惟『密切的生活關係』,仍使乙具有作為義務,當甲欲與小狼狗外出時,乙仍應接替照顧X,而非置X於不顧。
4、 惟應討論的是依學者見解限縮「業務」的範圍於契約關係,然實務認為(89台上8075號判例):業務乃『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反覆執行之事務』,本案乙基於其社會地位反覆醫療照護義務應屬無疑,因此管見從實務見解,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四)甲與小狼狗外出不成立不作為過失致死
            1、甲因『密切的生活關係』而與X負有作為義務。
            2、惟甲可以主張其信賴丙藥師及乙護理師的專業;就假設的因果關係而言,乙才是最後有排他支配領域的人
            3、因此甲有可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不作為過失致死。
            
(五)應注意的是本案甲的超越因果關係,是可以成立的
            1、論者或引用人球邱小妹父親邱老爹的凌虐親生女兒,並非仁愛醫院醫師劉奇樺等人所能超越該因果關係。
            2、併合的因果關係:各下二分之一量的毒藥
            3、專門職業的危險承擔:社會分工下,一個合理有下義務分配之角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有需要排版好的版本,email給我,並加入讀書會,我會寄一份給您
回覆 開版 在6/6/2011 7:14:21 PM的回覆:
拜託,真的要『徵』有實力的人,我有留姓名;李老師可以看到我的真實姓名。
大家互相幫忙,今年榜上大家都有名.
回覆 ↑關李老師什麼事? 在6/6/2011 8:05:05 PM的回覆:
為什麼要李老師背書?
回覆 開版 在6/6/2011 8:37:39 PM的回覆:
我有買裡老師的函授,我很認真在準備.
回覆 已考取的學員 在6/6/2011 8:39:18 PM的回覆:
朋友

我是勸你找你的同學或朋友

因為這邊有些人的回應      未必是善意

或者   也不會給予正面積極或有建設性的意見

網友的心態未必如你預期

去找你的同學吧

我是覺得這邊的回應      有時候會令人蠻傷心的

雖然有時候有一些網友回應充滿善意或者中肯

但這也只能祈禱自己幸運遇到這種回應了


回覆 同意樓上 在6/6/2011 8:48:26 PM的回覆:
有些人根本是來鬧版的,像是端午節在祝什麼聖誕節快樂…
所以有些爛回應,不要理他就好了
回覆 堅強~ 在6/6/2011 8:49:19 PM的回覆:
你的實力夠跟我組讀書會嗎?
回覆 ? 在6/6/2011 11:41:29 PM的回覆:
抱歉   講錯了
是"數位男女"的國考版
回覆 ?? 在6/7/2011 8:29:05 AM的回覆:
何謂「有實力(可以考上司法官)的人」,
可否先定義一下?
回覆 弱者 在6/7/2011 8:37:40 AM的回覆:
即自我感覺良好的人
回覆 Lulu 在6/7/2011 2:11:47 PM的回覆:
為什麼許多網友回覆字裡行間充滿不屑與敵對
除了揶揄嘲笑批評外
真的不值一晒
我覺得這個社會真的病了
而且病的好厲害
建立一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制度
根本是緣木求魚
回覆 樓上說得有理 在6/7/2011 4:56:49 PM的回覆:
自從進入司法領域後發現!讀法律的人至少50%以上的人屬於人格扭曲,這不是社會病了!是來此地者大部分是落榜生為多,心理不平衡所導致的病態現象,別想太多...注定悲劇中的英雄無須與其多言,未來的日子裡他們並無舞台...頂多夜市賣機排...。
回覆 原因 在6/7/2011 4:59:55 PM的回覆:
因為律師錄取率只有10%,司法官更低,90%的人是落榜的,這90%的人當中,會出一些奇奇怪怪的人(當然考上的也是有奇怪的)
回覆 可憐的法律系 在6/7/2011 5:30:47 PM的回覆:
為何會淪落到此地步..
回覆 不同意見 在6/7/2011 6:09:44 PM的回覆:
無須看這麼嚴重   不是法律系才俄樣喔   沒有根據   請勿妄下定論
這不是法律人該有的態度。
看看版面上   如果開榜問的是法律問題,幾乎不會輪未無的放矢的結果。
如果是閒聊或者如本篇內容,如有一些奇怪回覆   。那與人格扭曲是無關的   即使有   也是極少數的。甚至有些是同一人所回覆。
回覆 老大 在6/7/2011 9:49:12 PM的回覆:
PP   在2011/6/4   下午   07:01:15的回覆:
那以後應考司法官或律師之應考資格         是不是要規定要有雙學位         有相關工作經驗數年         以免恐龍奶嘴學生的低素質考上後浪費公帑         
你們這群學法律的         只會批評別人適格與否         自己的程度呢?         平等權和基本人權沒學過嗎?
>>>>>>>>>>>>>>>>>>>>>>>>>>>>>>>>>>>>>>>>
這位不是法律系   自稱考上   只是不敢說考'上啥   幾乎每一篇回婦都是差不多這樣。
所以不是只有法律系的而已吧
難怪那個半路出家的更瞧不起法律人了
回覆 都是你在亂說 在6/7/2011 10:56:12 PM的回覆:
同意樓上   在2011/6/6   下午   08:48:26的回覆:
有些人根本是來鬧版的,像是端午節在祝什麼聖誕節快樂…
所以有些爛回應,不要理他就好了
..........................................................................
我怎沒看到有人這樣回應?不要學三粒
回覆 我有看到 在6/7/2011 10:57:21 PM的回覆:
端午節在祝什麼聖誕節快樂的那篇亂版的,被宇法工作人員刪掉了
回覆 以中央伍為準 在6/7/2011 11:03:07 PM的回覆:
都是你在亂說   在2011/6/7   下午   10:56:12的回覆:
同意樓上         在2011/6/6         下午         08:48:26的回覆:
有些人根本是來鬧版的,像是端午節在祝什麼聖誕節快樂…
所以有些爛回應,不要理他就好了
..........................................................................
我怎沒看到有人這樣回應?不要學三粒
...........................................................................................
你沒親眼看過過歐巴馬   那你相不信有這人存在?
回覆 有啊 在6/7/2011 11:05:23 PM的回覆:
我親眼在電視上看過過歐巴馬         當然相信他存在啊
回覆 你確定 在6/7/2011 11:29:42 PM的回覆:
在你眼前的女友老婆   真的就是他本人嗎
何況還在電視看到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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