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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江國慶案不公不義 別低估後續效應
發表人 中時社論  

發表日期

6/6/2011 6:40:23 AM
發表內容 2011-06-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江國慶案刑求之一干罪犯,遭特偵組裁定不起訴以來,已逾十數日,輿情嘩然,以為江國慶無辜而遭到刑求、起訴、受審、判刑、執行死刑,而執法者(或非執法者)無論是追訴權時效已過,或是特偵組根本不考慮追訴,竟無一人需要負擔刑事責任,違背社會公義,莫此為甚!特偵組則除了自許平反有功,痛責批評者欠缺法律良心之外,似乎全無重新思考是否補行追訴相關人員濫權追訴刑責之意,公權力機構麻木至此,令人豈只是無奈!在此必須再就此案的後續深遠影響,向執政當局進言!

             執政者或許可以自我安慰,不去干涉特偵組的決定,是所謂尊重「司法」。其實,特偵組只是代表國家主動追究犯罪(或不肯主動追究執法者犯罪)的檢察機關,不是司法審判系統的司法機關。執政者可以決定不再過問他們不公不義的不追訴、不起訴決定,但卻必須對於本案無任何執法人員擔負刑事責任的不公不義後果,負概括性的政治責任。此項刑事政策上的不公不義,不是用給付被害者家屬鉅額民事賠償(不論是空中樓閣還是確實支付)可以替代的。

             國人所認知的明確事實是,一個無辜的國民,因為執法者的嚴重惡行,包括刑求,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起訴,包括利用刑求的自白判決有罪,最後被處決,卻無一人需要負擔刑法規定的濫權追訴「重罪」,反而被曲解成只是一種輕罪。它所提供的結果是:特偵組以降熟諳國法的機關,對於如此嚴重惡劣的執法行為,毫無必欲追究到底而絕不輕縱的決心,甚至明眼人都知道,他們根本就是「欲釋之罪,何患無辭」!「刑不上執法者」,這難道就是今日的法律?也難道就是自許為法治的國家?

             江國慶被剝奪的是一條無辜的生命,換了一般情形,執法者總是求處死刑,以命賠命。現在呢?不要說死刑了,執法者聯手弄死一條無辜生命,事後再聯合起來說無法可辦,這樣的正義標準,徹底否定了以後任何執法者追究殺人者,要求以命賠命的正當性;甚至也徹底否定了執法者以後起訴任何殺人者的正當性。執法者殺人,完全不負責任,還能振振有詞,以後任何一個殺人者,豈不都可同樣的振振有詞?這就是執政者需對社會公義負責的刑事政策嗎?

             特偵組可以繼續不為所動,執政當局也可以繼續「尊重」特偵組的決定,難道真的相信人民沒有向執政者抗議的機會嗎?此案的不公不義,完全不是追訴時效長短的問題,而是明明有追訴權時效未過的條文可用卻不用,明明有該被追究的執法者卻不追究,這樣的心態與作為,就算修改輕罪的追訴權時效,其實也是無用的。因為就算修改了,以後仍然只會將類似的犯罪,刑求、追訴、審判、執行無辜者死刑的行為,視為只是輕罪!

             真正該回答的問題是,令江國慶被害的犯罪行為,在現行的中華民國刑法體系中,只是輕罪嗎?那現行的重罪規定是用來對付什麼樣的執法者呢?是法律沒有規定,還是法律有規定,卻被不肯辦自己人的執法者架空了?如果是後者,修任何法會有用嗎?執法者碰到自己人時,永遠會架空法律!

             所以,執政者不過問特偵組的決定,就是告訴國人,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也可以沒有事,不是執法者的自己人,殺人者就要以命賠命!什麼刑事正義,都是假的,執法者視為自己人的,做什麼都不違反正義,刑事正義對付的只是敵人,永遠不會對付「自己人」!只要是「自己人」,就不會有事了。

             我們只是擔心,此案不追究任何一位執法者的刑責,不以之為「重罪」加以追究責任,恐怕以後,認為自己是執政者「自己人」的人數,恐怕不會很多,特偵組可辦的敵人將會大幅增加,執政者終有一天會失去執政者的位置。

             特偵組啊!執政者啊!想清楚了嗎?


回覆 根本在於 在6/6/2011 6:57:44 AM的回覆:
記者沒學過最基本的「罪刑法定主義」
回覆 人治 在6/6/2011 6:59:51 AM的回覆:
如果追訴權時效已過,卻還可以追究,那台灣就不是法治國家了
回覆 台灣一堆法律上的民粹 在6/6/2011 7:05:30 AM的回覆:
用民意來決定各種判決
一定合理嗎?

回覆 johnny 在6/6/2011 10:37:00 AM的回覆:
報導也不看清楚,什麼罪刑法定、民粹、追訴權已過?牛頭不對馬嘴。記得考試時題目要看清楚再寫!
回覆 回樓上 在6/6/2011 10:52:40 AM的回覆:
明明有追訴權時效未過的條文可用卻不用
========

記者是說哪一條?寫不出哪一條,就是在亂寫
回覆 .... 在6/6/2011 11:02:10 AM的回覆:
法律不符合公平正義,也是要透過修法解決才行
回覆 媒體合議庭 在6/6/2011 11:18:51 AM的回覆:
應該要由媒體記者和名嘴組合議庭,由他們來判決,這樣最公正
回覆 .... 在6/6/2011 2:05:07 PM的回覆:
可否說明那一些人犯了何種罪名
追訴時效為何?
回覆 * 在6/6/2011 2:59:10 PM的回覆:
這案子有三個問題
一是非執法單位的行為(反情報--刑求)如何評價
二是執法單位的行為(軍法--審理)如何評價
三是當年舊制度的長官對於判決有最後決定權如何評價

特偵組似乎只有解決第一個問題
第二問題與第三問題似乎遺忘了

所以大多數媒體與立委不分藍綠才討論說
第二的執法人員為甚麼不偵辦
第三的主官是否有共犯的問題
(中時的社論似乎是在評論這些?!)


媒體常常缺乏法律專業似是而非的亂評論
法律人對於事實缺乏理解而亂下專業判斷
兩者都是理盲
誰也沒有較高尚


僅為小牢騷





回覆 不會吧 在6/6/2011 4:05:31 PM的回覆:
法律人對於事實缺乏理解而亂下專業判斷
=============
樓上是說負責審判的法官(他當然也是法律人),審了本案那麼久,還對於本案事實缺乏理解?
回覆 .... 在6/6/2011 4:47:38 PM的回覆:
一是非執法單位的行為(反情報--刑求)如何評價
二是執法單位的行為(軍法--審理)如何評價
三是當年舊制度的長官對於判決有最後決定權如何評價

特偵組似乎只有解決第一個問題
第二問題與第三問題似乎遺忘了

所以大多數媒體與立委不分藍綠才討論說
第二的執法人員為甚麼不偵辦
第三的主官是否有共犯的問題
(中時的社論似乎是在評論這些?!)
.....................
人被誤殺了
1、非司法人員之偵察行為犯何法?
2、偵審人員犯何法?
3、主管犯何法?
................
或許應能從不起訴書看到
追訴何種犯行,及當時的法律規定
再以無證據證明....
或時效已經經過.....
...............
2、對於未有經合法取供之自白,軍檢法官不能以無證據能力排除,究有何罪?是專業上不知?有過失或故意?濫行追訴的時效多少?
3、主官實質上軍法上的指揮權時,算不算司法人員?有無身分犯的資格?

所以,誰人可以將不起訴書全文放上來以供見聞?


回覆 johnny 在6/6/2011 7:31:55 PM的回覆:
            罪刑法定主義其內涵除了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以保障人權之外,也使人民知何種行為可罰而另有一般預防之目的,但最重要的是,這條法律要規範何事?目的為何?要達到何種預防效果?對象為何?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本條依實務見解一向認為限於檢察官和法官始為適用之對象;而林山田老師早提出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逮捕、訊問等職務最易發生此等情事應可適用本條,然為何實務迄今仍不採?這與司法官之養成和官官相護之醬缸文化實息息相關,不要老是要修法解決,不是無法可用,而是執法與用法之人對於規範自己的法律用巧妙的手法給架空了。所以,刑求江國慶的人非本條適用的主體-這是特偵組的結論。檢察官、法官會參與刑求嗎?同條第2項把人打傷打死的情形會發生在檢察官和法官身上嗎?有人會說可能會發生在檢察官或法官與偵查輔助機關有犯意的聯絡之情形可成立本條,如果從此方面探究或有跡可循,否則本條罪被實務運作的結果,各位法律人不覺太荒謬了嗎?
            如果情報大隊是陳肇敏所指示,在當時法制,部隊司令有軍事審判之指揮和核定之權限,這是事實!也是陳肇敏要求反情報大隊介入的說法。反情報大隊如果沒有偵辦權限,為何可以偵訊被告,所得被告之自白又為何可以被採用?如果檢察官法官以及身為司令之陳肇敏均照單全收,難道不是濫權追訴處罰嗎?另外,如果有權限,如今已可證明當時有刑求之情事,如能證明陳肇敏或軍檢法官知情或默許,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均構成本罪,依同條第二項為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依舊法仍未消滅。
            再者,審判獨立是給法官用的,檢察官身為行政體系之ㄧ環,不能說服法官變更見解嗎?還沒開始就棄械投降,講穿了,就是認為實務見解是對自己比較有保障的,審判不是獨立嗎?刑法第125條真的只能適用檢察官和法官嗎?對照一下第126條,適用主體是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之公務員,包括司法警察(官)、法警、監獄或看守所之人員等,照法條文義,好像是為了防止這類人看管犯人因為無聊所以以虐待人犯為樂?因為法條沒有寫追訴處罰犯罪,奇怪了,那訊問筆錄偵查犯罪的人到底是誰?檢察官僅是複訊,法官礙於公開審理當不可能海扁被告,那第一線偵查犯罪的司法警察(官)又不適用第125條;第126條又僅能管收、解送、拘禁,這些人如不是因為要追訴犯罪又為何要凌虐犯人?法律被用成這般彆扭,豈不悲哀!
            法律人固然要實事求是、不感情用事,但面對前人之見解卻也無庸墨守成規、故步自封,社會現象包羅萬象,光怪陸離之事所在多有,犯罪型態亦不斷推陳出新,絕非可待立法者一一預知詳列,準備考試的過程為求上榜,固要知道實務學說見解,但卻不要失卻一顆追求公義的心,否則掌權之後,不過又是一頭司法怪獸或是追求名利的訟棍,終有一日審判會臨到自己的。共勉之!
回覆 還好 在6/6/2011 7:42:38 PM的回覆:
還好上面那些執法者不是綠色的不然就會被滿門..................乎!還好!
回覆 現實是 在6/6/2011 7:42:56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的判例決議,對法官是有拘束力的
回覆 現實是 在6/6/2011 7:44:04 PM的回覆:
林山田老師的見解,對法官沒有拘束力
回覆 下一個冤死的是誰 在6/6/2011 9:34:28 PM的回覆:
一群法匠!
腦中除了一撮人所訂定的法條之外
心中完全沒有真理!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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