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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分割遺產問題。
發表人 如將  

發表日期

6/7/2011 10:20:56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學生在工作時遇到一件分割遺產訴訟,有一問題想請示李老師,即:「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甲之應有部分為1/3,而甲、丁、戊三人公同共有B地,甲另單獨所有C地,甲死亡後,甲之繼承人為己、庚、辛,庚欲分割遺產,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此時,庚應否併列丁、戊為共同被告?或僅列己、辛為共同被告,但訴之聲明部分,就B地仍維持公同共有關係?」,擔誤老師時間,謝謝李老師。
回覆 卒仔 在6/7/2011 11:05:14 AM的回覆:
老師通常會先問你的推論及理由是甚麼...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11 11:41:12 AM的回覆:

分割遺產的當事人,當然僅限於繼承人。

回覆 如將 在6/7/2011 12:40:54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
               就訴之聲明部分,學生之思考如下,請老師不吝給予斧正:
一、學生認為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分割,其目的在廢  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並無從就特定遺產仍維持公  同共有關係,故分割之標的應包含A地之應有部分、B地之  公同共有權、C地之所有權。
二、庚欲分割遺產,其訴之聲明應為:
(一)就A地之應有部分得聲明:變更為「己、庚、辛分別共   有1/9」(設題例如己、庚、辛之應繼分各為1/3;計算   式則為:A地之1/3應有部分乘以己、庚、辛之應繼     分)。
(二)C地之所有權得聲明:「己、庚、辛分別共有」。
(三)而就B地公同共有權部分,則區分甲、丁、戊之公同共   有關係所由之原因為何,即:
1、若是因為非繼承之原因而成立公同共有關係,例如因合夥      
  而成立公同共有關係,則於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      
  有人不得共有物,故庚應聲明:「己、庚、辛公同共有B   
  地」(此時己、庚、辛就B地仍維持公同共有關係之原因  為合夥關係,而非繼承關係)。
2、若甲是因為繼承而與丁、戊公同共有B地,則因公同共有  並無應有部分之概念,但如得依甲之應繼分估算出B地之  潛在應有部分(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裁定參   照)(題設例如甲就B地之潛在應有部分為1/6),庚得聲  明:變更為「己、庚、辛分別共有1/18」(計算式同上         
  述;此時,己、庚、辛為分別共有,丁、戊仍為公同共有  B地5/6之應有部分)。

                  謝謝李老師指正。 
回覆 如將 在6/7/2011 12:46:29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
                     回覆上則內容時,學生已將文字分段排版,未料發表後仍為零亂,因而增加老師閱讀時之困難,請李老師包涵。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11 1:11:17 PM的回覆:

聲明你要怎麼寫都可以

簡單寫:「准予分割」也可以

反正,「聲明之非拘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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