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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換成零錢給付?
發表人 小咖  

發表日期

6/8/2011 8:26:26 AM
發表內容 一名老闆因不滿銀行不合裡要求,憤而將一百多萬元換成五十元和十元硬幣。載去銀行給付。
>>>>>>>>>>>>>>>>>>>>>>>>>>>>>>>>>>>>>>>>>>>>>>>>>>>
這樣銀行能主張履行義務,未依誠實信用原則或濫用權利?拒絕給付嗎?但以前好幾起這樣的案例,債權人都照收。
回覆 彼岸 在6/8/2011 8:28:55 AM的回覆:
不行拒絕給付阿,因為「無限法償原則」,只要是法定1元以上的貨幣,銀行是不能拒收的,反之,他若是都換成五角的,銀行一定不理他。
回覆 也是有例外的 在6/8/2011 1:21:49 PM的回覆:
無限法償在公職人員選舉保證金上面有例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回覆 L 在6/8/2011 2:02:25 PM的回覆:
這例外算不算違憲?
都是錢,還有限定的道理?
限定的最大原因,法條但書自己都寫出來了,就是怕有人拿硬幣來繳嘛.
這樣沒違憲?太扯了吧~~
回覆 都給我好了 在6/8/2011 4:48:58 PM的回覆:
只要是錢我都收~~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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