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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恆定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6/9/2011 5:16:47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當事人恆定,指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其當事人不因之喪失實施訴訟之權能(不適格)。
      ^^^^^^^^^^^^^^^^^^^^^^^^^^^^^^^^^^^^^^^^^^^^^^^
是否意味,若不採當事人恆定主義,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其即會因之而變為不適格?

例如甲對乙主張返還借款之訴,於訴訟繫屬中,甲將此債權移轉給丙,因權利移轉而有民訴254I的適用,甲仍為適格原告。

疑惑來由,在給付之訴,原告適格與否,逕依主張給付請求權之人為形式判斷,在此例甲即為本案之適格原告。訴訟繫屬中債權移轉給丙,但起訴時仍是「甲對乙主張借款返還」,依形式判斷,適格原告仍應為甲。

除非在權利移轉之後,適格當事人即由甲變成丙,否則為何又需要藉由當事人恆定主義來強調「其當事人不因之喪失實施訴訟之權能」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11 5:46:27 PM的回覆:

民訴第2冊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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