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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6/20/2011 9:25:04 PM
發表內容 民法第137條第3項,經確定判決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的執行名義,請求權延長五年,不太懂他的意思

是只要確定判決,不管他的消滅時效是15年或10年等等,都只剩下五年可以強制執行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11 10:19:47 PM的回覆:

延長五年
------------------------------------------------------------
乃指原來債權的時效若不足5年,延長為5年

1.借款債權15年,勝訴確定判決:仍為15年

2.本票債權3年,勝訴確定判決:變為5年

3.支票債權1年,支付命令,調解,和解:變為5年

回覆 豆腐 在6/20/2011 10:45:47 PM的回覆:
可是老師你不是說本票裁定沒有延長五年的適用?   
所以財產訴訟確定判決了,他的消滅時效重新計算15年是這個意思囉?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0/2011 11:43:36 PM的回覆:

本票裁定沒有延長五年的適用?   
--------------------------------------------------------------------
沒錯,本票裁定這個執行名義,沒有等同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我剛剛用的是

2.本票債權3年,勝訴確定判決:變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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