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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好吃不能講?又是恐龍嗎?
發表人 吃吃吃  

發表日期

6/22/2011 11:19:16 AM
發表內容 在網路上罵商家的食物不好吃,小心被判刑及賠償!
店家告上法院求償50萬

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及意見,是近年來流行的網誌寫作方式,台中市劉姓女子在網誌上批評某牛肉麵店的味道太鹹,且有蟑螂、不衛生,被店家提告。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劉女未針對特定事實加以評論,以妨害名譽判處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劉女也向店家道歉並賠償二十萬元。

劉姓女子常在部落格內撰寫網誌,針對小吃、醫療、室內設計、生活雜談等發表文章,迄今有六萬多人次點閱率。九十七年七月間,劉女到台中市西區一家牛肉麵店用餐,事後在網誌上發表言論,指稱該店味道太鹹,店內又有蟑螂,相當不衛生;且店家還讓顧客亂停車,簡直是「惡霸」。有老顧客發現後轉告楊姓老闆,楊老闆委託律師對劉女提起妨害名譽告訴。

法官認逾合理評論範圍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劉女批評店家的言論已逾合理評論範圍,判處拘役卅日,劉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劉女辯稱所謂「很難吃」等言論,是依個人親身體驗的陳述,至於該店環境「不衛生、有蟑螂」,也屬於「事實陳述」言論,並非實質惡意,應不為罪。

由於台中市衛生單位到該店稽查,並未發現有蟑螂及不衛生等情形,二審法官勸告雙方和解,也勸劉女向店家道歉,未來可以在刑事判決上從輕發落。

劉女在其網誌上張貼批評文章長達一年多,店家依一日損失一千元計算,向她索賠五十萬元,最後劉女同意賠償二十萬元,並在法庭上向牛肉麵店老闆道歉。法官認為她經此事後應知警惕,改判拘役卅日、緩刑兩年,全案確定。

法官認為,劉女只到過這家牛肉麵店吃了一次乾麵,若要評論,應只就乾麵部份,不能以「味道太鹹」概括批評該店所有飲食,且僅一次消費並覺得乾麵很鹹,即散播「這家牛肉麵店很難吃」言論,難以認定是適當且善意的評論,也不是法律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記者昨天訪問牛肉麵店楊姓老闆,她表示,劉女在網路張貼對其不利的言論,不少顧客紛紛打電話質疑,影響其生計,才提起告訴,希望劉女經此教訓改過;至於劉女方面,昨天無法與她取得聯絡。

律師提醒最好拍照存證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表示,網友在網誌上發表的食記文章,要具備相當事實程度,最好拍照存證,才能保護自己。評論時,應以客觀、公正的態度,不能一味謾罵、指責,畢竟每個人對於食物的味覺感受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在網路上發表對餐館食物的評價,如何避免引發糾紛?在痞客邦網站累積六百四十四萬人氣的知名部落客「北海道牛奶麥片」說,除了介紹食物外,在批評時還是要考量到商家的處境,總不能讓人家落得關門大吉的下場。
++++++++++++++++++++++++++++++++++++++++++++++

不能講太難吃?要通通吃完才能講不好吃?
有蟑螂還要當場抓起來存證?
還要給二十萬...這是什麼言論自由...
又是恐龍嗎...
回覆 宇法學員 在6/22/2011 11:30:48 AM的回覆:
言論自由的保障本來就有一定的範圍與界限

且吃的口味本來就是很主觀的感受

因此不能僅以一次消費片面的主觀感受

就散佈或影響其他尚未上門消費顧客的意願

況且網路資訊的影響力無遠弗屆已經是全球化的趨勢

是故個人的言論應秉持個人自我負責之前提

如此才能在言論自由保障與限制對等為客觀的衡量
回覆 kdfjdfjldf 在6/22/2011 11:40:26 AM的回覆:
可是食物太鹹真的有礙健康,

少數族群的人士偏好重鹹口味,有可能導致台灣洗腎人口偏高

建議健康飲食,少鹽、少糖,自然食品為主!
回覆 盡信媒體不如無媒體 在6/22/2011 1:17:26 PM的回覆:
不能講太難吃?要通通吃完才能講不好吃?
有蟑螂還要當場抓起來存證?
還要給二十萬...這是什麼言論自由...
又是恐龍嗎... 
---------------------
判決原本真的是這樣寫的嗎
妳那麼相信媒體擷取判決的能力喔

回覆 U 在6/22/2011 1:18:27 PM的回覆:
言論當然有界限及範圍.
難道不能講髒話的原則也延伸到講店髒也不行?

PO文的人當然會負責內容的真實性.
如果別人有相反意見,也可以在網路上留言辯論阿.
你可以容忍好的評價,卻不能允許壞的評價有討論的空間,這太超過了吧...
那電視節目、電影不好看,我們講出來是不是也得準備賠錢?   怎麼沒有一個製作單位或電影院告人?
回覆 網路謊言多 在6/22/2011 7:50:07 PM的回覆:
法院要看證據
回覆 邏輯奇怪無理 在6/22/2011 8:20:05 PM的回覆:
宇法學員   在2011/6/22   上午   11:30:48的回覆:

言論自由的保障本來就有一定的範圍與界限

且吃的口味本來就是很主觀的感受

因此不能僅以一次消費片面的主觀感受

就散佈或影響其他尚未上門消費顧客的意願

況且網路資訊的影響力無遠弗屆已經是全球化的趨勢

是故個人的言論應秉持個人自我負責之前提

如此才能在言論自由保障與限制對等為客觀的衡量
----------------------




事實上
吃的口味是一種主觀的感受
不管是誰
消費幾次
某食物對於某一個人都是一種主觀感受
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可供認定
也就是說
例如
任何人都可以說台灣豬血糕最可怕最難吃
任何人也可以說台灣豬血糕最美味最好吃
沒有言論應受限制的問題
唯一有問題可以討論的是
那一家餐館或攤販是否有不清潔或不衛生或服務不佳等的問題
這才是唯一可在言論限制的範圍內討論的問題
因為這是可以以證據驗證的

本件應該是在部落格評論餐館不衛生
但卻沒有提供出相當的證據(圖片)


回覆 不懂 在6/22/2011 8:21:00 PM的回覆:
如果只是發表個人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而沒有明確的叫大家不要去吃的話,也不行嗎?
回覆 回樓上大大 在6/22/2011 9:16:20 PM的回覆:
這應該是要個案去判斷吧
不能一概而論
舉個前一陣子的例子
某個黨初選時
小夫教大家要選蔡、馬、馬
也沒有明確的叫大家不要選蘇
不過有沒有影響
大家都知道
回覆 整天543 在6/22/2011 9:23:00 PM的回覆:
林阿媽卡好,一直講政治做什
回覆 界線 在6/22/2011 9:29:31 PM的回覆:
言論自由有其界線,問題不在公開評論,我認為可以善意的表示自己的看法,但罵店家「惡霸」這算是合理、理性的言論自由範圍嗎?謾罵也能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嗎?如果今天有人公開罵,例如:「0蟲」、「0客」、「0夫」、「0婦」,被罵的人要說ok,這是言論自由,儘管罵沒有關係嗎?
學法律就是要學判斷是非,而不是隨媒體起舞,否則法學素養真會不如某些「媒體」,而成為恐龍法律人。
回覆 同意樓上 在6/22/2011 9:32:11 PM的回覆:
亂罵就是不對,還有說有小強,也沒照片作證據
回覆 U 在6/23/2011 4:04:16 PM的回覆:
惡霸這點倒是沒甚麼意見.

但不衛生、有蟑螂、不好吃,這些都不能講?

不好吃這點,
法院講的蠻莫名其妙的.
   吃一次就不好吃了,還可能再去消費別的嗎?   
被告的同事問那家如何,被告單純的說普普,這樣也能被說成證明了沒有不好吃....

不衛生、有蟑螂,在那種小吃店本來就是經驗.哪還需要用到拍照存證.   如果那家店是大餐廳,要被告這樣舉證我就沒話講.

除了惡霸.法院的理由還真是牽強.
回覆 公道話 在6/23/2011 4:15:37 PM的回覆:
我覺得樓上主張的是
每個人可以發表自己的感受
例如東西不好吃(麥當勞也可能有人覺得不好吃)
電影不好看(變形金剛,阿凡達也有人覺得不好看)
為什麼?
因為那是每個人的主觀感覺

又不能控制人的心靈
為什麼要處罰別人主觀的感受呢


回覆 路人 在6/23/2011 4:53:23 PM的回覆:
一篇評論應該是要「綜合」來看會比較妥當

因為已經在罵「惡霸」了

法官應該是據此認為作者這篇評論已經有主觀的惡意

所以對作者罵「惡霸」的其他的評論

也認為有主觀的惡意
回覆 請問看了判決書全文了 在6/23/2011 9:00:19 PM的回覆:
是否真如媒體報導則要看判決書才知道吧,在沒有看判決書全文之前就憑媒體報導內容指責法官又是「恐龍」,這不但成為媒體殘害司法的幫兇,也違反一位法律人應有的素養,或者說是在還沒有成為恐龍法官前,就提早成為恐龍法律人了。
回覆 在6/24/2011 12:20:12 AM的回覆:
沒看過的才會講出樓上這種話...

樓上看過後再來講好嗎...   三條線耶.

樓上上提到的主觀推論.不是沒道理.只是整個過程太牽強了...或許實務的極限就是這樣吧...
回覆 我要上訴申請事]線 在6/24/2011 12:39:16 AM的回覆:
主觀的個人感受認為好吃不好吃不能當作其他人的代表
因此被告無須吃完所有的麵點才有資格表達
以此當作判決有罪的理由之一
他可以認為吃完乾麵後覺得難吃
可以聯想推論其他的餐點也難吃
甚至他可以憑店面的擺設裝潢
評斷東西好不好吃
這是他的言論自由


事實上
有蟑螂與不衛生是兩回事
住家廚房難免有蟑螂
難道就可以舉證不衛生嗎
因此以蟑螂當作衛不衛生的證據也有問題


從電視上的看到畫面
該店是採開放式的飲食環境
比起一般封閉式店面的餐廳
衛生條件應該就是比較差一些
若是以餐廳等級的標準來評比
說是衛生不夠也不能說不符合一般的餐廳標準

另外衛生與不衛生的標準
目前國內的衛生單位
似乎也缺乏一定的標準檢驗
餐廳需要達到怎樣的等級
小吃點需要達到怎樣的等級
才能夠稱為符合衛生標準
既然原告也無法舉證有達成怎樣等級的衛生標準
法院也無法評價該被告的說法有無錯誤
因此這也無法當作伴決有罪的原因

再來
檢驗廚師的資歷與資格
他有無廚師證
煮的餐點有經過比賽評分嗎
可否當作美味的標準

我舉的這幾點
都可以當作被告提出反對的理由
只是很可惜
被告似乎沒有充分利用
讓焦點集中在難吃與蟑螂上
造成此件官司敗訴
民事官司當事人進行主義
有無旅師協助
從過程道結果影響真的很大
回覆 在6/24/2011 12:59:58 AM的回覆:
樓上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有的講得自己跟巷子內的一樣

實際上........

不過講得還蠻有道理的.就怕法院認為你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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