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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印鑑證明是什麼東東?
發表人 沒有實務經驗的人  

發表日期

6/25/2011 11:09:20 PM
發表內容 最近自己跟家人要賣房子,代書說要先去領印鑑證明,說是地政機關要用的.

因為以前沒登記過,第一次登記的話要親自去.
所以只好請假從台北回到老家戶籍地去領,

想請教李老師或其他大大,
印鑑證明的重要性在哪裡?為何一定非有它不可?不能用簽名代替嗎?
讓人一定要去刻個印章才領印鑑證明?
(有些銀行開戶,不是早就可以用簽名代替了嗎?)

花了20元,領一張蓋上紅紅關防的印鑑證明,感覺也沒什麼防偽的功能?
沒有那張證明,地政機關就不給辦過戶嗎?
該不會是代書想多賺點手續費的花招嗎?


還請李老師或其他高手賜教.

.
回覆 感謝google大神 在6/25/2011 11:15:28 PM的回覆:
改革印鑑章與印鑑證明制度6

台灣的印鑑証明書,於日治時期使用迄今,已經歷百年,未曾有所變革,印鑑證明係為因應早期人民識字率不高,且習慣蓋章的習慣,為昭慎重,均需倚用印鑑證明,以作為辨識身份與當事人意思表示之依據,所以雖然民法第3條規定,以簽名為主,但蓋章(印鑑章)與簽名還是具有一樣的效力,而戶政事務所本來於2003年,就依法取消印鑑證明(因偽造氾濫嚴重)的申請,並由律師、(民間、或是法院)公證人與地政士的簽證來替代印鑑證明,但卻因需付較高的費用,所以人民的反映不佳,且人民早已習慣使用印鑑證明,造成成效不佳!所以印鑑證明就繼續使用囉!簡單而言,印鑑證明係代表一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未親自在場作意思表示,相關單位為確保當事人的權益,所以以印鑑證明,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一定要本人攜帶身分證與印章,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親自辦理,而留存在戶政事務所的這顆印章圖印,就作為日後申請印鑑證明的依據,以後要申請印鑑證明,就拿這顆印章,去給戶政事務所驗明,是否為同一顆印章,若是,即發予印鑑證明,而這顆印章就叫做印鑑章,印鑑章若是遺失、或是找不到,那就得本人攜帶身分證與另一顆印章,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登記,而日後只要不遷移戶籍,就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但戶籍只要遷離,原來登記的印鑑證明就會失效,需要再重新親自登記,目前印鑑證明使用甚廣,凡涉及與人民財產有關的登記,如申辦不動產移轉(賣方須提供)、設定(向金融機構借貸免提出)、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協議分割遺產)、領取征收款、辦理重劃、辦理拋棄繼承、申辦遺產之存款、股票等(金融機構會要求提出)、或是書狀補發(登記名義人須提出)等登記,事關個人權益甚鉅!
   

目前承辦印鑑證明業務的戶政人員,莫不視印鑑證明這項業務為畏途,因為承辦人員須用肉眼去辨識,印鑑章是否為同一印章,然而現在印章都是用電腦刻印,而且刻印系統都是同一套系統,所以刻出來的印章字體與大小,都一模一樣,而且,刻印系統還可以依照印章圖示,以掃描方式來刻章,因此,承辦人員很難認定是否為同一顆印章,所以戶政與地政人員都不想接辦此一業務,因為擔心稍有不慎,就得吃上官司,不只要負責賠償,有時還會被認為是共犯,被起訴調查,而最可怕的是,事情通常在多年之後,才會東窗事發,而那時承辦員早就忘了當時申請的相關細節,所以戶政人員能不碰審查印鑑證明,就不碰啦!
   

近年來,由於經濟迅速成長,房地產蓬勃發展,致許多不法之徒,利用現代科技,偽刻印鑑章與偽造身分證明文件,進而偽造印鑑証明書辦理產權登記,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甚鉅!而也因教育普及,人民知識水準大幅提高,一般人都有能力親自簽名,並具有親自申辦案件能力,這使得印鑑章在法律與生活上的證明功效,大幅下降,而印鑑證明的申請,也徒增戶政事務所的工作量,並嚴重耗費社會資源,為改革現狀,乃有廢除印鑑證明之聲浪產生!

回覆 沒有實務經驗的人 在6/25/2011 11:27:30 PM的回覆:
原來如此...


聽戶政櫃台的小姐說:
其實地政機關自己也可以辦印鑑證明,只是地政機關都不跟民眾講.
地政機關只會叫民眾先去戶政機關領印鑑證明,


降子給人感覺地政機關很遜耶.地政機關自己可以辦的事情,自己卻不做,
硬是要民眾多跑一趟戶政機關,超不便民的說!


原來是地政機關怕出事,死別人總比死自己好....         XD



回覆 學員 在6/25/2011 11:58:49 PM的回覆:
沒有防偽功能
很棒的見解!
回覆 前戶籍員 在6/26/2011 12:22:08 AM的回覆:
懂程序的人,想弄印鑑證明到手,其實不太困難.
(叔叔有練過,好孩子請勿模仿)

1.從印鑑章去下手.
只要知道被害人的印鑑章是哪一顆,
然後想法子弄到手(或盜刻個一模一樣的),
就可以去領印鑑證明啦.

除非被害人有特案申請僅限本人親領,
否則印鑑證明原則上一律是可以代領的,
只要拿張寫好的委託書去戶政所,戶政櫃台只作形式審查,
章子有對,印鑑證明就發出去啦.

回覆 前戶籍員 在6/26/2011 12:38:39 AM的回覆:
2.從身分證下手.
如果不知道印鑑章是哪一顆(或被害人從未設定過印鑑章),
狡滑一點的人,會先背熟被害人的身家資料,
然後去戶政所假冒自己就是被害人,
騙說身分證掉了,請戶政所補發一張新身分證.
用自己的新照片,取代被害人身分證上的舊照片.
(通常是兄弟,姐妹,或容貎相近的...不然馬上會穿幫)

接著只須再用新的身分證,去"變更"被害人原先設定的印鑑章.
被害人原先設定的印鑑章,會因此作廢失敗.
加害人只要用新(偽)印章,就能因此領到被害人的印鑑證明.



結語:
有心想盜賣他人不動產的人,大都事前有精心策畫,
印鑑證明只不過是盜賣計劃中的一環而已.

依本人愚見,隨科技進步,犯罪手法更新,印鑑證明防偽或認證功能不高,也許早點廢除,會是件好事.

回覆 壞事沒這麼好做 在6/26/2011 10:21:01 AM的回覆:
一、現在戶政、地政機關內部有錄影設備,有問題一定會進入刑事程序,把辨資料當時的影像調出,再配合刑事程序的偵查技術,要查出兇手身分根本不難。

二、現在戶政、地政機關亦有自身的防偽、盜辦機制。

三、做壞事一定會有報應,現在多為現世報,刑罰只是基本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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