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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承篇修正後1148&1148-1條的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6/28/2011 4:48:2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如果甲為父親,有乙丙二子,甲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乙800萬元房子一棟,甲死後留下對丁之2000萬元債務、及現金200萬元,如果適用修正後之1148條之1第一項,生前贈與乙之房屋視為其所得遺產,則甲之遺產總共為1000萬元,債務為2000萬元。
又1153條規定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則本題因將房屋視為遺產,則乙丙連帶負1000萬元的清償責任,但丙實際上只獲得200萬元的遺產

想請問老師-丙所負之連帶清償責任究為200萬還是1000萬元?所謂"所得遺產限度內"到底是帳面上甲之遺產1000萬元,還是實際上留下的現金200萬元?
亦或是1000萬元是其概括責任之債務,但丙只需就其所得遺產限度內(200萬元現金)負清償責任??

如果乙丙是連帶負1000萬元之責任,那麼對丙不是很不公平嗎?若乙對丁全部清償1000萬元,可以向丙求償所應分擔之400萬元,那麼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意義為何?這樣就變成若於甲負債情況下,將800萬房屋贈與乙,實際上於甲死後將造成卻由丙負擔一半的不合理情況?還是我的理解有誤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8/2011 7:31:54 PM的回覆:

想請問老師-丙所負之連帶清償責任究為200萬還是1000萬元?所謂"所得遺產限度內"到底是帳面上甲之遺產1000萬元,還是實際上留下的現金200萬元?
亦或是1000萬元是其概括責任之債務,但丙只需就其所得遺產限度內(200萬元現金)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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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連帶負1000萬

債權人可以找乙要1000萬
債權人可以找丙要1000萬
債權人可以找乙丙要1000萬
債權人可以找乙要800萬找丙要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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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方式就看連帶債務之主張方式


如果乙丙是連帶負1000萬元之責任,那麼對丙不是很不公平嗎?若乙對丁全部清償1000萬元,可以向丙求償所應分擔之400萬元,那麼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的意義為何?這樣就變成若於甲負債情況下,將800萬房屋贈與乙,實際上於甲死後將造成卻由丙負擔一半的不合理情況?還是我的理解有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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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對丁全部清償1000萬元,可以向丙求償所應分擔之400萬元?

為什麼是要400萬?




回覆 學員 在6/28/2011 9:25:54 PM的回覆:

因為乙先對丁全部清償1000萬元(200萬現金遺產+800萬房屋價值),依據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關係,扣除乙丙共同繼承的現金200萬,剩餘之800萬債務由乙丙分攤,所以乙可以向丙求償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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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的點就是在這裡,1148-1條的操作之下,是乙可以跟丙求償400萬元嗎?
因為我看98年律師第一題的考題,好像是這樣...所以才會說這樣對丙是不是不公平,因為其實實際遺產只有200萬元...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28/2011 9:55:55 PM的回覆:

你看2011繼承法講義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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