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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二審都無罪 前檢察官陳正達縱放走私 更一審判七年半
發表人 栽槍案  

發表日期

6/30/2011 12:38:35 PM
發表內容 一、二審都無罪   前檢察官陳正達縱放走私   更一審判七年半
2011-06-30   中國時報   【王志宏/高雄報導】   
             前檢察官陳正達、前調查員蔡俊士被控於九十二年為了辦案績效,涉嫌縱放走私香菇、槍械貨櫃並栽贓給他人,一、二審都判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宣判大逆轉,陳正達改被依圖利罪判處七年六月,蔡俊士原本判處二年六月,被依圖利罪及偽造文書罪判處八年。   

             陳正達與蔡俊士被控為求辦案績效、詐領檢舉獎金,涉嫌於九十一年吸收趙崇傑和趙培盛兄弟等人,到大陸購買香菇、槍彈走私入境,並由陳正達發函海關放行。同年九月十七日,趙崇傑以進口冥紙為由,走私兩只大陸香菇貨櫃,當時海關人員為配合陳正達辦案,並未進一步清點,即讓貨櫃通行,當時陳、蔡兩人明知貨櫃內有香菇,卻違反法規,不予查緝。   

             另外,栽槍案於隔年一月廿五日,由陳正達指揮蔡俊士等人在高雄港七十八號貨櫃集散站貨櫃內,查獲五十支長短槍及六千多發子彈;又於同年五月十四日,查獲四十九支槍枝及七百多發子彈。   

             一、二審判決認為陳、蔡兩人對於查緝走私槍彈有積極作為,並無參與包庇走私槍彈的犯行,也無詐領獎金的行為,將陳判處無罪,僅蔡被依圖利及偽造文書罪,判刑二年六月。   

             高分院更一審昨天逆轉宣判,指原審針對陳正達部分未仔細審查,漏掉陳的查緝香菇貨櫃圖利罪犯行,明顯圖利趙崇傑走私價值五萬元的香菇;另外,原審對於蔡俊士的圖利罪判決過輕。   

             因此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圖利罪判決陳正達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六年,蔡俊士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全案仍可上訴。

回覆 在6/30/2011 12:49:27 PM的回覆:
由陳正達發函海關放行。
-----------
檢察官要海關放行海關就放行?海關是檢察官可以指揮的嗎?

陳正達發函?不需要檢察長的關防嗎?
回覆 kjfdkdkdkl 在6/30/2011 1:41:35 PM的回覆:
樓上網友大概是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

概念上認為要主官批示或主管決行

但在院檢,法官及檢察官都可以決行公文

就連最下賤的司法事務官都可以決行發文了,

您認為呢?
回覆 在6/30/2011 1:52:40 PM的回覆:
這時說司法事務官忙真讓人費疑猜
回覆 在6/30/2011 2:00:41 PM的回覆:
有嘴說別人
回覆
李俊德 在6/30/2011 2:05:29 PM的回覆:

就連最下賤的司法事務官都可以決行發文了,
-----------------------------------------------------------------------------
請不要口出惡言

回覆 劍之終 在6/30/2011 2:13:27 PM的回覆:
他應該是事務官,所以說自己的職位很XX應該無傷大雅
回覆 jkdflgkdlf 在6/30/2011 3:28:49 PM的回覆:
sorry
回覆 qq 在6/30/2011 4:23:33 PM的回覆:
應該還是要檢察長的關防
當年花蓮的李x春好像就是沒有檢察長的同意就自行起訴並傳喚扁仔
後來就被指摘違法行使職權...
回覆 gffgfffg 在6/30/2011 4:29:03 PM的回覆:
那是起訴書才要
回覆 PP 在6/30/2011 5:39:50 PM的回覆:
kjfdkdkdkl   在2011/6/30   下午   01:41:35的回覆:
樓上網友大概是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

概念上認為要主官批示或主管決行

但在院檢,法官及檢察官都可以決行公文

就連最下賤的司法事務官都可以決行發文了,
---------------------------------------------------------------
此學員之行為已涉及侮辱公務員刑責,本人已將此型為告發於警察機關,再煩請版主將相關IP證據提供協助調查!
回覆 在6/30/2011 7:38:43 PM的回覆:
jkdflgkdlf   在2011/6/30   下午   03:28:49的回覆:
sorry


回覆 ... 在6/30/2011 8:03:48 PM的回覆:
此學員之行為已涉及侮辱公務員刑責,本人已將此型為告發於警察機關,再煩請版主將相關IP證據提供協助調查!
^^^^^^^^^^^^^^^^^^^^^^^^^^^^^^^^^^^^^^^^^^^^^^^^^^^^^^^^
總覺得怪怪的
沒特定客體,也不是執行職務中
回覆 我被嚇到了 在6/30/2011 8:16:15 PM的回覆:
好怕ㄚ

我被嚇到了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
回覆 哇咧 在6/30/2011 8:22:12 PM的回覆:
告發侮辱公務員?看你之前好像很懂的樣子
一直貶低法律人   怎會如此好笑回覆內容?
要是我   我一定反告你誣告
要不要試一試?
回覆 那位PP要告人了 在6/30/2011 8:26:54 PM的回覆:
真的好怕
還說已經向警察提告了
不知到會不會被警察虧?
警察現在素質很高的
回覆 我被你嚇到了 在6/30/2011 8:30:18 PM的回覆:
這是老師私人架設的網站
屬於私人財產
請你尊重老師

雖然我不是說那些話的人

但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
你的言論真得已經嚇到我了

現在還在發抖中

回覆 可能不是那位pp 在6/30/2011 8:32:50 PM的回覆:
因為那位自己說好像已經考上啥了
指是在當科技新貴   等外面混下去   才回去佔缺
各位可以去搜尋她之前的發言
應該不會連這麼簡單的都不懂
他很懂得且瞧不起法律人的
回覆 請暱稱PP的 出來 在6/30/2011 8:40:37 PM的回覆:
告發侮辱未特定的公務員?
是刑法哪一條?
會不會你是不自主寫下的?
給你台階下   趕快出來解釋
回覆 幻滅 在6/30/2011 8:44:49 PM的回覆:
如過PP就是之前那位常常嘲諷法律人只是會被甲說乙說丙說的
他都不太討論法律問題
原來他真的是非法律人
回覆 開庭記得告訴我 在6/30/2011 8:55:08 PM的回覆:
我要去看!!!
回覆 檢察官陳正達 在6/30/2011 10:17:14 PM的回覆:
他不當檢察官後轉打棒球,今日吞下敗投

http://www.cpbl.com.tw/GResult/Result.aspx?gameno=01&pbyear=2011&game=80

2011.06.30
第80場   一軍例行賽   (桃園)            
   ◎主審:王   俊   宏
◎人數:2069    ◎時間:03:33      簡報:   
球隊   1   2   3   4   5   6   7   8   9   R   H   E   
兄弟   0   7   0   1   0   0   2   0   1   11   21   0   
Lamigo   0   1   0   0   0   0   0   1   2   4   12   2   
   
◎勝利投手:   鄭   錡   鴻(3勝1敗3中繼0救援)
◎中繼成功:   無
◎救援成功:   無
◎敗戰投手:   陳   正   達(0勝1敗0中繼0救援)   ◎勝利打點:   陳   智   弘
◎全壘打:   張   志   豪(3   -   投手:蕭   宇   奇7)
        鍾   承   佑(8   -   投手:官   大   元9)
        郭   嚴   文(3   -   投手:葉   詠   捷8)
   
回覆 aa 在6/30/2011 10:19:27 PM的回覆:
回到原先的問題
記得之前實務上曾發生檢察官請司法警察官去行政機關查詢相關資料
不料行政機關卻以個資法之相關規定拒絕
現在行政機關都很講究依法行政
不是光亮個法官、檢察官的名義就可以方便行事
就算可以   那也是人家給面子   若不給面子也是沒辦法
再說我國是五權分立,平等相維   沒有誰比較大或是誰要聽誰的問題
總之依法行政就沒問題!!
回覆 冷笑話 在7/1/2011 9:47:26 AM的回覆:
PP   在2011/6/30   下午   05:39:50的回覆:
kjfdkdkdkl         在2011/6/30         下午         01:41:35的回覆:
樓上網友大概是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

概念上認為要主官批示或主管決行

但在院檢,法官及檢察官都可以決行公文

就連最下賤的司法事務官都可以決行發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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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學員之行為已涉及侮辱公務員刑責,本人已將此型為告發於警察機關,再煩請版主將相關IP證據提供協助調查!
???????????????????????????????????????????????
報案三聯單編號?
回覆 彼岸 在7/1/2011 10:14:28 AM的回覆:
未以公務員身份發言,
誰知到你是公務員呢?
而且他人只是好意提醒你,
最好是去提告,
變成誣告哪就真的會搞笑了。
會來這都是要考試的人,
文昌帝君陰騭文有道:「勿唆人之爭訟」,
不要亂興訟也是累積陰德的方法,
為了要早點考上多三思



回覆 不解∼反串這麼多 在7/1/2011 2:20:45 PM的回覆:
樓上說∼「不要亂興訟也是累積陰德的方法」
但我也認為不隨便口出惡言更是累積陰德的一條路...
會這樣討厭司法事務官,
我想除了可能屢報考屢敗之外,
最可能的是吃過司法事務官的虧吧?
或者∼
能不能讓我們知道為何這麼討厭司法事務官呢?
回覆 考生 在7/1/2011 2:29:14 PM的回覆:
冷靜清醒點!快考試了念書去吧,別再耗費時間在毫無意義的爭執了,為老師的這塊討論區留下一片清淨。
回覆 圖安伏虎主木本 在7/1/2011 3:38:15 PM的回覆:
因為這個版之前太多網友仇視司法事務官(內容可以自行爬文蒐尋)
樓樓.....上那位網友自己就是司法事務官,才會用「下o」的字眼來自嘲(反正被你們瞧不起,乾脆自己先來,免得又被說嘴)

想不到還是有人不放過,到底事務官得罪誰了?唉!
回覆 試著回答看看 在7/1/2011 11:13:10 PM的回覆:
由陳正達發函海關放行。
-----------
檢察官要海關放行海關就放行?海關是檢察官可以指揮的嗎?

陳正達發函?不需要檢察長的關防嗎?

~~~~~~~~~我是分隔線~~~~~~~~~~~~~~~~~~~~~~~~~~~~~
海關相關法規(好像是緝私條例還是什麼的……)有規定,
若有涉及犯罪,且需溯源者(例如走私毒品、槍枝),
可由檢方下令允許系爭貨櫃出關,
上述規定純然配合犯罪偵查之必要,且仍屬法律保留之範疇,
並非檢察官擴權或海關予以特權。
回覆 三聯單??? 在7/2/2011 3:09:18 AM的回覆:
直接遞狀簡單又快多了
回覆 .. 在7/2/2011 5:52:36 AM的回覆:
搞不懂?

講「最下o的司法事務官」,跟「恐o法官」有何兩樣?

請節制,訴訟集團化現象,資源有限!
回覆 屁屁 在7/12/2011 12:59:46 PM的回覆:
PP   在2011/6/30   下午   05:39:50的回覆:
kjfdkdkdkl         在2011/6/30         下午         01:41:35的回覆:
樓上網友大概是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

概念上認為要主官批示或主管決行

但在院檢,法官及檢察官都可以決行公文

就連最下賤的司法事務官都可以決行發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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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學員之行為已涉及侮辱公務員刑責,本人已將此型為告發於警察機關,再煩請版主將相關IP證據提供協助調查!
???????????????????????????????????????????????????
你這位老兄      你嘛好啊
基本的法律常識不會不打緊   李老師開放論壇供大家發留言   你還要去勞煩人   真是夠了
回覆 .. 在7/12/2011 3:44:30 PM的回覆:
海關相關法規(好像是緝私條例還是什麼的……)有規定,
若有涉及犯罪,且需溯源者(例如走私毒品、槍枝),
可由檢方下令允許系爭貨櫃出關,
上述規定純然配合犯罪偵查之必要,且仍屬法律保留之範疇,
並非檢察官擴權或海關予以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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