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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台鐵員工是否為「刑法」公務員?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7/9/2011 4:14:11 PM
發表內容 看了下則新聞
請教老師您對鐵路特考及格的人(具交通資位制)
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另外
如果鐵路局站長詐領加班費,
照院方所述
應該只有詐欺罪之適用,
沒有貪汙治罪條例之適用,
那鐵路局的公務員比起其他國家考試級的的公務員
如果貪污罪
反而可以躲的掉
感覺情理法好像都怪怪的
麻煩老師您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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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員工非公務員?院檢不同調

台鐵花蓮機務段台東分段賴姓員工涉嫌變賣器材,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不過一、二審法官均認為台鐵員工不具公務員身分,改依詐欺取財罪輕判,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花蓮機務段台東分段賴姓總務股事務員,被檢舉涉嫌變賣器材。台東地檢署偵辦時,賴員坦承盜賣台東機務段包括機油等物資逾新台幣100萬元。

台東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蘇炯(山丰)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是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所設立,有獨立之組織法及預算,並可獨立對外行文,因此屬於公務員身分,將賴員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均認為,台鐵雖然以行政機關組織命名,屬於國家機關,但實際上是從事旅客及貨物運送契約的私經濟行為,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因此員工不是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於是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判詐欺取財罪。

花蓮高分檢和台東地檢署日前討論後決定上訴最高法院,蘇炯(山丰)今天表示,法院認為台鐵是國家機關,但又從台鐵的工作性質否認台鐵是國家機關,顯然是自我矛盾。再者,台鐵既然冠上「交通部」3個字,交通部當然是國家機關,如果「交通部」不全然是公家機關,那要如何來判斷?民航局和高公局是否公家機關?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基層法院和地檢署見解不一,就讓最高法院表示意見,因此上訴至最高法院。


回覆 又是無解的問題 在7/9/2011 4:55:46 PM的回覆:
如果台鐵人員不是身分公務員,那幹馬考試院還設個「鐵路特考」,如果不是公務員,該單位自己召考就好了。

改成民營跟台電、自來水公司一同召考就好了。



回覆
李俊德 在7/9/2011 8:54:12 PM的回覆:

台東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蘇炯(山丰)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是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所設立,有獨立之組織法及預算,並可獨立對外行文,因此屬於公務員身分,將賴員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台東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均認為,台鐵雖然以行政機關組織命名,屬於國家機關,但實際上是從事旅客及貨物運送契約的私經濟行為,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因此員工不是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於是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判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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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見解很正確

現行刑法之公務員以「行使國家公權力」為認定標準


回覆 可是 在7/9/2011 9:03:29 PM的回覆:
從事旅客及貨物運送契約的私經濟行為,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
回覆 ... 在7/10/2011 12:57:36 AM的回覆:
花蓮高分檢和台東地檢署日前討論後決定上訴最高法院,蘇炯(山丰)今天表示,法院認為台鐵是國家機關,但又從台鐵的工作性質否認台鐵是國家機關,顯然是自我矛盾。再者,台鐵既然冠上「交通部」3個字,交通部當然是國家機關,如果「交通部」不全然是公家機關,那要如何來判斷?民航局和高公局是否公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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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大概是這樣說吧
是行政法上的公務員沒錯
但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換句話說
公家機關裡的職員
即使有官稱職等
也並非就一定是刑法要處罰的對象
回覆 我西愛呆灣a 在7/10/2011 1:09:18 AM的回覆:
搞得連專業之院方、檢方也分不清。

難怪人民不信任司法。

再被三明治煽動一下,台灣人要站起來,不要給台灣人受到欺負。
回覆 小小蒼蠅 在7/10/2011 5:45:51 AM的回覆:
95年才修過的東西,連主導修法的甘老師都一再研究再三,院檢經過個案再統一見解,有什麼奇怪?

難道醫界的療法也是一次就成功,不用經過臨床?

現行法身分公務員,依立法理由以有法令執掌權限者為限,亦即有公務人員身分未必係刑法第10條規範之公務人員,其他有爭議的可能還有軍醫出具巴士量表之行為等,甘老師也還沒結論啊!但我們還是肯定甘老師的專業,因為社會科學本來就會有爭議!
回覆 X 在7/10/2011 5:35:10 PM的回覆:


自己都還沒弄懂的東西,亂修一通
搞得大家變白老鼠亂七八糟

醫生會拿不確定功效的療法來營業嗎
回覆 抽象就可亂解釋 在7/10/2011 5:52:00 PM的回覆:
沒修法之前,更加抽象沒標準吧
回覆 唸的很煩 在7/10/2011 6:14:51 PM的回覆:
見解改來改去的,煩死了
回覆 學員~ 在7/10/2011 11:35:30 PM的回覆:
推甘伯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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