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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律師,別讓當事人權利睡著了
發表人 中國時報  

發表日期

7/11/2011 6:46:37 AM
發表內容 2011-07-11   中國時報   【陳宏達】

             法律業務的「委託人」在美國加州等地一向被視為「消費者」,法律業務也被視為一種「商品」或「服務」。加州消費者保護局(Consumer   Protection   Agency)甚至出版小冊子,專門教育民眾對於律師不符要求時的對應之道,鼓勵民眾對於不肖律師不當執業的情形提出訴訟。律師執業不當訴訟案件增加的原因,有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覺得,律師沒有照顧到他們「真正關切的事項」。

             台灣隨著律師考試門檻大幅放寬,律師人數是史上最多,律師市場存在良莠不齊、惡性競爭的問題益形嚴重。「法官法」立法後,司法改革的下一步就是要加快腳步推動「律師評鑑」。「律師評鑑」的目的在於使「資訊透明」,使民眾充分瞭解律師良窳,以維護被告選擇良好辯護品質的權利,談司法改革不能沒有「律師評鑑」。

             由於我國律師執業的資訊並未完全公開化、透明化,是以所謂「市場機制」實際上並未發生效果,一般民眾僅能靠口耳相傳獲得律師的片斷資訊。許多當事人涉訟時常急如「熱鍋上的螞蟻」,往往不知道如何找到正當、適合的律師,有時道聽途說、亂槍打鳥,不免找錯律師,甚至於碰上「司法黃牛」招搖撞騙,未得其利,先受其害。

             培根論文集「談訴訟者」一文提到:「當我們選擇替我們辯護的人,與其託大人物,不如託適當的人物。」有名的律師未必是最合適的律師,涉訟的民眾不能迷信「御用律師」或「大牌律師」,如果委任的律師不夠用心、EQ不佳、到處趕場、開庭遲到早退、在法庭打瞌睡,將委任人的權益完全置諸腦後;甚至於私心自用,表面上為你出力,其實只是為了成就自身日後從政之路,動輒使用政治語言,譁眾取寵博取個人光環,當事人無異是「請鬼拿葯單」,雖然付出了高額律師費用,卻只得到劣質服務、瑕疵商品   。

             擔任辯護人「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收取當事人高額之律師費用,理應發揮法律的專業,盡最大所能,來協助當事人訴訟上作最有益的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正當的權益。作為「客戶」的當事人,對於律師應該確立「問責」的機制,要求提供與高報酬相同水平的辯護品質,政府也有義務維護「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律師固然是「自由業」,但並不意味什麼責任都不必負。律師必須以「客戶」為中心,絕不能提供含有「塑化劑」的卑劣商品,或只會以謾罵法院為能事。高效能的律師應本於法律專業與經驗,精準分析爭點並能預測訴訟結果,而不是只會氣急敗壞地高喊「錯愕」或「司法不公」。

             目前律師公會對所屬律師雖有懲戒權,但受限於無調查權及「同行相護」等因素作祟,故欲完全仰賴律師團體自我監督,其成效顯然有限。因此除律師「自律」外,亦必須加上「他律」的機制,透過外在公正的評鑑監督,協助律師界整頓不良風氣,提昇服務品質。建立具公信力的評鑑制度,透過評鑑結果的公開,讓社會大眾瞭解個別律師的執業品質、敬業精神及品德操守,一方面讓沒有知名度,但敬業、專業的好律師出頭,另一方面可以使當事人有更多充足、客觀的資訊挑選一名適格的好律師,這是一個民眾、律師及司法「三贏」的策略。

             最近立法院訂定了「法官法」,規範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制度,為司法改革建立了重要的里程碑。律師自許為「在野法曹」,並非只是浪得虛名,自不能讓「劣幣逐良幣」,更不能讓市場被少數人所壟斷,發生反淘汰的現象,尤其不應該讓有理想、有實力的年輕律師被埋沒,談司法改革不能獨缺「在野法曹」這一塊,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律師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

             改革是由於需要而產生,以民調來看,社會對於律師的信任度已經跌落到谷底,朝野應該要盡快研修律師法,推動「律師評鑑」及「問責制度」,加速淘汰一些劣質律師,讓優質律師出頭,此其時也!

(作者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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