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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同法官判的!女控3男下藥性侵竟判無罪
發表人 中天新聞  

發表日期

7/16/2011 7:36:14 AM
發表內容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4&nid=58773


回覆 中時 在7/16/2011 7:37:04 AM的回覆:
涉性侵運將交保   高院發回重裁

2011-07-15   新聞速報   【中央社】

             新北市謝姓計程車司機涉嫌性侵日籍女交換學生,法院日前裁定讓司機交保,引發社會譁然。板橋地檢署今天不服提起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傍晚廢棄原交保裁定,發回地院重裁。

             新北市謝姓運將日前被控性侵日本女交換學生,新北市土城警分局12日循線將涉案運將逮捕,移送法辦。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訊後認定運將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認為不能以涉犯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認定運將沒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5萬元交保。裁定引發社會譁然,檢方不服,提起抗告。

             高院合議庭以書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坦承與被害人性交,但極力否認性侵犯行,再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被害人男友證稱曾聽聞被害人哭泣等證據,認為被告犯嫌重大。

             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極力否認犯罪,想脫免重罪刑責,有滅證、逃亡之虞,因而認為一審交保裁定有誤,發回地院重裁。

             高院合議庭指出,被告涉嫌利用計程車犯案,對社會婦女人身安全侵害非輕,並參酌國家刑罰的公益考量,認為是否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仍值得探求。

             高院並舉最高法院曾做出的裁定,指出釋字665號解釋是要求附加考量被告除涉犯重罪,是否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滅證之虞;而重罪常伴隨逃亡、滅證高度可能,且趨吉避凶、脫免刑責是人的本性,只要涉犯重罪的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或然率存在,就達到「相當理由」的認定標準,不需以客觀事實審酌。1000715

            
回覆 ddddd 在7/16/2011 5:52:31 PM的回覆:
當天聲押檢察官張凱傑自覺未盡全力,昨天主動向地檢署自請處分,但地檢署認為,就算未勾選滅證及逃亡之虞,法官也應依發現真實及維護正義等理由審酌,因此退回張凱傑的自請處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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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中立的嗎?
檢察官只勾重罪
法官當然只要審酌重罪阿,
不然檢察官還需要勾甚麼東西?人丟給院方就好啦.

本件明明是檢方的錯   
怎麼怪到法官頭上了.....
搞不懂喔~~~
回覆 在7/16/2011 7:27:25 PM的回覆:
從這件事可看到

剝奪檢察官的羈押權

對被害人的人權影響有多麼的重大
回覆
李俊德 在7/16/2011 9:18:29 PM的回覆:

法官不是中立的嗎?
檢察官只勾重罪
法官當然只要審酌重罪阿,
不然檢察官還需要勾甚麼東西?人丟給院方就好啦.

本件明明是檢方的錯         
怎麼怪到法官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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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贊同你的看法

但是我認為對於如此重罪5萬元交保,法官也太過輕率了


回覆 司法 在7/17/2011 10:41:33 AM的回覆:
恐龍司法官
回覆 台大法研所? 在7/17/2011 12:49:15 PM的回覆:
認識幾個台大法研所的,經常都會有獨特見解,
殊不知其獨特見解,卻總是令人捧腹大笑。

恐龍法官、檢察官,一路順遂,只會死讀書,
卻不懂做人處事,沒有社會經驗,不知人間疾苦,
倒楣的仍是老百姓及其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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