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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社論-解決性侵 強制治療才是正途
發表人 中國時報  

發表日期

7/20/2011 9:52:17 AM
發表內容 2011-07-2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一外籍女大學生遭計程車司機性侵案,因法院一度裁定交保,引起網友撻伐又見「恐龍」法官;白玫瑰運動則將於七月卅一日重返街頭,呼籲立法院儘速完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

             現在因為警方已將嫌犯拘捕,二次聲押已獲法院准許,各界或許可以平心靜氣地檢討一下,性侵害案件引發的社會激情效應,究竟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依循怎樣的途徑,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我們試著提出三項問題,希望對從事建設性的思考,有些幫助。

             第一個問題是,被羈押的嫌犯還需要審判嗎?

             應該不會有人認為被羈押的嫌犯不需要審判,直接送去關吧!那麼被羈押的嫌犯進行審判,應該只是過場呢?還是也有可能判無罪呢?如果現在大家都已確定嫌犯就是有罪的,那又何必再浪費司法資源審判呢?羈押庭的決定是在認定嫌犯有罪嗎?正是因為羈押庭的決定並不是在認定嫌犯是否有罪(檢察官都還未起訴呢!)所以必須要等到檢察官完成搜集,決定是否起訴之後,才能知道是否需要正式的審判。正式的審判也不能只是過場,法官要看檢方提出的證據是否充分,才能決定是否判決有罪。

             第二個問題是:被羈押的嫌犯還需要另外進行正式的審判(等檢方正式起訴後),那麼羈押是為了什麼?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羈押嫌犯的理由,不是因為他已被認定為有罪,而是為了要確保後續的審判可以進行,或者是為了要防止嫌犯可能在就審期間另外犯罪。大法官曾經作過解釋,不能只以嫌犯犯下的是重罪,就可成為羈押的理由。還必須要有另外三個事由之一,才能羈押:逃亡、串供或是預防嫌犯在就審期間犯罪。所以要羈押逃亡或串供的嫌犯,法律上的理由是為了確保將來的審判可以順利進行,而不是因此已經確定嫌犯就是罪犯(那樣的話,審判也成為多餘了)。為了嫌犯可能在就審期間犯罪而羈押嫌犯,可不能只憑法官的臆測,因為嫌犯這次犯罪尚未證明,如何能認定他會下次犯罪?必須由檢方提出證明,證明嫌犯具有高度危險性,由法官來審酌。檢方不舉證,卻說法院不主動調查,就好像是自己沒有做到分內的事,卻指責沒有代勞義務的人不肯代勞是一樣的荒謬。本案因為檢方第一次聲押時未舉證嫌犯可能逃亡或於就審期間犯罪,竟去指責不同意羈押的法官是恐龍法官,恐怕是罵錯了人。

             第三個問題是,嫌犯前科累累,關起來能夠解決問題嗎?

             也許有人會問,這算是什麼問題?前科累累,當然應該關起來啊!問題是,如果前科累累就是會再犯罪的證據,不正足以證明過去的制裁方法一點用處也沒有,應該改弦易轍嗎?檢方振振有詞的說,法官看到嫌犯前科累累,就該知道他會再犯,這豈不是說法務部主政的監獄矯正措施完全無效?而且無效到不需要任何新的證據就可以構成再為羈押的理由,那麼法務部前次又怎麼會放他出去呢?法務部轄下的檢方為此主張,不會感到慚愧嗎?

             在這次的案例演習場中,我們看到了性侵害防治成為社會大患的真正原因,並不出在法院是否認定有罪,而在於法務部以及執行刑事制裁的檢察官怎麼看待性侵害犯的防治與處置。在法務部及檢方的心中,顯然對付性侵害犯罪的唯一途徑,就是把他們關起來。放出來之後,如果再出事,就再關一陣子。周而復始,我們才會有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解決問題的方法,難道是關一輩子嗎?還是說,關,不是辦法,強制治療處分,加上醫療專業的強制治療,才是。我們不久前才呼籲過,民國九十四年修正刑法如此規定,法務部怠於執行至今,最高法院不久前才嚴加指責。今天竟還是不改關了無效再關的老毛病,白玫瑰上街頭,說要再修法,修了法不執行,再修法有用嗎?法務部,請回答!


回覆 聯合報社論 在7/20/2011 9:56:09 AM的回覆:
交保又收押   檢察官與法官都有責任

【聯合報╱社論】
2011.07.19   02:03   am
   
白玫瑰運動風雲再起,這回的動力,來自板橋地方法院法官盧軍傑讓涉嫌性侵日本女大學生的謝姓司機以五萬元交保,網民串連要盧下台,恐龍法官風暴再度襲擊司法界。

民眾之憤,來自對隻身來台日本女子疑受性侵際遇的憐憫,以及司法處理過程輕率疏漏的不滿,因而在短時間內匯集成巨大的能量,銳不可擋。民憤之銳,其來有自,不過,事涉羈押程序進行責任的歸屬,羈押條件、目的的判斷,仍應理性討論,激憤的群情才能對準問題發威,避免事件重演。

謝姓司機涉嫌性侵交保案中,首先被忽略的是檢察官的舉證角色。檢察官發動羈押的聲請,應提出證據資料,必要時還應出庭論告,以說服法官,為什麼要羈押被告,這是基於公益,也在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羈押不在決定被告有罪、無罪,而是為了偵查、審判順利進行或將來執行的必要,而暫時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刑案才剛發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羈押被告必須十分審慎,大法官也才作出第六六五號解釋,要求不能以被告涉犯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另搭配逃亡、串證或再犯的可能性,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謝案中,檢察官僅勾選謝涉重罪的聲押事由,人未到庭論告,亦未提出謝可能逃亡的其他說明,且未採警方以「預防性羈押」聲押謝的建議,更別說提供謝有無其他性侵、性騷擾前科的事證,難道性侵疑犯就應予羈押?

檢察官未盡舉證之責,遭法官駁回羈押聲請,縱再提抗告,也難辭其咎,更不能以法官有職權調查義務作為抗辯,否則設檢察官何用,全部交給法官去查好了。刑事訴訟法的公平正義防線,不是為檢察官偷懶怠職而定,未能做好羈押聲請準備的檢察官,首先應該負責。然而,決定羈押與否,負責守門的法官,於公共安全與人權的拉鋸戰中,也不能馬虎判斷,死守法條文義,仍須結合每一件個案事實去判定。

謝案中,檢察官僅以重罪一由聲請羈押,違反大法官的要求,雖有疏漏;但謝是計程車司機,有許多與女性接觸的機會,若再犯,情況非同小可;有這些疑問,法官卻未請檢察官補正資料,也太掉以輕心了。不管性侵被害人是否為日本女子,法官都應多一點同理心。

這些過程,顯露檢察官、法官制式化辦案的一面。法院法警室白板上「羈押」兩字,代表一個人自由名譽的淪喪,檢察官要把一個人押進看守所,可不是打幾個勾的簡單事,但檢察官很少到法庭上力辯,資料準備容易流於草率,極需檢討。至於法官必須在短時間內決定是否羈押被告,對羈押要件的掌握,與檢察官的互動和經驗,更需要相當的歷練與火候。然而,除非是社會特別矚目或重大案件,實務上都「放牛吃草」,讓一審法官獨自面對案件,法官的訓練是否足夠,亦應檢討。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民氣義憤對司法個案的影響。司法的可貴,本在於避免人云亦云,失之偏頗,聽取各方陳述,以證據資料作判斷。但在謝案中,媒體站在被害人立場發聲,以色魔運將稱謝,已然將之定罪;而網民直衝法官恐龍,亦未必全然理解羈押問題的所在;白玫瑰運動借勢再起,雖是對政府提出性侵法案的不滿,同樣對法官重新決定羈押謝,產生了巨大壓力。

因而,謝姓司機最後遭羈押,已分不清是「民意所向」或是司法自主重新判斷的結果。民氣義憤雖會產生力量,卻也可能看不見真相;但司法若輕忽審酌,引來民意反撲,亦可謂是自取其辱。

民意對司法失望,檢院不是一味屈服於民意,彼此推卸責任,釋放自我壓力就好,而應共同從制度面改善,化解民意的憂慮,借民意為改進的力量;至於民氣因對司法個案不滿出發,也應回歸制度面督促改變,才能避免民粹因素扭曲司法,俾讓國人皆能安心在司法制度運作中找到正義。

【2011/07/19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交保又收押   檢察官與法官都有責任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471395.shtml#ixzz1SbfIt5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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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性侵不是病,是好色 在7/20/2011 8:17:14 PM的回覆:
解決性侵   強制治療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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