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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實務問題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7/25/2011 11:44:11 PM
發表內容 今天去法院旁聽

原告甲向被告乙      主張      民法184第一項,226第一項,227第一項,179條和消保法第7條,總共有五個訴訟標的,這是所謂的訴之客觀合併。
那我的疑問是,民法226第一項給付不能和227第一項不完全給付能夠同時存在嗎?      這樣不是會有矛盾,226第一項是拿不到買賣標的物,227第一項是有拿到買賣標的物旦物品有瑕疵?


另外一個案件離婚官司
原告主張民法1052條惡意遺棄和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兩個訴訟標的來主張離婚
但法官就說:1052條的重大事由就有包含惡意遺棄,所以你是要主張重大事由就好還是你兩個都要一起主張,這算不算是行使闡名權?
他主張的訴訟標的都很清楚沒有不清楚的情況發生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11 12:39:14 AM的回覆:

原告甲向被告乙                  主張                  民法184第一項,226第一項,227第一項,179條和消保法第7條,總共有五個訴訟標的,這是所謂的訴之客觀合併。
那我的疑問是,民法226第一項給付不能和227第一項不完全給付能夠同時存在嗎?                  這樣不是會有矛盾,226第一項是拿不到買賣標的物,227第一項是有拿到買賣標的物旦物品有瑕疵?
------------------------------------------------------------------------------
可能是選擇合併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11 12:41:03 AM的回覆:

另外一個案件離婚官司
原告主張民法1052條惡意遺棄和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兩個訴訟標的來主張離婚
但法官就說:1052條的重大事由就有包含惡意遺棄,所以你是要主張重大事由就好還是你兩個都要一起主張,這算不算是行使闡名權?
-------------------------------------------------------------------------------
算是行使闡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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