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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言論自由案例
發表人 機歪  

發表日期

7/27/2011 8:54:14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李忠一/宜蘭報導】

黃姓婦人與丈夫吳姓男子離婚後,前夫與洪姓女子結婚,黃婦在網路上批前夫是「陳世美」,洪女是「情婦」,被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但宜蘭地院認為,黃婦與吳男是因洪女的介入導致婚姻破裂,陳世美、情婦等語「尚屬合理評論」,判決黃婦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黃婦與洪男結褵近廿年,四年前離婚,吳男兩年前再婚,黃婦在網路發表文章,指「原本有一個溫暖且讓人羨慕的家」,但老公卻與服務學校的女老師發生婚外情,且因此有離婚的念頭,讓她每天過著以淚洗面的日子。

文章中,黃婦直指前夫的姓名,指他與新歡有數家店面,每年出國好幾趟,親生女兒卻得靠救助金來繳學費,就像「古代的陳世美」一樣,黃婦也指前夫的新歡洪女是「情婦」。

黃婦被告後辯稱,因洪女的介入才導致與丈夫離婚,強調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傷害、誹謗別人的意思。法院認為,黃婦、吳男婚姻存續期間,吳男已與洪女交往,文章中除指摘前夫、外遇對象,絕大多數的篇幅都是抒發自己失婚的痛苦與感受,顯然無從認為黃婦張貼文章是為了毀損名譽。

法院指出,吳男、洪女都擔任指導學生品德、操守的教育工作,吳男是否在婚姻存續時另結新歡?洪女是否介入破壞他人婚姻?自屬可受公評事項。法院認為,黃婦雖指稱前夫像陳世美,洪女是情婦,但依照國人生活經驗,男性棄糟糠之妻、女子介入他人婚姻,不外乎是以陳世美、情婦等語表達,「尚屬合理評論之範疇」,因此黃婦在文章中所言縱使前夫、洪女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能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慧蘭表示,黃婦的網路文章已足以毀損前夫、洪女的名譽,檢方將待收到判決書後,詳研法院判決無罪的理由,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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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配把小三與丈夫的姦情寫成事實,寄到小三公司呢?


回覆 夏雨天 在7/27/2011 10:09:42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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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配把小三與丈夫的姦情寫成事實,寄到小三公司呢?

刑310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一、樓上之問題乃涉及私德、及公益事件...小三即為通姦者,在刑法尚未將通姦除罪化下即有公益之問題。
二、通姦應非屬私德、刑法之正義展現亦為有關於公益。
刑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一、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無異,當然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樓上卓見指摘通姦者之小三,其內容乃為真實...可供人共見共聞...應與公然污辱無涉。

綜上本台酌見:
二、如上之疑問大老婆將小三與丈夫的姦情之事實作成文書,寄到小三、公司,係屬大老婆「正當防衛」因其具有法律上性交「一身專屬性」之權力及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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