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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回罵 的正當防衛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7/27/2011 8:56:51 AM
發表內容 今年政風高考刑法
爛醉如泥的人一直罵   ,無法制止,那被罵的人回罵?
正當防衛?
回覆 在7/27/2011 9:00:29 AM的回覆:
回罵不算排除侵害的有效手段吧
回覆 i 在7/27/2011 9:10:35 AM的回覆:
回罵不是有效?   那怎樣才是有效?   巴下去嗎?
回覆 爛醉 在7/27/2011 9:30:41 AM的回覆:
如泥   類似無責任能力人   應先選擇迴避嗎
回覆 夏雨天 在7/27/2011 9:45:03 AM的回覆:
一、檢視客觀正當防衛情狀:
1.屬人侵害。Y
2.需為不法。Y
3.必為限在的侵害(正在發生+即將發生)。Y
綜上觀之客觀狀態皆符合正當防衛之情狀(刑23)。
二、原因自由行為
1.飲酒至醉,實致憑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氣者,故不問其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如何,均應處罰(刑19)。
2.承樓上見解言語之侵害非達緊急之情狀(應不適用緊急避難刑24),僅得以事後以公然污辱罪加以繩之。

綜上本台之酌見,當事人得以行使正當防衛,然行使正當防衛應係屬類推「互毆之正當防衛」,僅需考量有正與不正之關係。


回覆 h 在7/27/2011 9:55:45 AM的回覆:
為什麼不是不罰?
回覆 111 在7/27/2011 10:09:53 AM的回覆:
爛醉同學正解

類似無行為能力人
要先迴避
回覆 夏雨天 在7/27/2011 10:17:04 AM的回覆:
為何不是不罰???

倘若原因自由行為皆為不罰:
想殺人時就來兩杯吧,想黑咻時就來兩杯再上街搜尋對象吧...

「心神喪失」為「無」抉擇能力之人,係屬無責任能力之人,欠缺違法便是而抉擇之能力屬「阻卻罪責事由」。不罰。

「精神耗弱」為「低」抉擇能力之人,係屬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其違法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仍具有「有則性」而犯罪,違法辨識能力或依其違法辨識而抉擇之能力顯著降低均無關犯罪是否成立之判斷,均屬裁量性「減輕刑罰事由」。可罰。

∼以上酌見∼
回覆 d 在7/27/2011 11:12:09 AM的回覆:
實務上酒醉就直接認定是減輕   而不是不罰嗎?

考試時,酒醉題只要講減輕就好了?根本不可能也無須討論不罰的問題?
回覆 無聊的人 在7/27/2011 10:48:57 PM的回覆:
真羨慕各位還可以享受在探討刑事法理的過程中,以前在準備考試的時候,我也很喜歡跟人(當然是法律人)討論類似的法律問題,且樂在其中。
不過依在下的淺薄經驗,類似這種回罵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的問題案件,法官審理時通常是跟著「感覺」走,遇到修養比較有問題的法官,搞不好會先訓你一頓說,為什麼你們要罵來罵去?被罵為什麼要回罵回去?感覺考上前後好像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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