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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也只是眾公務員之一而已
發表人 蘋果日報  

發表日期

7/29/2011 6:59:11 AM
發表內容 法官有所羅門王智慧嗎(紀惠容)

2011年   07月29日   
   
所羅門王的智慧從古到今被傳誦最久的是,兩位婦女為了爭誰才是孩子的真正母親,在兩造爭論不已時,所羅門王傳人把孩子切成兩半,一人一半最公平,此時,一人說:「好,就切成兩半。」另一人說:「萬萬不可,我寧可放棄。」所羅門將孩子判給了放棄的那婦女,因為他知道先放手者才是孩子的真正母親。

這是多麼智慧的判決。反觀台灣的法官,在子女監護權的判決上,雖然舉著《民法》第1055-1條「子女最佳利益」的大旗,卻蒙著眼採「繼續性原則」判給了先搶先贏的父親,令放手的母親傷心欲絕。

法官你知道嗎?繼續性原則「實在是太落伍了!」   
勵馨基金會自2001年起累計服務逾3萬8千名受暴婦女,在服務經驗中發現,受暴婦女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中,面臨法庭「繼續性原則」等於告訴婦女,不要再爭取,你該死心了!   

原本「繼續性原則」立意良善,也就是「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下,孩子已習於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不宜再作改變」。然而,實際操作上,勵馨基金會發現,已變相鼓勵父母用暴力搶奪孩子,先搶先贏,而法庭卻不探查此行為,也不去了解孩子之前誰是主要照顧者。常見情形是,受暴婦女因無法繼續忍受暴力,被迫離家,但孩子無法帶離。而承審法官只注意孩子當前生活適應,未探究竟,即以「繼續性原則」進行裁判。孩子就得忍受思念母親之苦。   

婦女抗告形同虛設
如此近似乎綁架孩子的行徑,卻因為法庭依循「繼續性原則」,造成不少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親,再加上協議離婚的統計資料,全台灣總計61%的子女監護權仍歸屬於父親。
另外,法官的職場倫理、官官相護,也讓婦女的抗告形同虛設。由於子女監護權案屬非訟事件,當一審判決結果對敗訴者不利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其提出抗告後仍歸「同一地方法院」審理,這使得不少同僚法官不願顛覆一審判決!因為法院強調所謂的「職場倫理」,說穿了就是「官官相護」。勵馨的服務經驗中甚至發現,有的敗訴者還面對一審與二審為「同一位法官」!其抗告結果可想而知!

一位曾遭丈夫的家暴,為盡快離開暴力關係而協議離婚,但法官在審理監護權案時,卻以兒童並沒有直接受到父親的家暴,沒有交代社工員在作監護訪視時應包涵目睹家暴兒的創傷,導致監護權的判決理由缺少小孩目睹家暴後產生心理的抗拒與焦慮、與父親疏離的關係。為何法官對特殊情況的家庭竟然沒有任何敏感度!監護訪視報告不應遺忘兒童是目睹暴力的受害者啊。

還有,法官對於「父母親職角色」認定,仍存「性別不平等」的思維。例如,父親主要擔負家計收入,將孩子託給其父母照顧,自己並沒有直接負擔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顧,此情形是法官所容許的。反之,母親負擔家計而無法直接照顧孩子,法官便會因此裁定母親不適任。如此判決顯示,法官心中仍深植「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思維。

勵馨在服務中發現太多爭取監護權的血淚故事,雖家暴防治月已過,勵馨基金會仍要像烏鴉一樣說(1)法院應重新檢討「繼續性原則」的適用性!(2)盡速修正《非訟事件法》,將抗告法院管轄權回歸高等法院,消除官官相護文化!(3)改良監護訪視品質,訪視要點也應包含目睹暴力兒童的心理壓力及創傷。(4)「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判事項也應考量父母直接照顧原則及手足維繫原則。   

作者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回覆 搶龍珠 在7/29/2011 8:32:17 AM的回覆:
小孩都是先搶先贏。一點都沒錯。
只是這樣有略誘或合誘的刑責嗎?
回覆 古早的人都怪怪的 在7/29/2011 2:06:34 PM的回覆:
同意把孩子切兩半的婦人是個低能吧
所羅門的智慧應該只是證明婦人精神狀況有問題
回覆 路人 在7/30/2011 8:35:11 PM的回覆:
古人怪怪的?但現今有幾個人比得上蘇格拉底、柏拉圖、康德、牛頓等人?若無前人的成就,如何再往前?

所羅門確實是很有智慧,在系爭案件中他是以看似誇張的方法,成功判斷出誰具有對該子女之獨有的親情。
回覆 掩鼻 在7/31/2011 2:24:14 PM的回覆:
從樓上傳來一股讀書人的酸腐味~
回覆 神之訣 在8/1/2011 9:57:51 AM的回覆:
這位發文者,不要沒能力考上司法官。整天找司法官麻煩,至少司法官是公務員,權力最大的。這種公務員不是一般公務員能比擬。要改變判決請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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