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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社論-推動觀審不能只限於初審
發表人 中時  

發表日期

7/29/2011 7:11:56 AM
發表內容 2011-07-2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司法院「司法改革策進會」通過「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案,將據之開始起草《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預計明年送行政、立法兩院進行相關立法審議程序,若順利完成立法,初期將在士林及嘉義地方法院試行三年。

             所研議的人民觀審制度,將由民眾擔任的觀審員,於涉及死刑、無期徒刑之重大刑事案件中,與法官一同坐在法官席上,全程參與案件的證據調查、辯論與評議,可以和法官討論案情,表達意見,但是並無裁判權,案件仍由專業法官從事判決,只是法官判決時應考量多數觀審員的意見,若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必須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未來實施觀審的審判庭,將由三位法官與五位觀審員共同組成。

             司法院推出的觀審制度,與英美法案採取的陪審制、德國與日本採取的參審制並不相同,與韓國的制度較為接近。觀審制度與陪審及參審制度的最大差別,在於觀審員仍不是法官,並無裁判表決權;參審制度裡的參審員與法官有一樣的審判權,就是由民間人士擔任法官;陪審制度裡的陪審員則組成陪審團,在事實中有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事實的權力,與對法律問題有裁判權之法官,分享裁判權。參審員與法官依多數決一起做裁判;陪審員對於判決有罪具有事實認定的否決權。觀審員則只是全程觀察審判進行,也觀察裁判的評議,不是法官,也不只是坐在旁聽席上的一般民眾。推動觀審制度做為推行參審制度或陪審制度的先行階段,是可以贊成的作法。

             有學者指出日本耗時十五年完成國民裁判員審判制度。我國如果以試辦觀審制暖身,三、五年後若有成效,改為全國加以推行,再過三、五年,時機更為成熟時,若再研議下一步改採參審制,賦予參審員裁判權,也不失為逐步施行的穩健做法,比起只是長期討論並不實驗,較無紙上談兵卻一事無成的顧慮。

             在諸多制度選擇之中,推動陪審制度是讓人民參與審判最為徹底卻困難度也最高的途徑。美國將陪審程序當作憲法要求的正當法律程序,如果被告要求,就必須進行陪審式的審判,其結果,必須由相當大比例的國民擔任陪審員,優點是使得人民因為親身參與而能瞭解審判程序,也信賴司法制度,難處則在於必須進行大規模的社會動員,將擔任陪審員的工作規定成一種國民的義務,但是國民不一定接受這樣的義務,沒有憲法的明文可能就會有違憲的爭議出現。

             至於參審制度裡的參審員,必須行使審判權,不僅要認定事實,也要適用法律從事裁判,如果沒有一定的基本素養,反而可能影響當事人獲得正當而公平審判的權利。如果參審員不懂得推定無罪的原則,以為被起訴的被告就都是該判有罪的壞人,可能贏得民粹的贊美,卻更加破壞了司法應有的素質。這也是為何實施參審制必須講究一定的制度條件,才能免於合憲違憲爭論的主要原因之一。

             司法院先從觀審制度做起,試著培養一種社會接近司法的文化與習慣,做為朝向參審制或是陪審制度發展的過渡,應該是一種值得肯定的想法。

             當然,我們在樂觀其成,可以耐心等待次一步草擬相關法律的同時,也想對於肩負司法改革重任的司法院,做出兩項提醒。第一,是賴院長雖有八年任期,但是八年稍縱即逝,現在已經過去了大半年,雖然提出了觀審制度,但是觀審制度不可能是司法改革的全部;另一方面,整體司法改革的藍圖,則仍未露面。像是司法人員素質、裁判品質、審判效率、訴訟制度等等應興革之處甚多,而十年前半途而廢的司法改革究竟如何繼續,都不是觀審制度可以解決的問題。司法改革時間寶貴,不容蹉跎。其次,即使從人民觀審制度言之,不但研議案中還有不少可再斟酌的題目,也可能因為司法問題甚多而生障礙。例如只在地方法院試行觀審,觀審員只看初審,卻看不到現在審級制度折騰當事人,五年、八年甚至十餘年不能結案的痛苦,初期審判的觀審,對於終局的裁判品質,可能幫助有限。即使在試驗初期,也應該考慮從初審觀到終審的可行性,才能對症下藥。

             司法改革前途仍然多艱,努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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