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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可分物之裁判分割
發表人 kate  

發表日期

7/29/2011 10:02:2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在2011民總powerpoint第168頁提到房屋是不可分物,故修法前後的裁判分割方式為變價分割(修法前)及變價分配或代償分割(修法後)。那為何在解釋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時,所舉例為:一棟三層樓房屋,分到面積大於三分之ㄧ的共有人要以金錢補償分得面積小於三分之ㄧ的人?是否僅單純舉例解釋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故未將房屋為不可分物此點納入考慮?
回覆
李俊德 在7/29/2011 10:58:29 PM的回覆:

一棟三層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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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指可以成為三個區分所有權標的物之情形

如果是單一個所有權,當然不可能出現:一樓給甲,二樓給乙,三樓給丙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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