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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擇一因果???類似Case看法南轅北轍
發表人 看不懂  

發表日期

7/30/2011 3:41:19 PM
發表內容 顏聖刑法總論(某舊版P.48)講解「擇一因果」處,舉了一個例子:甲與乙彼此不知情,分別在丙的飲水中各下100克之毒藥,其劑量單獨即足以致命,丙飲用被下毒的水而死亡。就因果關係之判斷,若無甲的行為,在丙乙所下足以致命之劑量的毒藥,丙仍因乙的足量致命毒藥而死亡,故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欠缺因果關係。相反的,乙的行為依據條件理論,也是欠缺因果關係。但之前在林山田老師課本上看到一個很類似的例子:A、B均欲置C於死地,各自獨立在C的飲水中放毒,無論是A下毒的份量,抑B下毒的份量,單獨均足致C於死,C飲用後,果然中毒身死,A、B兩人的下毒行為均與C的死亡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這兩例很像,結果完全不同,請問為何呢???謝謝!
回覆 淺見 在7/30/2011 4:28:58 PM的回覆:
林老師敘述過程與顏聖都一樣
因為因果關係依條件說   期定義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而例子中   每份劑量都不足以致死   ,故可想像其不存在,所以無因果關係。   旦如此會造成不合理結果。
所以,林老師最後認為   仍具有因果關係。即累積因果關係,作為一般因果關係之例外處理。
至於顏師為何沒寫到像林老師那樣的例外。我沒看書就不得而知。
回覆 湯姆熊 在7/31/2011 12:12:03 AM的回覆:
1、累積之因果關係之例子(甲、乙均在丙之食物中下藥,彼此不知,但單獨劑量均無法致丙死,,但累加劑量足以致丙死,嗣丙食後死亡),依條件理論,甲、乙之下藥行為與丙死亡均有因果關係,但於客觀歸責中之風險實現檢討時,因係反常之因果歷程,故無客觀歸責。
2、擇一之因果關係之例子(甲、乙均在丙之食物中下藥,彼此不知,但單獨劑量均得致丙死,嗣後丙食後死亡),依條件理論,甲、乙之下藥行為與丙死亡均無因果關係,但不合理,故出現修正之條件理論,認其係有因果關係。
3、條件理論:無此行為,結果仍會發生,該行為與該結果間具條件關係(即因果關係)。
以上淺見   請卓參
回覆 . 在7/31/2011 10:48:10 AM的回覆:
均不足致死→條件理論x→修正條件理論v(累積)

均足致死→條件理論v(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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