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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繼承1148條之1之爭議
發表人 THOMAS  

發表日期

7/30/2011 8:41:0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在2010年版的繼承法精要第44頁時讀到關於林秀雄老師的見解,而其中老師亦對其表示意見。
其中關於老師認為若繼承人為受贈與的債權人而報明其債權時,僅其他債權人依照242行使408撤銷權即可。
然學生認為此時贈與人已經死亡,   則依照420之規定,其撤銷權既已消滅,又如何代位行使呢?

感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7/30/2011 9:18:05 PM的回覆:

420是受贈人死亡,撤銷權消滅。

回覆 Thomas 在7/31/2011 1:13:37 AM的回覆:
沒有看清楚,感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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