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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8/3/2011 10:05:0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抱歉不是故意要打老師筆名,一時疏忽,真是抱歉

一)民法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甲於民國99年2月1日贈送一棟房屋(市價1000萬)給自己的兒子乙,而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去是無勝任何遺產,甲在生前向餅借款800萬,執行債權人丙拿勝訴確定判決對執行債務人甲的遺產為強制執行。
執行債權人如果執行到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可以依照強執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民法1148-1條第一項兩年內所贈與之物皆視為遺產,所以執行債權人丙拿執行名義向繼承人乙執行該贈與的房屋是不是算是對固有財產執行的例外?
原則:對固有財產強制執行可以提起帶三人異議之訴
例外:兩年內贈與給繼承人之務是屬於可以執行的

(二)附限制的自認是不是都要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附理由的否認都是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三)         動產強制執行要經過查封,換價,滿足。對現炒執行是屬於動產的強制執行,經查封後現鈔有需要經過換價程序嗎?
他本身就是現金了,直接交給執行債權人就行了,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11 12:10:03 AM的回覆:
一)民法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甲於民國99年2月1日贈送一棟房屋(市價1000萬)給自己的兒子乙,而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去是無勝任何遺產,甲在生前向餅借款800萬,執行債權人丙拿勝訴確定判決對執行債務人甲的遺產為強制執行。
執行債權人如果執行到繼承人的固有財產可以依照強執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民法1148-1條第一項兩年內所贈與之物皆視為遺產,所以執行債權人丙拿執行名義向繼承人乙執行該贈與的房屋是不是算是對固有財產執行的例外?
原則:對固有財產強制執行可以提起帶三人異議之訴
例外:兩年內贈與給繼承人之務是屬於可以執行的
-----------------------------------------------------------------------------
你去研究一下

1148-1是採「現物返還」亦或是「充當計算」?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11 12:11:26 AM的回覆:

(二)附限制的自認是不是都要由被告負舉證責任,附理由的否認都是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
不是原告或被告來認定?

而是由誰主張事實來認定


回覆
李俊德 在8/4/2011 12:12:55 AM的回覆:

三)      動產強制執行要經過查封,換價,滿足。對現炒執行是屬於動產的強制執行,經查封後現鈔有需要經過換價程序嗎?
他本身就是現金了,直接交給執行債權人就行了,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
換價是指換成金錢

現金當然不用換價


回覆 三等政風 在8/4/2011 7:30:13 AM的回覆:
1148-1不是採充當計算主義嗎
回覆 人外有人 在8/4/2011 9:27:04 AM的回覆:
或許應該看1148究採「人」的有限責任,抑或「物」的有限責

任,才能決定1148-1繼承人之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之固有財產

究否屬第三人之財產,才能進一步去探討其救濟程序!

不是有三說嗎?有力說似採聲明異議,實務修法前就無行為能力

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做出之97年的台高院座談採債務人異議之

訴,拙見從1148用語係「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vs修正前限

定繼承第1154「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前者似認以與遺

產相當金額之範圍,後者則係限定以遺產為責任財產,認現行法應

係採「人」的有限責任,可以就繼承之固有財產執行,繼承人即債

務人,惟繼承人得抗辯逾遺產計算出之金額範圍,提出債務人異議

之訴.惟此說為極少數說,學者大多不採,請參考!
回覆 johnny 在8/4/2011 10:20:41 AM的回覆:
樓上闡述之見解令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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