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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從改革最高法院人事制度做起
發表人 中國時報  

發表日期

8/8/2011 8:02:42 AM
發表內容 2011-08-08   中國時報   
【錢建榮】

             為子肇逃關說高等法院高明哲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經公懲會懲戒休職六個月的期間一屆滿,就急著申請復職。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固然有許多法官抨擊蕭法官,但令人訝異的是,仍有不少法官、檢察官主張這是蕭法官的服公職權,許其復職是「依法行政」的結果。何以司法界會縱容關說的終審法院法官?恐怕要從兩個終審法院--公懲會及最高法院的文化談起。

             先談法官本身的「恥感」不足。蕭法官根深蒂固的認為自己沒犯多大的錯,不過就是「關說」而已,其遭司法院停職移送監察院時,甚至曾向媒體抱怨:「自覺在這件事上沒有不法,以前這種關說案,沒有人被停職的,同事翻案例給他看,最多記一個大過」。很顯然的,這不僅是蕭法官本身道德感低落、欠缺羞恥心,恐怕還是法官長期浸淫在司法關說文化中,見怪不怪的表現。

             其實關說案爆發之時,不論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都異於常情的不願採信來自於高玉舜法官的指控,而寧可「從寬」認定高明哲及蕭仰歸未達關說程度,若非司法院堅持,恐怕兩人還未必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經監察院調查結果,發現兩人辯稱在蕭子刑案審理期間從未碰面的說詞,都是謊言,因為兩人不僅見面,而且還都是在高級餐廳與不少人共同聚餐,大剌剌毫不避諱。

             關說行為比收受賄賂行為還可惡!公務員受賄至少還是拿錢辦事的「守信用」行為,關說行為則是連談代價都免了,尤其司法圈內來自於「長官」的關說,更是利用特殊的職務或權勢去欺壓他人。司法案件的本質,絕對不比行政事務,它所破壞的司法純潔及公正性,可是無與倫比的。公懲會委員均係擔任過司法首長者,這些首長們都是肩負革新司法風氣及文化的重大使命之人,應藉由本案的懲戒結果宣示:關說與行賄、受賄的犯罪行為一樣可惡!公懲會的決定最終還是令人失望了。相較於嫖妓法官遭受的撤職一年處分,讓人看不出公懲會有勇於排除關說法官的決心。

             的確,這正是司法改革的最大核心障礙:驕傲的最高法院始終自外於司法院的管轄。因為依據司法院的遴選要點及行政慣例,有權決定最高法院法官人選的不是司法院,而是最高法院自己,尤其最高法院院長及庭長們。向來能獲「青睞」擔任最高法院法官者,必須是最高法院庭長會議通過的人選,而即使品操不佳、交往複雜的法官,或如蕭法官一樣有關說紀錄的法官,只要最高法院「護航」,就算司法院再百般不願,也只能「無奈」的接受。

             遴以筆者兩年人審委員的經驗,最高法院總是習以一紙簡單公文,僅記載某某法官為適當,還會再加註幾個字:「除此之外,已無適當人選」。換言之,就是「不准」司法院於最高法院屬意的人選以外,另行派補其他人選。別說具體敘明理由,連最高法院決定的標準何在都令人一頭霧水。加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為維護法官審判獨立不受干涉,保障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換言之,不能「降調下級審」。長此以往,只要儕身最高法院法官,自然再不用理睬司法院的眼光。

             蕭法官的申請復職案,並非無解。首先最高法院全體法官應拿出道德勇氣,宣示終審法院法官所引領基層法官的司法形象,由楊仁壽院長發起拒絕蕭法官復職的行動。而司法院並非不能將蕭法官為下級審或非審判職的調動,因為調動蕭法官至下級審並非出於侵害其審判獨立,無寧正是為了維持審判獨立不被關說法官戕害的舉措,因而不致牴觸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當然最終的「鑰匙」仍在蕭法官手上,正如蕭法官自己在去年八月甫遭司法院停職時,向媒體說的「已做最壞打算,就是三十幾年的司法官生涯就此結束」。誠盼蕭法官履踐所言,以最高法院法官之姿,或許還能為下級審法院法官樹立一項「借鏡」的典範。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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