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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1052條之1
發表人 冏.......  

發表日期

8/10/2011 12:20:53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問民法第1052條之1的意思是說
離婚的訴訟上和解和調解沒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所以才要職權通知登記,登記時生離婚之效力(可是法條都明白的說和解.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了)

還是

應該是認為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和解.調解成立時,就產生形成力了?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11 12:49:02 PM的回覆:

應該是認為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和解.調解成立時,就產生形成力了

回覆 冏......... 在8/10/2011 1:42:5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_^

我本來以為效力等同協議離婚而已

回覆
李俊德 在8/10/2011 2:06:07 PM的回覆:

是協議離婚,沒錯。

只不過一般協議離婚,要辦妥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法院的和解或調解,一經成立即生解消婚姻關係之效力。

回覆 還好有問老師^^b 在8/11/2011 12:19:56 PM的回覆:
老師,
如果這個修法問題考在民訴有關訴訟上和解有無形成力的問題上,
以前是說形成之訴不可以當事人之合意代替
現在就要回答說,原則上是照以前的見解,但是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就可認為有形成力,民法第1052條之1就是此特別規定

是這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8/11/2011 12:51:54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_^y 在8/11/2011 1:30:2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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