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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一試票據法第33題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8/16/2011 5:23:14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在司法官一試票據法第33題:林一簽發票據一紙與乙,經乙將林一變造為林二後,交付丙清償債務,請問以上三人誰應負票據法責任?

學生聽補習班解答是C林一林二均不負責。
考選部公布的是B林一業已簽名要負責。

票據法第16條1項,票據經變造者,簽名在變造之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

但學生認為權利人乙已經將林一變造為林二,林一應該不用負責才對。
懇請老師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11 8:01:39 PM的回覆:

但學生認為權利人乙已經將林一變造為林二,林一應該不用負責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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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原有文義?

變造前林一不是已簽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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