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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民法第35題
發表人 Cindy  

發表日期

8/16/2011 5:30:35 PM
發表內容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280萬元,則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A)60萬元   (B)135萬元(C)120萬元   (D)180萬元




我算的如下

原來
180(乙)
100(丙)
0(丁)

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
先給丁60
再給乙120
再給丙100

我哪裡想錯呢

請問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11 8:06:48 PM的回覆:

題目是:次序權「拋棄」

你用的是:次序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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