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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票據法問題
發表人 弱者  

發表日期

8/16/2011 8:18:33 PM
發表內容 司法官考試商事法第29題:甲簽發面額新台幣10萬元之無記名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乙記名背書轉讓丙,丙空白背書轉讓丁,丁交付戊.......。      學生不懂的是,題目既然甲簽發『無記名』匯票,但又寫交付『受款人』乙,無記名匯票不就是沒有寫受款人嗎?題目有設計錯誤嗎?且無記名匯票之背書不是僅負擔保效力,不具權力移轉及證明效力?那又何來的背書連不連續與否的問題。      謝謝老師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11 8:51:24 PM的回覆:

『無記名』匯票,但又寫交付『受款人』乙
------------------------------------------------------------------------
你講的對         題目應該有問題

應該是『記名』匯票,而不是『無記名』匯票。

回覆 zzzzzzz 在8/16/2011 9:59:25 PM的回覆:
那題,個人以為他只是問"背書連不連續"
什麼效力無所謂
回覆 我覺得 在8/16/2011 11:46:19 PM的回覆:
就是出題老師多打一個字,但多了這個字   差差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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