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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南投4死中毒案
發表人 很好的考題  

發表日期

8/23/2011 8:55:18 AM
發表內容 下毒-->未致死
肉毒桿菌-->未致死
兩者合力致4人死亡
因果關係為何?
下毒者是否該當271
還是殺人未遂?


同時有兩種毒物症狀
林口長庚醫院毒物科主任林杰樑則表示,4死者出現抽搐、遺體僵硬呈角弓反張,與催芽劑中毒症狀相似,未當場毒發身亡,可能因4人正在喝酒延緩毒發;另有死者出現肌肉無力症狀,與催芽劑中毒症狀相反,較符合肉毒桿菌中毒症狀,該案有兩種毒物中毒症狀,十分罕見。

法醫研究所所長李俊億則澄清,當初法醫所雖發現有催芽劑成分,但擔心影響檢警辦案,並避免外界恐慌,才沒公開檢體含催芽劑。他說,法醫所認定是肉毒桿菌造成,還根據死者發作症狀判斷,若是催芽劑致死,死者一接觸致死劑量,會馬上嘴唇發燙、暈眩、肚子痛、嘔吐,不可能過了6小時、8小時才送醫,所以才認定是肉毒桿菌致死。
回覆 路人甲 在8/23/2011 9:15:11 AM的回覆:
採用誰的報告?法醫研究所的-肉毒還是別的報告-催芽劑   ?
採用法醫研究所的才有討論空間吧?
回覆 拙見 在8/23/2011 9:41:25 AM的回覆:
就算採法醫研究所報告
本欲用催芽劑致死   卻因肉毒桿菌死
這因果歷程的錯誤不算重大
跟丟人入水要淹死人   人卻是因撞橋墩而死一樣
客觀上還是可歸責予行為人以271   I   
回覆 oo 在8/23/2011 10:05:08 AM的回覆:
我認為法醫出包了

試圖自圓其說...

然後   司法要想理論來解決這個矛盾的困境......
回覆 路人甲 在8/23/2011 10:08:50 AM的回覆:
若依法醫所報告,催芽劑並無檢驗是否足劑量至死,   而催芽劑與肉毒致死間的關連尚有疑義,如何適用既遂?
回覆 路人甲 在8/23/2011 10:12:33 AM的回覆:
補充修正"如何適用故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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