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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僅物權行為發生錯誤,當事人之請求權基礎
發表人 拉坯  

發表日期

8/23/2011 11:34:34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在民總講義p.285第五題(76司)的解答說:在甲已撤銷B地物權行為後,若戊為善意,則甲對乙不得主張179條,ppt書面寫理由係因乙未受有利益。而在講義p.290第二題(91律)的解答說:在甲撤銷交付雷射印表機之務權行為後,若丙為善意,甲對乙得主張179條。
想請教老師,這兩題類似的情形,為何<76司>甲對乙不得主張179條,但<91律>卻又說甲得對乙主張179條?
回覆
李俊德 在8/24/2011 3:14:51 AM的回覆:

這兩題類似的情形,為何<76司>甲對乙不得主張179條,但<91律>卻又說甲得對乙主張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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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差很大吧。

<76司>乙發現登記錯誤,即將B地贈與戊

<91律>乙已將雷射印表機轉賣於丙

一個是送給第三人<76司>無償,無對價

一個是賣給第三人<91律>有償,有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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