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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及各位刑法高手
發表人 小弟  

發表日期

8/27/2011 9:45:30 PM
發表內容 今晚看到台大醫院移植愛滋器官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27/5/2xnks.html
小弟及室友想到兩個問題,請教老師及各位刑法高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二、製造血液製劑。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第22條規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縱使臺大醫院醫護人員確有過失,依刑法至多僅成立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惟若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2條論斷,其刑責甚至超過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刑責。操作上是否應限縮解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2條僅限於「故意」之情形?

又,'針對本質為傷害罪(須告訴乃論)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2條,因法條無特別規定,是否即轉變成非告訴乃論之罪?

謝謝老師及各位刑法高手!
回覆 過失犯之處罰 在8/27/2011 10:30:43 PM的回覆:
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回覆 uu 在8/28/2011 2:40:48 PM的回覆:
刑法攸關個人刑罰,應是最後一道防線,可先從醫療法究責,再檢視此行為是否觸犯刑法之相關規定
回覆 路過 在8/28/2011 3:01:00 PM的回覆: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
它的本質應該是重傷害吧?
以現今科技而言,重大不治或難治!

誠心誠意希望這只是場虛驚的失誤。
回覆 路過 在8/28/2011 3:17:24 PM的回覆:
第22條規定: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未有具體感染結果發生,僅違反第11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以行政罰緩,
法條中僅以「致人感染……」等字樣,在具體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才以刑罰相繩,不論主觀
就法條而論,為提高相關醫事人員之注意義務,進而達成維持國民身體健康之目的,其手段與目的間尚非顯失均衡,似符合比例原則,

且該罪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需終身受錮之情況相較,似亦符合比例原則。
回覆 鄉民甲 在8/29/2011 6:28:37 PM的回覆:
若感染   闖禍的最多判十年、理賠金天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28/2/2xog5.html

-------------------------------------------------

不過我覺得2樓比較有道理。

看刑法277條及284條的規定,過失犯之處罰的確依刑法12條會特別規定、並註明"過失"。

依刑責相當原理,解釋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2條應僅限於明知須進行移植卻未作檢驗、及明知檢驗為陽性卻仍進行移植。

以上淺見。
回覆 疑問 在8/29/2011 8:56:15 PM的回覆:
明知是陽性
但過程中交接失誤誤認為陰性
執刀醫師及其團隊又無善盡再次檢查審核相關文書之義務

這算是故意或過失?
或是過失的哪一等級?

回覆 i 在8/29/2011 8:59:41 PM的回覆:
主任不是早就說了嗎

移植手冊裡面沒有寫到"確認"這一條

所以   沒有人有過失

真要有   也是寫手冊的人的過失吧....

只是   手冊漏寫有過失嗎?
回覆 疑問 在8/29/2011 11:11:41 PM的回覆:
問題是
醫院裡的各種書面也是要簽字的
手冊沒有寫確認2字
那醫院裡的各種文書之簽字
是何意義?


回覆 衛署:主刀醫師要負責 在8/29/2011 11:31:49 PM的回覆:

台大醫院移植愛滋器官案,台大和成大醫院的內部檢討報告明天出爐。衛生署強調,收到報告才決定如何懲處,移植器官的主刀醫師一定要負責,不會要協調師一肩扛起責任。

衛生署尚未收到台大和成大醫院的報告,醫事處長石崇良今天傍晚指出,待收到報告之後,衛生署專家小組會審,將在10到14天內做出最後的調查結論,屆時衛生署會對失職人員做出適切的懲處。

1名愛滋感染者23日在新竹市墜樓腦死,家屬表達器官捐贈意願,台大醫院派協調師前往新竹市南門醫院處理,23日將檢體送回台大本院檢驗,24日協調師和檢驗師電話溝通發生錯誤認知,以致24到25日之間,愛滋男的心、肝、肺、腎等器官植入台大和成大醫院的5名患者體內。

石崇良說,台大醫院協調師直到26日整理器捐者病歷時,看到正確的書面檢驗報告,才發現鑄成大錯。

他強調,雖然協調師和檢驗師電話溝通檢驗結果,發生錯誤認知,並在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輸入錯誤的檢驗結果,但是該負責的是器官移植主刀醫師,「當然不會」要協調師負全責。

石崇良解釋,主刀醫師應在手術前「time-out   (暫停一下)」,最後檢視病患身分、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重要的檢驗結果,確認無誤,才能動刀,台大醫院和成大醫院的移植團隊「都一樣」未盡最後檢視的責任。

對於參與移植的醫療人員身心健康狀況,他指出,台大、成大等器官移植醫療團隊成員如果身心狀況不適,建議可以暫時調離原職務。

【2011/08/29   中央社】


回覆 台大可以不犯錯 在8/29/2011 11:43:03 PM的回覆:
2011-08-29   中國時報   【邱俐穎/台北報導】

             器官捐贈龍頭醫院台大發生要命缺失,竟將愛滋病患的器官移植給受贈者,衛生署雖要求台大提出報告,但台灣移植醫學會理事長李伯璋說,台大即使提報告,但「內幕會實說嗎?」台大的事件暴露了國內器官移植缺乏國家級的管理,醫院長期自我摸索,成了國內移植環境隱憂。

             李伯璋說,制度改革並不複雜,現況是協調師、檢驗師各說各話,但其實檢驗報告「陽性」、「陰性」,寫得一清二楚,若是陽性就應該特別注意,「一個人多問一句,也許事情就不會發生!」

             他指出,捐贈者在器捐前須進行血液篩檢,檢驗是否有愛滋病毒、B、C肝、梅毒等傳染病,檢驗結果將上傳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配對合適的受贈者,受贈名單出爐,醫院再以電話及正式報告通知受贈醫院。

             李伯璋說,器捐檢驗結果應以書面為主、口頭為輔,「本來是口頭多提醒一句,可能後面問題就不會有」,但這次事件卻是遲至移植手術後,從書面報告才發現出了紕漏,這凸顯了醫院移植團隊的內部管理問題。

             針對台大器官移植作業疏失,衛生署是否會訂出官方標準作業程序?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坦言,「魔鬼藏在細節裡」,但每個醫院器官捐贈作業流程不同,急著訂定出標準作業流程,只怕是「病急亂投醫」,現今要緊的是「釐清病情,再對症下藥」,查出問題到底出在哪個環節。

             石崇良指出,台大須在卅日前提出完整報告,若指向個人行為,衛生署當天就會做出懲處,若是醫療業務管理疏失,依《醫療法》,最高將面臨五十萬元罰鍰,按情節輕重,台大器官移植業務可能被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業處分。

回覆 AA 在8/30/2011 12:25:35 AM的回覆:
負責也得看狀況吧...

以器官移植整個過程講求速度來看   

從口頭告知到書面送達   通常來講   檢驗師何時才能知道?

如果移植完了   書面才可能送到   才有發覺錯誤的可能...這能要任何人負責嗎?

或許手冊沒有確認程序這一段   就已經是無人需要負責的結果了...

連寫手冊的神人都無法預見這種致命的錯誤了   所以底下這些不被當人看的人....在彼此口頭通報後   已經算是盡了該盡的義務了...要這些不被當人的人負責...贊成的人啊...你們都是神嗎...
回覆 早就知道是陽性了 在8/30/2011 7:29:57 AM的回覆:
根據院方調查表示,此一嚴重疏失肇因於院內人員僅以電話詢問器官捐贈者的檢驗結果,未依標準程序上網進行重複確認,加上對「reactive」一字產生認知錯誤,遂鑄成遺憾。


回覆 聯合社論 在8/30/2011 7:35:07 AM的回覆:
*********************檢視這次事件.......第三,台大醫院檢驗室在手術前已驗出有愛滋帶原,但與協調師在電話聯繫時卻溝通失誤,訊息未能準確傳送到手術檯。第四,移植團隊本應在術前閱讀書面篩檢報告,但醫師僅聽取了錯誤的口頭報告即動刀,術後閱讀書面報告才知出錯。****************************


回覆 動新聞 在8/30/2011 9:10:36 AM的回覆:
http://tw.nextmedia.com/animation/iplayer/msecid/1/type/Today/ArtID/33632040/TVID/24394/issueid/20110830



回覆 cc 在8/30/2011 10:53:49 AM的回覆:
成大醫院外科教授李伯璋與石崇良均認為,事關重大,檢驗師在口述時,若語氣上強調或做補充說明,或可降低錯誤   。

台大協調師與醫檢師電話溝通檢驗結果發生認知上的錯誤,並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輸入錯誤檢驗結果;二十四日傍晚台大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卻直到二十六日協調師整理器捐者病歷與檢驗報告時才發現,緊急回報,但大錯已鑄成。

衛生署通令所有移植醫院,對檢驗報告不能再光以電話傳達,必須要以書面傳真或掃描的方式送到受贈者所在醫院。

台大檢討報告已定調完成,報告中提及,台大三位主刀醫師除參考協調師轉達檢體資訊外,手術前上電腦確認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的資料,捐贈者的HIV檢驗均為陰性。與成大醫院醫師的說法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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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當然要確認。如果書面是最重要的,那教授官員也不用一再強調口頭錯誤的發生以及不能再光以電話傳達。(如果書面是移植手術前絕對要確認的程序義務,那何需主管機關通令?)
淺見以為,本件因神人以為口頭不會出包,故書面只處於事後補充地位。不可責任何不是人的人。
回覆 神人講話了 在9/1/2011 10:41:13 AM的回覆:
柯文哲今天上午表示,人是他找的、訓練的、管理的,器官移植作業守則是他寫的,登錄中心是他設計的,他說「不是我負責誰負責?不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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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人自承是守則的問題了.(應該也證實了書面的補充地位)
底下人只是跟著守則走罷了.(先電話   再手術   後書面)
看相關移植的法律   也是授權醫院去搞.
所以這算是典型的守則漏洞--法律漏洞.
依守則規定主義,無責.
回覆 嘟嘟 在9/2/2011 11:04:05 AM的回覆:
移植愛滋器官事件後,醫界昨天忍不住開口回嗆,指出衛生署的器官移植前置作業流程中並未規定醫師須看書面報告,且醫師是依照衛生署的器捐中心資料才動刀,認為衛生署也有督導不嚴的責任。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對此表示,醫界不應該以無明文規定來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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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有沒有可能等書面送到才動刀?
書面直接先送衛生署,再由衛生署自己統一登錄好嗎?敢嗎?
官員講得太不食人間煙火了.

勝負很明顯了
本件就是倒楣遇到   沒人希望也沒人預見會發生這種憾事
檢方要辦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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