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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題
發表人 甲生  

發表日期

8/27/2011 11:04:29 PM
發表內容 作者:   yoyoiceworld   (可愛妹妹)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考題]   律師刑法19題
時間:   Sat   Aug   27   22:05:29   2011

送奪命符咒給人構不構成恐嚇呢?
我寫構成耶
大家的答案如何?
高點的答案   還有考場的同學都說不構成

要是考選部答案出來是不構成   我就要去考選部跟他拚了

.......................................................................................................
以上是轉貼ptt      突然有一感想
這種基本題   怎還有人會有疑問呢?
我不覺得這位考生程度差,而是想太多了,很多考生都有一個迷思,例如去補習班補習,都認為有些老師講太淺,想要老師   講難一點的。
畢竟國家考試不是作學問吧
最種要是基本觀念要融會貫通,而不是一直去學少數困難武功。
其結果可能因此走火入魔,久久考不上。
回覆 大家加油 在8/27/2011 11:17:05 PM的回覆:
我倒認為不是每個人每個基本觀念都很清楚的,每個人都有盲點,話似乎不用說那麼重,錯了改正過來就是了,大家好好加油就是了!
回覆 1 在8/27/2011 11:43:25 PM的回覆:
我本來也想選不夠成恐嚇
但就是手賤給他選了構成
回覆 一秒變格格 在8/28/2011 4:07:36 PM的回覆:
我忘了我選什麼
但是看著這篇嚇出一身冷汗
確定答案是不構成嗎?
回覆 不要 在8/28/2011 4:13:41 PM的回覆:
被奪命二字所影響吧
回覆 可見大家都沒中過邪 在8/28/2011 4:56:24 PM的回覆:
行為人有恐嚇的故意和行為,
被害人有心生恐懼
回覆 不贊成出這種題 在8/28/2011 5:51:37 PM的回覆:
迷信犯通說是不成立犯罪,不成立理由不一。

雖然看過,考場卻突然發瘋選錯,我覺得不是我法感不對,而是通說背離我的法感。

因為考試時我只有想到,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按題意),難道不能解釋成有恐嚇他人的故意嗎?今天我對他人說我要殺他,難道他不會害怕嗎?

而通說理由中有認為欠缺故意,所以不成立犯罪。可是題目中卻告訴我們行為人有犯罪故意。所以我壓根沒有想到通說見解,所以選了成立犯恐嚇罪。

我不覺得我程度不好,如果我只是很單純記憶通說,我也會套出答案不成立犯罪,這沒有甚麼難的,有背而不去思考的人都可以答對。

到現在,我都覺得行為人有故意。
回覆 沒去考 在8/28/2011 6:00:31 PM的回覆:
這應該是價值評價的問題,不一定那麼絕對。像以泰國刑法來說,搞不好就構成,風情不同而已罷了。像我也蠻迷信   ,   這種東西應該就會使我心生畏懼      ,對迷信的我來說      這也是"客觀"上可能被實行的手段啊      (難到台灣迷信的人數不足以讓這個主觀變成客觀   哈哈      )      所以   如果把他入罪化      我也不反對---以上      
回覆 拙見 在8/28/2011 6:00:31 PM的回覆:
並不是主觀有沒有故意的問題

現在不構成恐嚇罪的原因是
詛咒的符咒沒有人力支配可能性
所以通說認為不夠成恐嚇(神鬼之語不夠成恐嚇)

我也是選會構成恐嚇


如果通說這樣認為不夠成恐嚇
會有問題

下次要嚇人
就寄信給某人
用紅紙寫「林投姐找你」

要是我我也會嚇到要報警
回覆 理解錯誤! 在8/28/2011 6:09:56 PM的回覆:
因為考試時我只有想到,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按題意),難道不能解釋成有恐嚇他人的故意嗎?今天我對他人說我要殺他,難道他不會害怕嗎?

-------------------------------------------------------------------------------------
今天題目是說,用符咒...   跟你現在的舉例不同!

另外,迷信犯最多只能是不能未遂,根本不構成恐嚇...

題目是問你是否有主觀故意嗎??

回覆 理解錯誤! 在8/28/2011 6:15:15 PM的回覆:
下次要嚇人
就寄信給某人
用紅紙寫「林投姐找你」

要是我我也會嚇到要報警
------------------------------------------------------
你舉的例子,不是迷信犯!

就算不是恐嚇,也還有其他刑責...
回覆 拙見 在8/28/2011 6:20:07 PM的回覆:
請樓上高手指點
回覆 有趣 在8/28/2011 8:21:29 PM的回覆:
這題不如來做個實驗

假如無罪

就如法炮製   寫奪命符咒   給考選部長   並且留下真實姓名

看看會不會被偵辦起訴   會不會無罪




回覆 i 在8/28/2011 8:36:40 PM的回覆:
寫給馬英九會不構成嗎.....
回覆 @@ 在8/28/2011 8:42:03 PM的回覆:
不夠成就投訴蘋果

就又對社會大眾上了一課

可以寫信給討厭的人
「我已經養小鬼要去找你的小孩了喔」

真是驚死人
回覆 @@ 在8/28/2011 8:44:40 PM的回覆:
更恐怖的還有小稻草人
不犯法∼

要是我收到我會比比剉 @@
回覆 媒體最大 在8/28/2011 8:50:40 PM的回覆:
寫給蘋果,立法院就會立一個邪術恐嚇罪!
回覆 huh 在8/28/2011 9:31:55 PM的回覆:
      i   在2011/8/28   下午   08:36:40的回覆:
寫給馬英九會不構成嗎.....   
>>>>>>>>>>>>>>>>>>>>>>>>>>>>>>>>>>>>>>>>
會偵辦   不代表能成立
回覆 假設考選部公布無罪 在8/28/2011 9:54:54 PM的回覆:
檢察官還偵辦

那不是濫權追訴嗎?

(當初產生該檢座的偉大考選部都說無罪了喔~)
回覆 程度好差 在8/28/2011 10:02:03 PM的回覆:
偵辦等於濫權起訴?
回覆 在8/28/2011 10:06:03 PM的回覆:
如果計張符咒可成立
那刺龍刺鳳的黑衣人站在你面前,跟你討債。
那我看也會構成恐嚇了。
回覆 法官有人過勞死 在8/28/2011 10:07:56 PM的回覆:
其實改考卷的數量,跟現在案量大的法院的法官、檢察官的辦案數量,以及辦案品質相似

像北三院、和桃院,法官、檢察官每個月要辦七、八十件

辦案品質有可能他們每一件都要求非常好、每一件都要非常仔細的辦嗎?
回覆 老兄 在8/28/2011 10:07:59 PM的回覆:
大家加油   在2011/8/27   下午   11:17:05的回覆:
我倒認為不是每個人每個基本觀念都很清楚的,每個人都有盲點,話似乎不用說那麼重,錯了改正過來就是了,大家好好加油就是了!
>>>>>>>>>>>>>>>>>>>>>>>>>>>>>>>>>>>>>>>>>>>
一點都不重
看看很多人是不是想太多呢?
回覆 法官有人過勞死 在8/28/2011 10:08:33 PM的回覆:
抱歉,貼錯篇了
回覆 johnny 在8/28/2011 10:54:40 PM的回覆:
通說認為迷信犯不成罪是從行為人的角度思考;問題是行為人是真以為下符咒能致人於死傷,還是欲以此符咒隱喻使人心生畏懼之另外用意,還必需藉個案客觀事實加以判斷,且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只是構成要件其中之ㄧ。出題者將題意已經交代的很清楚了,想太多反而容易誤判。
回覆 cj 在8/28/2011 11:01:06 PM的回覆:
有謂   出於重大無知   又無危險,      不罰

回覆 本來就生在叢林 在8/28/2011 11:14:28 PM的回覆:
@@   在2011/8/28   下午   08:44:40的回覆:
更恐怖的還有小稻草人
不犯法∼

要是我收到我會比比剉 @@
?????????????????????????????
這世上很多事情都會人人皮皮銼的
老師都有教 不法構成要件的行為是要具有刑法上重要意義之行為。
行為都不構成,還需要繼續討論嗎?
回覆 由一這題可知 在8/28/2011 11:21:38 PM的回覆:
很多考生程度不怎麼樣
分數沒有想像中那麼高
回覆 在8/28/2011 11:47:26 PM的回覆:
如果不構成
那我說我預感你家小孩明天出門會被車撞死
這應該也不構成吧?
回覆 希望有點程度再討論 在8/29/2011 12:02:51 AM的回覆:
<有預感你家小孩會被車撞死>
這要看當時出言實際狀況
這與符咒      不是刑法上有重要意義行為   是不同的
所以題目   不會出那種還需要其他事實判斷的的題目
重點不是收到的人是否害怕
而是符咒這東西不能造成危險
回覆 123 在8/29/2011 12:05:41 AM的回覆:
本題不成立恐嚇喔

因為構成要件不合

想呼叫挺馬老兄出來解這題~哈哈
回覆 在8/29/2011 2:33:10 AM的回覆:
符咒與預感

放到題目裡替換為"自認真有神通"      這樣不是差不多嗎?

真的在行為的認定上差那麼多?

程度這麼好      講來聽聽吧~
回覆 本來不想和程度差的辯 在8/29/2011 8:31:34 AM的回覆:
行為人當然有可能不是出重大無知,他主觀上也想借符咒加以恐嚇。
旦刑法上就是要行為上有構成刑法上重要行為才是行為
不然就是民事問題。
退步言之,如何證明他的犯意?出重大無知或否?
就考試而言   題目沒給   那就不要想太多
回覆 整理重發 在8/29/2011 1:45:25 PM的回覆:
以上有認為迷信犯不罰理由是因為:

1.欠缺故意:缺乏知,也就是行為人雖然主觀致人於死,但並不符合刑法上所要求的認識。
2.非行為:不是刑法所要評價有意義的行為

學說上尚有並未著手、並不符合未遂等等。

另有看到一人論及不成立恐嚇,是因為行為人沒有支配力。

我要回家看書了。
回覆 考選部答案是 在9/4/2011 11:06:46 AM的回覆:
第18題答案c   不成立殺人未遂罪
第19題答案d成立恐嚇罪
>>>>>>>>>>>>>>>>>>>>
我也認為成立恐嚇
但依題意,他是延續第十八而來。因為迷信,
既然是迷信,在主觀犯意上因該是與殺人犯意相同
怎殺人罪上是迷信犯   而恐嚇則有恐嚇犯意?
雖然   會讓人有心生畏懼之效應   但行為如沒有犯意   還是不成立吧
回覆 我也覺得 在9/4/2011 11:21:45 AM的回覆:
題目有問題
第十九題是說延續上一題
也沒說有恐嚇之意   只是說有殺人之意。那被害人心生恐怖,只是行為結果該當,但犯意不需討論嗎?
回覆 不意外 在9/4/2011 11:49:48 AM的回覆:
考選部長
馬總統
都不想收到奪命符咒
回覆 不意外之外 在9/4/2011 11:59:23 AM的回覆:
照你這麼推,那馬英九的facebook收到要推翻中華民國的發表言論,也有罪囉
回覆 補習班老師 在9/4/2011 12:49:53 PM的回覆:
不是只有馬英九不想收到奪命符咒而已。關鍵是
例如   債權人自行搬取債務人的貨物抵債,並無搶奪意圖,當然不成立搶奪罪。
同樣   第十九題是延續第十八題而來,
題目沒交代清楚,不能因為有殺人犯意,就認定有恐嚇犯意。
回覆 問題不在故意這邊吧 在9/4/2011 1:42:42 PM的回覆:
問題是之前實務對怪力亂神的見解是不成立恐嚇,
如今答案卻成立。
回覆 補習班老師也會錯? 在9/4/2011 2:56:44 PM的回覆:
奇怪!補習班老師也會錯?錯了,也會怪題目出的不好,真奇怪!

這一題是在考判例22年上字1330號
「告知惡害使人心生畏怖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括在內。」。
回覆 補習班老師 在9/4/2011 3:43:16 PM的回覆:
老師應該說過看判例還要配合事實。切勿囫圇吞棗
請參考41台上143
第十九題是延續第十八題而來   犯意本有問題。
且本題涉及迷信犯意也有爭論
回覆 補習班老師也會錯? 在9/4/2011 5:46:28 PM的回覆:
奇怪!補習班老師也會錯?錯了,也會怪題目出的不好,真奇怪!

這一題是在考判例22年上字1330號
「告知惡害使人心生畏怖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括在內。」。
回覆 補習班老師也會錯 在9/4/2011 6:21:18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是這麼說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之構成,須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有使其發生畏懼心者為要件。」

依題目:「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及依選項四,後段:「因符咒乃有使A心生畏怖之效應。」
看來,恐嚇罪是成立的。

但是,判例又說:

「被害人惑於被告所云,見其宅有三種不同色彩靈魂,斷定其家最近死了二人,可能再有一人死去之謊言,信以為真交付財物,求其禳解,是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不過僅基於被告之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自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
從構成要件來說,這就留給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判你有罪,就引22年上字1330號
「告知惡害使人心生畏怖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括在內。」及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前段。

判你無罪,就引判例後段,我們最高法院的判例,前後矛盾,正反都有,多的是,實務上,無論律師法官,都引有利自己見解的部分。

補習班老師可以說:「
看判例還要配合事實。切勿囫圇吞棗,第十九題是延續第十八題而來   &#160;   犯意本有問題。」

在補習班,可能學生會聽,但如考試院如有公布答案,你解錯了,在考場一公布,這下子學生就不會再信你了,你寫的書,可能沒人買了。

但我們是考生,怎麼辦?
回覆 補習班老師也會錯 在9/4/2011 6:37:37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是這麼說的:「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罪之構成,須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有使其發生畏懼心者為要件。」

依題目:「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及依選項四,後段:「因符咒乃有使A心生畏怖之效應。」
看來,恐嚇罪是成立的。

但是,判例又說:

「被害人惑於被告所云,見其宅有三種不同色彩靈魂,斷定其家最近死了二人,可能再有一人死去之謊言,信以為真交付財物,求其禳解,是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不過僅基於被告之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自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
從構成要件來說,這就留給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判你有罪,就引22年上字1330號
「告知惡害使人心生畏怖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括在內。」及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前段。

判你無罪,就引判例後段,我們最高法院的判例,前後矛盾,正反都有,多的是,實務上,無論律師法官,都引有利自己見解的部分。

補習班老師可以說:「
看判例還要配合事實。切勿囫圇吞棗,第十九題是延續第十八題而來   &#160;   犯意本有問題。」

在補習班,可能學生會聽,但如考試院如有公布答案,你解錯了,在考場一公布,這下子學生就不會再信你了,你寫的書,可能沒人買了。

但我們是考生,怎麼辦?
回覆 補習班老師 在9/4/2011 8:59:41 PM的回覆:
不知你在說啥,看不懂。
23年那判例   根本沒有說到使用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行為。
回覆 補習班老師也會答錯 在9/4/2011 9:23:15 PM的回覆:

看不慬?好在我不是你補習班的學生!善哉!善哉!

再送你一則實務見解吧!


最高法院27年決議(一)

「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29234;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之危害為要件。」

多用功,不要誤人子弟!
回覆 主張提釋疑 在9/4/2011 9:37:59 PM的回覆:
這一題我主張提釋疑:   

理由是:

行為人要對恐嚇的內容,至少要有直接或間接的支配力,對惡耗、兇險、符咒根本無支配力,依常識,顯不可能,何來未來惡耗之通知?
回覆 補習班老師 在9/4/2011 9:52:17 PM的回覆:
程度是在太差了,一直引用跟事實不同的判例。
引的那兩則見解   都沒有包含人力無法控制的行為。
請搞清楚再來辯,   也去參考林山田老師刑法各論上冊恐嚇取財章節論述。
回覆 給lee同學 在9/4/2011 10:00:23 PM的回覆:
誰不知不需要發生實害結果   那跟人力無法控制行為有何關係?
現在是在說怪力亂神的行為
且23年那則所謂一切言語與行動,沒有說是包刮像怪亂神的行為吧。
不要一直引不相干的見解好嗎   也說說妳的見解啊
考選部答案不一定對喔
回覆 補習班老師答錯還嗆聲 在9/4/2011 10:06:22 PM的回覆:
這決議一針見血,打重要害是吧!哈!把這則決議好好給你的學生參考一下!

不然,公布在那個補習班教,名字?

讓大家見識你的答錯的功力?!

免得下次考選部公布答案你又出錯!

回覆 嗆你不懂還一直屁 在9/4/2011 10:08:20 PM的回覆:
   

亂引一通      
回覆 補習班老師 在9/4/2011 10:13:35 PM的回覆:
Benthamlee@gmail.com      同學
來此是要討論      不是來口出惡言
回覆 補習班老師 在9/4/2011 10:27:44 PM的回覆:
Benthaml@gmail.com   同學
不是與考選部答案不同就是物誤人子弟了      如此   那很多老師都如你所說是誤人子弟了。我提出了我看法,也請你提出你的看法,而非一直引用與考題不同的實務見解來強辯。
回覆 甲生 在9/5/2011 4:12:37 PM的回覆:
教科書像林山田   盧映潔   甘添貴
都認為人力無法控制的怪力亂神      都不算是恐嚇。

樓上有大大舉出23年判例      27決議   都不是在說怪力亂神行為。

考選部答案在目前還未確定之前不一定正確。
回覆 johnny 在9/5/2011 8:32:17 PM的回覆:
本題題意指出「A收到符咒後,心中相當不安,深怕為符咒所害,但並未發生任何不測」,由此可認為A心中的不安,並非因為符咒所隱喻將來可能發生的惡害(例如:黑道常以寄上血淋淋動物的頭之類的手法),而是認為符咒本身確實會發生加害的效果。準此,則第18題的答案甲既然為迷信犯不成立殺人罪,除了迷信犯之原因外,更為方法不能的不能犯,一個畫符咒或寄信的行為,根本不是具有刑法意義的行為,故有學者主張毋庸區別不能犯與迷信犯的實益。然而,何以A如果不迷信認為甲重大無知,甲無罪;然而卻會因A也認同迷信,卻反而會使甲成立恐嚇罪,豈有符合社會常態本應非刑法規範的行為,居然會因相對人變態之無知,卻反而成立犯罪!本題答案顯然前後矛盾。有心者應該聲請釋疑,本人願放棄著作權利。
回覆 johnny 在9/6/2011 12:40:26 AM的回覆:
更何況甲以殺人之故意畫符後寄出,說殺人的故意包含傷害可以,然而以殺人之故意會成立恐嚇危安罪,兩者所保護之法益、罪質均不同,題目問在刑法的整體判斷上,何者正確?亦非採「依實務見解」的問法,爭議明顯。B或D應都給分。
回覆 感恩 在9/6/2011 8:02:21 AM的回覆:
感謝Jonny   與補習班老師及其他位大大(討論民法第50題),真的很認真去討論問題與找答案依據,不像有些考生只會下結論而不附理由依據,就算在PTT也很少有人肯如此認真,就算有些數字人(大家應該只到我說誰)會跑來鬧,他們的無知,也是在凸顯各位大大的程度比他們好,繼續加油,光看內容已獲益良多。
回覆 選項也要看理由 在9/6/2011 12:27:05 PM的回覆:
B的選項沒有附理由
直接「不成立殺人罪,故也不成立恐嚇」當作答案
因為誰說不成立殺人就不成立恐嚇?????
和D有附理由的選項相比,我認為D比較有道理
如果B有把理由加上去   搞不好就不會有爭議了@@

我認為這次選擇題,很多都是在依理由判斷對錯
不是很直觀的用是或否

而且一直貼那些斷章取義的實務見解很沒說服力
每個事實背景又不一樣,況且我們又不是判例法國家
唉唉唉~可以從立法目的或其他甚麼的目的那邊解釋
而不是一味的拿非絕對標準的個別法官見解來支撐

回覆 問題是 在9/6/2011 12:38:05 PM的回覆:
附了理由也不對啊
回覆 相對而言 在9/6/2011 3:51:52 PM的回覆:
比沒附理由好呀^__^
有沒有理由還會牽扯判決者的主觀心態
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啦~~~~~
回覆 相對而言 在9/6/2011 3:51:53 PM的回覆:
比沒附理由好呀^__^
有沒有理由還會牽扯判決者的主觀心態
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啦~~~~~
回覆 不知 在9/7/2011 10:20:36 AM的回覆:
第19題   題目是問   寄符咒殺人之行為   在刑法整體判斷上
所謂刑法整體判斷上   這句話有特別含意嗎   ?
回覆 哇咧 在9/7/2011 4:17:49 PM的回覆:
很多題目都沒附理由吧
不知這與答案正確與否有何干係
回覆 路人甲 在9/7/2011 5:50:25 PM的回覆:
這一題,個人看法是成立恐嚇罪的,說明如下:
&#160;
一成立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等,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刑法第305條定有恐嚇罪。甲迷信道術,深信符咒效力,自書五張奪命符咒殺害A,甲有犯意,且已著手。按恐嚇之方法,並無一定限制,舉凡一切言語行動皆屬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9號著有判例。乙收到符咒,依題意,乙心生畏怖效應,恐嚇罪之成立,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民刑庭總會決議可參。甲以符咒,以將來知惡害通知A,A收到符咒,因此心生畏怖,其主觀之畏怖,已符合刑法恐嚇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至於奪命符咒是否成立實害?實務上恐嚇罪不以實害為成立要件,A已心生畏怖,甲有犯意,且為故意,甲應成立恐嚇罪。
回覆 照你 在9/7/2011 6:58:02 PM的回覆:
這麼說
常見討債者去潑被害人家門油漆,那應該也是23年實務的方法,我想被害人也是會畏懼吧。   那也是恐嚇嗎?
我想潑油漆跟符咒一樣,都會讓人懼怕,但前者應該不會成立恐嚇,那後者更不會成立。
所舉實務見解,你有去看他的事實嗎?
潑油漆與符咒都是單純警告。
回覆 路人甲 在9/7/2011 7:31:20 PM的回覆:
這一題,個人看法是成立恐嚇罪的,說明如下:
&#160;
一成立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等,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刑法第305條定有恐嚇罪。甲迷信道術,深信符咒效力,自書五張奪命符咒殺害A,甲有犯意,且已著手。按恐嚇之方法,並無一定限制,舉凡一切言語行動皆屬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9號著有判例。乙收到符咒,依題意,乙心生畏怖效應,恐嚇罪之成立,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民刑庭總會決議可參。甲以符咒,以將來知惡害通知A,A收到符咒,因此心生畏怖,其主觀之畏怖,已符合刑法恐嚇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至於奪命符咒是否成立實害?實務上恐嚇罪不以實害為成立要件,A已心生畏怖,甲有犯意,且為故意,甲應成立恐嚇罪。
回覆 路人甲 在9/7/2011 7:31:20 PM的回覆:
這一題,個人看法是成立恐嚇罪的,說明如下:
&#160;
一成立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等,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刑法第305條定有恐嚇罪。甲迷信道術,深信符咒效力,自書五張奪命符咒殺害A,甲有犯意,且已著手。按恐嚇之方法,並無一定限制,舉凡一切言語行動皆屬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9號著有判例。乙收到符咒,依題意,乙心生畏怖效應,恐嚇罪之成立,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民刑庭總會決議可參。甲以符咒,以將來知惡害通知A,A收到符咒,因此心生畏怖,其主觀之畏怖,已符合刑法恐嚇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至於奪命符咒是否成立實害?實務上恐嚇罪不以實害為成立要件,A已心生畏怖,甲有犯意,且為故意,甲應成立恐嚇罪。
回覆 不明 在9/7/2011 8:28:06 PM的回覆:
究理,亂引實務見解。
所謂一切之方法,不含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行為。
那你說說在大門潑油漆能否成立?
回覆 i 在9/7/2011 8:58:34 PM的回覆:
潑漆恐嚇
放小狗吠也是恐嚇
回覆 搞不好放屁也是恐嚇? 在9/7/2011 10:33:57 PM的回覆:
2011年09月07日14:47   蘋果即時   基隆一名丁姓男子向林姓婦人租房子,林婦某日突然帶2人找上門,表示「失禮,我兒子在中國犯罪需要錢,所以沒有通知即將出售房子,雖你是好房客,拜託你趕快在40天內搬走」等語,丁男認為,林婦身旁2人雖未講話,但露出詭異微笑,感覺像被恐嚇要他搬家,因此控告房東。基隆地檢署認為,同行2人均未講話,只是笑一笑不構成恐嚇,因此不起訴房東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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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也是上面23年實務說的一切方法嗎
回覆 只是暱稱 在9/7/2011 10:51:54 PM的回覆:
某甲跟主說~主啊張三有罪.請主賜他死

第二天某個人出門四處宣傳,結果張三聽到了。

張三說我也信主,而且我很害怕,所以這構成恐嚇罪。

檢察官把某甲起訴了,某甲被法官判自由刑五年。

聰明人知道我在說什麼

以上是言論自由
回覆 不知 在9/7/2011 11:01:24 PM的回覆:
表達啥
但可確定的是 依台灣刑法 恐嚇罪不可能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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