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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之問題
發表人 linda  

發表日期

8/29/2011 5:10:2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若甲所有A土地持分為1/10,可否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為1/15,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為1/18?又倘得如此設定,請問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A地時,經執行處拍賣而賣得價金新臺幣200萬元時,該價金應如何分配分為正確?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29/2011 6:10:30 PM的回覆:

可以這樣設定抵押權嗎?個人認為應該不可以。



回覆 linda 在9/5/2011 9:52:54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接老師的上面回覆,因為我本來也是覺得不行這樣設定抵押權(愚看過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都是設為全部,沒有設為部分的),
但地政機關已接受上開抵押權之設定,在土地謄本上為如此之註記,這樣是否導致法院無法拍賣該土地?還是可以拍賣,只是價金不知如何分配?謝謝老師,感激不盡。
回覆 1 在9/7/2011 5:18:37 AM的回覆:
其實農會信用部會接受這種設定
也可以到地政機關登記

我聽到時也覺得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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