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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競合論
發表人 其他科學員  

發表日期

8/29/2011 9:11:40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倘若甲持炸藥打算殺乙,但是未遂,假設刑法187持有危險物品罪.271II殺人未遂及271III預備殺人罪皆成立.
競合上是187持有危險物品及預備殺人罪先論嗎?
還是I殺人未遂及預備殺人罪先法條競合論以預備殺人罪,再跟持有危險物品罪想像競合?
謝謝老師
回覆 愚見 在8/29/2011 9:17:46 PM的回覆:
其實預備殺人不用再論,不然考試寫不完。
如從理論來說,
應先以預備殺人及殺人未遂,依法條競合論殺人未遂。
怎會論預備殺人?
回覆 其他科學員 在8/29/2011 9:20:51 PM的回覆:
我是把題目縮短很多,還是有論的實益,只是不太清楚倘若買炸藥是殺人之方法,那算不算預備殺人之行為?誰要跟誰競合?
回覆 愚見 在8/29/2011 10:25:46 PM的回覆:
預備殺人與殺人未遂先競合。
因為他們是殺人行為時,所符合之兩個法條。
至於187是獨立處罰之實質預備犯。再與殺人未遂競合。
回覆 其他科學員 在8/29/2011 11:13:06 PM的回覆: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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