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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
發表人 宇法學員  

發表日期

8/31/2011 4:32:46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學生有疑惑請教老師!

2011物權文字講義上冊第291頁,關於99年律師一題。
永佃權人丁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老師您的答案是 1.越界建築本應拆除
        2.知而不即異議應為容忍
結論:永佃權人丁不得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參考某補習班解答認為
用益物權人得準用物上請求權規定,且惡意越界建築人不受民法第796條第一項之規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故不論永佃權人丁有無即時提出異議,皆得依民法第767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請求甲拆屋還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生的想法如下:
按民法第796條一項,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是故反面解釋,土地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即使沒有立即提出異議者,仍然可以依照民法767條一項請求為是。
學生的疑惑在於,按題示情形,甲在興建c屋時,(不慎)部分房屋逾越地界云云,此(不慎)應可排除故意,但是否屬於重大過失(普通一般人稍加注意,即可避免,卻未注意)之情形?判斷的基準為何?

又按民法第796條之一,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綜上所述,學生可否依民法第796條明文,主張土地所有人甲因重大過失(即建築房屋當時本就應該請專門業者來鑑定測量地界之義務,卻未注意)逾越鄰定所有人丙之土地,導致土地無法交付,致其他利用土地權利之人(永佃權人丁)無法使用,而得依民法第767條一項請求。

惟,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逾越地界之房屋,必然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示平允,宜由法院行使裁量,審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去全部或一部之移去較為洽當;且題示情形,土地所有人甲逾越之舉,乃不慎為之,並非蓄意,自得適用,明揭於796條之一但書反面。

結論: 永佃權人丁得依照民法第767條一項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甲拆屋還地。惟,參考民法第796條一立法理由,法院自得就永佃權人丁之請求審酌特定利益後針對土地所有人甲逾越地界之舉為部分或全部之免除,但可請求損害賠償。

參照老師您的解答並未提到上述想法
學生可否如此主張?
請老師您稍加指導即可,謝謝老師
有基本觀念混亂或錯誤之情形,也請老師您多包涵。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11 5:28:15 PM的回覆:

綜上所述,學生可否依民法第796條明文,主張土地所有人甲因重大過失(即建築房屋當時本就應該請專門業者來鑑定測量地界之義務,卻未注意)逾越鄰定所有人丙之土地,導致土地無法交付,致其他利用土地權利之人(永佃權人丁)無法使用,而得依民法第767條一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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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解釋「不慎」,不會將其解讀為「重大過失」,而是解釋為「輕過失」。

民法上「重大過失」幾乎等同「故意」,若是題目要彰顯為「重大過失」,通常會特別註明,就像95律師考題一樣。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11 5:33:49 PM的回覆:

重大過失(普通一般人稍加注意,即可避免,卻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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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的理解容易產生偏差

按照你這樣的解讀,那有「輕過失」存在的空間,幾乎全部都是「重大過失」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11 5:39:17 PM的回覆:

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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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

但是是「人」都會注意到,居然他疏忽了〈白話一點就叫:實在是太扯了〉

一般人都不會犯的錯,他居然犯了

回覆 宇法學員 在8/31/2011 6:57:5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您的回答

學生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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