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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公司法§158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9/1/2011 9:59:35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公司法§158特別股之收回後,依林國全老師所主張,應消除股份不得再行出售,那請問銷除後之實收資本是否即已減少,是否應踐行相關程序?
謝謝。
回覆 參考就好 在9/1/2011 11:25:46 AM的回覆:
△收回特別股無須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
                  按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如無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具體個案如符合上   述規定,自得收回特別股,並辦理減資,無須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經濟   部九一、十、十四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二六一九0號)
△特別股收回
                  關於公司158條規定之特別股收回屬法定減資事由,毋庸向債權人通知及公告,本部91年6月24日經商字第09102121590號函與此不符部分不再援用。(經濟部九四、七、二七經商字第0九四0二四一二二二0號)
回覆 小王 在9/1/2011 11:38:31 AM的回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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