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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空白票據
發表人 請問老師  

發表日期

9/1/2011 12:19:33 P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

依通說的見解,

甲簽發一張欠缺形式要件的本票交給乙,並授予乙補充權,
乙補充完成後,丙在票據上為甲為保證,
之後乙背書交付給善意的丁,
甲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應負發票人責任
乙背書時票據未欠缺形式要件,所以乙要負背書人責任,
丙保證時票據未欠缺形式要件,所以丙要負保證人責任


甲簽發一張欠缺形式要件的本票交給乙,未授予乙補充權,
乙自行補充完成後,丙在票據上為甲為保證,
之後乙背書交付給善意的丁,
甲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應負發票人責任
乙未得甲的授權,雖然乙自行將票據補充完成,但是仍應該認為乙背書時票據欠缺形式要件,不適用票據獨立性,乙不負背書人責任,
丙保證時雖然票據上看起來是記載完全的,但是因為丙知道乙未得甲的授權,仍應該認為丙保證時票據欠缺形式要件,依票據法第61條第2項但書,丙不負保證人責任
如果丙保證時不知乙未得甲授權,雖然當時票據上形式要件都具備,但是因為票據法第61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加上甲不負發票人責任,所以丙也不負保證人責任


是這樣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1/2011 12:40:11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b 在9/1/2011 1:44:4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又有問題^^b 在9/1/2011 2:19:43 PM的回覆:
老師,
我想想,又覺得不太對.......
第2個部分,

--------------------------------------------
甲簽發一張欠缺形式要件的本票交給乙,未授予乙補充權,
乙自行補充完成後,丙在票據上為甲為保證,
之後乙背書交付給善意的丁,
甲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應負發票人責任
乙未得甲的授權,雖然乙自行將票據補充完成,但是仍應該認為乙背書時票據欠缺形式要件,不適用票據獨立性,乙不負背書人責任,
丙保證時雖然票據上看起來是記載完全的,但是因為丙知道乙未得甲的授權,仍應該認為丙保證時票據欠缺形式要件,依票據法第61條第2項但書,丙不負保證人責任
如果丙保證時不知乙未得甲授權,雖然當時票據上形式要件都具備,但是因為票據法第61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加上甲不負發票人責任,所以丙也不負保證人責任

----------------------------------

甲在票據上欠缺的形式要件,
如果欠缺的是簽名以外的形式要件,
因為甲有簽名,可以說甲有可歸責事由,
而且執票人是看到發票人是甲,對此有信賴,
所以甲要依第11條第2項負發票人責任

但是如果票據上欠缺的是甲的簽名,
乙沒得到甲的授權,就簽了甲的名字,
其實這張票就是偽造了,
就不是第11條第2項的問題了
我想,到這裡應該沒有錯吧(?)^^b

我還有問題的是,
丙要不要負責,和甲是否要負發票人責任,
從第62條第2項的本文看起來,似乎是不相關的(是嗎?)
還有就是,
丙是否要負保證人責任,和丙知不知道乙是否有補充權,有關係嗎?

我目前只有想到,

當甲有在票據上簽名,
票據欠缺其他形式要件,
不管乙有沒有得到甲的授權,
只要執票人有取得票據權利(從有權利人取得或從無權利人善意取得)
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票上的形式要件都具備,
甲就應該依第11條第2項負發票人責任

當票據上沒有甲的簽名,甲也沒授權乙代簽,
這就是票據偽造,
依物的抗辯,甲就絕對不負票據責任

丙的部分,
我的問題就如上所說的,
我搞不清楚:
丙知不知道票據上甲未親自記載所有的形式要件,
以及
丙知不知道乙是否有補充權,
這會不會影響丙成立保證人責任

單純只看第61條第2項但書,
當被保證人是甲,保證人是丙時,
甲不依第11條第2項負票據責任的情況,只有甲未簽名於票據此一情況而已,
那麼,我可以說,這就是第61條第2項但書所指的唯一會發生的情況嗎?

這還是要麻煩老師解答了
回覆 ^^b 在9/1/2011 3:02:22 PM的回覆:
老師,
對不起,我打錯字了,
我以上如果有寫"第62條",都是打錯了,應該是"第61條"

回覆 ^^b 在9/1/2011 3:09:07 PM的回覆:
丙的部分
我猜想是這樣

從第61條第2項的本文看起來,前述的2個問題好像不會影響丙的保證人責任的成立,
只要丙為保證時,票據上形式要件通通都具備,除了有第61條第2項但書的情況之外,
為了達到保護交易安全.助長票據流通的目的,都應該依第61條第2項本文,使丙負保證人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9/1/2011 3:13:01 PM的回覆:

看一下89司第2次考試的問題及解答

通說的觀念沒那麼複雜,形式要件欠缺就是無效票據。

回覆 ^^b 在9/1/2011 5:55:1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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