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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懇請賜教解惑!
發表人 律師商法第30題(票  

發表日期

9/4/2011 11:24:05 AM
發表內容 丙為甲(發票人)保證,僅於正面發票日旁空白處簽名,未依第五十九條規定載明保證意旨及被保證人,所以自票面觀察不是應該認為也是發票人之一嗎?依第五條規定,應共同負發票人責任(連帶責任),若有錯誤還懇請板上高手解惑!
謝謝!
回覆 同見 在9/4/2011 12:01:25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從票據外觀來看,甲丙要負共同發票人責任
實務見解,隱存保證背書,不是認為,縱乙知道丙是以保證的意思而簽名於票上,丙負背書人責任,
那在這題的情況不是應該認為丙要負發票人責任?
回覆 ZZZZ 在9/5/2011 9:14:49 AM的回覆:
發票日旁與發票人旁也差太遠了吧
難以認定為共同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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