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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第一試民法第5題
發表人 懇請解惑  

發表日期

9/5/2011 11:45:00 AM
發表內容 5   甲有名貴跑車一輛,借給好友乙使用,乙於經過十字路口時因打手機簡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酒醉駕車闖紅燈的丙相撞,乙當場死亡,甲車亦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向丙請求該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該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
(B)乙及丙對甲汽車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目前仍在就學,應扣除乙就學期間乙母原本需為乙支出之扶養費
(D)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
正確答案是(C)
可是乙當場死亡怎麼負賠償責任
煩請各位大大解惑
回覆 拙見 在9/5/2011 12:08:47 PM的回覆:
題目是問『丙』可以主張扣除的額度,不是問乙要賠償多少歐!
回覆 懇請解惑 在9/5/2011 12:33:05 PM的回覆:
題目看不出來是不是在問丙的賠償額度…。好吧,那拋開答案不管,如果是依題意之情形,乙當場死亡,要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在下之疑惑是,已死之人要負賠償責任,能否懇請先進們解惑是依哪一條規定?感激不盡。
回覆 請參考! 在9/5/2011 1:06:08 PM的回覆:
這題應該是在考這個決議吧!

最高法院   92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8   日   

決議: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且損益相抵原則旨在避免債權人受不當之利益,未成年子女遭不法侵害致死,其父母因而得免支出扶養費,依社會通常之觀念亦不能認係受有利益,故父母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時,自無須扣除其對於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回覆 40歲的老考生 在9/5/2011 1:30:58 PM的回覆:
乙因過失致甲的名貴跑車發生毀損的行為是發生在乙死亡之前,故乙仍須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拙見 在9/5/2011 5:42:48 PM的回覆:
同意樓上...個人說理不清,應該是說在出車禍的一剎那,造成毀損後才死亡...
回覆 懇請解惑 在9/5/2011 6:11:02 PM的回覆:
那甲乙間是基於債務(使用借貸)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還是直接論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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