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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民訴69題,應該是A吧
發表人 誠心發問  

發表日期

9/6/2011 2:06:16 AM
發表內容 69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物為甲所有,遭乙無權占有,為此本於所有人地位,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物予甲,下列何選項之敘述為全部正確?
1.甲就「A      物為甲所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乙就「A   物非甲所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甲就「乙占有   A   物係無權占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4.乙就「乙占有   A   物係有權占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A)1   和3
(B)1和4
(C)2和3   
(D)2   和4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B。

我記得老師說過   原告主張767,應該證明自己是所有權人+被告是無權占有,考選部答案卻認為:原告僅證明自己是所有權人即可,被告須證明自己是有權占有。

依照多數學者認為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法律要件分類說",原告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   負擔舉證責任,而主張民法767之權利發生事實,不就正是包含:有所有權+他造無權占有   嗎?

請高手幫解惑
回覆 ... 在9/6/2011 3:37:38 AM的回覆:
我也選A
回覆 yukirin 在9/6/2011 5:26:20 AM的回覆:
試想你是原告
你要怎麼證明對造無權占有啊...
回覆
李俊德 在9/6/2011 11:40:15 AM的回覆:

我猜

這個出題者是以「積極事實說」為解答基準

主張積極事實者舉證,主張消極事實者不必舉證。

而非通說及實務的「法律要件分類說」

回覆 在9/6/2011 11:43:14 AM的回覆:
考選部是以實務見解為準
回覆 99L 在9/6/2011 11:52:11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實務上是採法律要件說,考選部答案卻採積極事實說

考生作答究竟該採哪說?



回覆 誠心發問 在9/6/2011 12:04:43 PM的回覆:
   恩,謝謝老師解答。

很難令人想到出題老師會採此說,說不定明年一試改出"常態事實說,變態事實說",唉   ~考生真難為,每種學說老師都有帶到,殊不知押錯寶就可能2分飲恨,不過我還是想去提釋疑,科科。
回覆 疑惑 在9/6/2011 12:23:13 PM的回覆:
原本覺得出題者會根據之前司法預示題目反映作修正   
結果還是無言以對........
回覆 科科 在9/6/2011 12:56:13 PM的回覆:
請問:

甲就乙無權占有之事實,如何舉證?

這不就如同要你證明你沒有殺人一般,不是嗎?

和採哪一說沒關係吧?

無論採哪說,就不存在的事實都是很難很難(幾乎強人所難)舉證的吧?

回覆
李俊德 在9/6/2011 2:26:11 PM的回覆:

消極事實很難證明,不代表無法證明。

如何證明「沒殺人」?

1.不在場證明。

2.兇手另有其人〈電影不是常演:被質疑為兇手之人在看守所,真正兇手在外繼續犯案....〉




回覆 johnny 在9/6/2011 3:02:41 PM的回覆:
本題答案應該是A。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推定有適法占有之權利;依題示,並無同條第2項之例外規定情形,故仍應依第1項之規定,乙之有權占有既已受法律推定,故應由甲負舉證責任才是。
回覆 好玩就好 在9/6/2011 6:18:30 PM的回覆:
1.§943第1項規定好像是推定「於占有物上行使權利」,不是推定「有權占有」,可參立法理由:「占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於占有物上行使權利,僅須證明其為占有人,即受本條權利之推定,就其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不負舉證責任。」所以還是要證明其為占有人。
2.基於占有權源即可證明(如買賣、租賃)
3.如無占有權源,則依§944之規定證明(兩時占有)。
請參考
回覆 johnny 在9/6/2011 8:19:10 PM的回覆:
?///
回覆 參考就好 在9/6/2011 9:05:06 PM的回覆:
寫太快了,應該這麼說。
1.甲主張其為所有權人,當然須先就自己有「所有權」負舉證責任。
2.甲若無法舉證,當然乙不負證明「有權占有」之舉證義務。
3.但甲若舉證證明自己為所有權人,則乙之推定被推翻,反過來換乙須舉證自己有權占有。
就舉證責任之分配及轉換應該是如此。
所以可以這麼說:
甲之舉證責任為「證明自己為所有人」
若推定被推翻,轉換成乙須負舉證責任,則其舉證責任為「證明自己有權占有」
這題應該是在問,如果要負舉證責任時,何人對何項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如有不對之處請包涵
回覆 johnny 在9/6/2011 9:58:12 PM的回覆:
回樓上:
943第1項「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依題意,甲主張其所有之A物遭乙無權占有。可見乙已經是占有人,具佔有外觀,依前揭規定,法律推定乙有所謂「適法之權利」。既然乙占有該物,已經被推定適法占有,乙又要舉證什麼呢?即便乙本來要負舉證責任,因本條之推定造成舉證責任轉換,仍應由甲舉證是不是?
題目並未顯示有同條第2項之例外情形(例如該物乃是甲租給乙而交付,此實則應由乙舉證其為承租人之地位而有權占有),則本於原則優先,應由甲負舉證責任才是。法條多看幾次,你就會懂我的意思。
回覆 十字軍 在9/6/2011 11:22:17 PM的回覆:
      若採規範說,則甲對該兩樣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答案應該是A.
至於上面有說無權占有難以舉證,這不能構成舉證責任轉換,至多只是乙
有協力義務舉出占有之泉源,讓甲以本證去推翻..民訴舉證責任轉換必須,
要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或有法律上事實推定之情況.
         題外話要證明無權占有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這就跟證明惡魔不存在一樣難以證明.(證明惡魔存在,只要找出一隻惡魔拿出來即可,證明不存在則要否定所有存在可能).此種證明又稱惡魔證明邏輯學上
的一種難以證明.
      要證明惡魔不存在,邏輯學上有個方法叫亨佩爾的烏鴉.此種方法乃指若要證明烏鴉都是黑的.可以用蘋果是紅的所以不是烏鴉,來加強烏鴉都是黑的可信性.同樣在無權占有中,加入協力義務,讓被告主張其占有權源,
讓原告一一加以本證推翻(若不能形成無權之心證,則原告敗訴)後得證被告無權占有之結果.
         
回覆 十字軍 在9/6/2011 11:44:30 PM的回覆:
johnny大大從法律上權利推定的角度去解析令人佩服,沒有想到有此種
解讀方式.固本題答案是A有以下兩個理由:
(一),通說舉證責任採規範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故原告甲主張767權利存在,
要對甲有所有權及乙無權占有此兩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無權占有難以舉證只是協力義務的問題.
(二).退萬步言,就算依他種舉證責任分配法,乙要負舉證責任,此時也會因為
乙是佔有人,受法律上權利推定(民法943且沒二項不受推定的情況),而推定乙有權占有,要推翻法律上權利推定,要舉本證推翻,此時舉證責任分配又回到甲身上,甲要舉證乙無權占有
回覆 1 在9/6/2011 11:46:34 PM的回覆:
法律上推定的想法
好厲害

我都沒想到
回覆 johnny 在9/7/2011 12:00:41 AM的回覆:
完全同意十字軍的見解,我之所以如此主張,乃為避免流於各種實務見解和學說的爭論。法條之依據是最有說服力的,是嗎?考選部就第一次的選擇題試驗,何以仍出現如此多爭議性的考題,實令人失望。
回覆 86年台上字第319 在9/7/2011 5:24:03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198號民事判決要旨:

應由被上訴人就渠等所抗辯吳○○與上訴人間就系爭乙部分之土地有買賣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乃原審反責令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係無權占有系爭乙部分土地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顯與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有違。

回覆 加油 在9/8/2011 12:02:33 AM的回覆:
高點94年司法官民訴第二題之解答節錄:依原告之聲明,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民法七六七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必須先由主張權利存在之原告,就該「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之責;準此而言,依現行實務見解,「原告為所有權人」及「被告為無權占有人」」二項事實,性質上乃屬於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發生事實」(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672   號判例參照),應責由主張權利存在之原告甲先負舉證責任加以證明之。

或可作為申請試題疑義之參考!
回覆 亂碼再貼一次 在9/8/2011 12:08:45 AM的回覆:
依原告之聲明,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民法七六七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必須先由主張權利存在之原告,就該「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之責;準此而言,依現行實務見解,「原告為所有權人」及「被告為無權占有人」二項事實,性質上乃屬於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發生事實」(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672   號判例參照),應責由主張權利存在之原告甲先負舉證責任加以證明之。(參考:高點94司法官民訴第二題答案節錄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94test/justice/L3-12.pdf)
回覆 ∼= =∼ 在9/8/2011 12:23:56 AM的回覆:
18年上字第672判例要旨:

對於現在占有人告爭所有權者,應由告爭人提出確實憑證,以證明其主張之真實,如果告爭人不能為切當之證明,則現在占有人自無須提出何等反證,仍應維持現狀歸其管業,而駁回告爭人之訴。

裡面好像只提到原告應就其主張舉證,但沒說到何要件應由何人舉證~~~~~
回覆 有疑問 在9/8/2011 11:25:00 AM的回覆:
消極事實很難證明,不代表無法證明。
============
雖然理論上是這樣
可是在實務上,
所有人到底要怎麼證明占有人係無權占有啊??
回覆 十字軍 在9/9/2011 11:03:25 PM的回覆:
回樓上,只要要求被告協力義務主張基於那些原因有權占有即可,讓
原告舉本證推翻.
其實這根本是主觀舉證責任的問題,而我們說的舉證責任是客觀舉證責任,
事實真偽不明,誰該受此不利益,要求有客觀舉證責任者舉本證.
法院在主觀舉證責任方面,要求被告提出租賃契約之文書提出協力義務,
這亦是種方式.
回覆 大概是這個吧! 在9/12/2011 7:20:25 AM的回覆:
姜世明老師的見解,援引德國民法985條,宜將有權占有事實,列於

權利障礙要件,而非依我國現行民法767將無權占有事實列於權

利發生要件,屬民訴277但書情形(參姜世明教授,民事證據法理

與實務之新開展,司法院研習高雄地院場之會場資料,第14頁)
回覆 今年沒考律師96年已 在9/12/2011 7:35:15 AM的回覆:
抱歉插花而已,不喜請包涵!

起訴狀請求返還土地,檢附土謄.

繕本送達被告,被告陳明有權占有,

請問此時,被告究應否檢附什麼資料(租約、使用借貸契約書...)?

還是否認無權占有即可?

就占有權利發生事實,應由何人舉證較合理?

土謄載明所有人是原告,土地應由原告占有是否為常態事實?難

道會是變態事實?

土地是我的,法官一定得出差至現場履勘,就會調查出誰占有,被

告會說我是有權占有,法官當場會問:有租約嗎?

請問是誰應舉證?如果是原告舉證,就似乎繞一大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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