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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民法第32題 請大家指點一下
發表人 實在是搞不懂  

發表日期

9/10/2011 10:25:41 PM
發表內容 甲出售A屋給乙.價金新台幣500萬元   .乙因此而拒絕丙以價金480元出售B屋的要約.雙方訂立契約後,乙將A屋轉售給丁.價金530萬元.其後發現A屋在甲與乙訂約以前即已滅失.乙得像甲請求下列何種損害賠償?
考選部答案:   C   乙喪失與丙締約的損失20萬

為什麼不是A.   :A   屋轉售的利益30萬呢?
回覆 米國隊長 在9/10/2011 11:27:55 PM的回覆:
請參考下面判例
51年台上字第2101號: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歸無效者,買受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自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此即所謂消極的契約利益,亦稱之為信賴利益。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   所需費用或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等是。至於積極的契約利益,即因契約履行所得之利益,尚不在得為請求賠償之列。
---------------------------------------------------------------------------------
選項A則是履行利益。

回覆 學生 在9/11/2011 12:00:36 AM的回覆:
可以接受不是覆行利益的損失。
可是考試當時一直覺得納悶~~畢竟A屋和B屋是不同的標的物。為何這樣喪失訂約的機會損失就是二個標的物的差價20萬。
或許只是四個中比較正確的一個吧!!
只是考試當時實在沒有時間多想~~
可以煩請大大幫忙解惑一下嗎??感激~~
回覆 參考就好 在9/11/2011 10:24:38 AM的回覆:
因為A屋屬於自始不能,所以有關於A屋之任何財產利益都不存在,若允許以此求償的話,無異「買空賣空」,故僅有締約損失(機會成本)是較佳的選項。
回覆 johnny 在9/11/2011 10:35:59 PM的回覆:
就A屋或B屋乙都是買方,沒有「買空賣空的問題」,A、B兩屋價值題目未交代清楚,題意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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