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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樣算刑法上的酒駕嗎?
發表人 無聊的人  

發表日期

9/13/2011 12:54:44 AM
發表內容 轉貼一則新聞:
新北市一名魏姓男子,6月份跟朋友聚會喝酒唱歌,離開時就把機車從停車格移出來,牽了5、6公尺,讓女友騎車載他回家,但這個舉動被路邊臨檢的員警認定酒駕,男子氣的當場拒絕酒測,於是被開了張6萬元的罰單,還吊銷駕照,男子不服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引用高院判例,只要讓機車移動,都算駕駛機車,駁回他的申訴。
TVBS記者賴建志:「當時魏姓男子把摩托車從停車格拉出來,幫女友往前移了大約5、6公尺,可是(路上)被員警攔了下來,沒想到因為他當時有喝酒,員警認為他喝酒牽車就是酒駕。」
6月份,魏姓男子就是和女友來到三重這家KTV和朋友聚會,喝酒之後騎車離開,沒想到在路上遇到警察欄檢,他向警方表示,當時有喝酒,知道不能騎車,所以先把機車從停車格移出來,牽了5、6公尺後,交給沒喝酒的女友騎車,載他回家,卻被員警認定酒駕,他氣的拒絕酒測,結果被開了6萬元的罰單,還吊銷駕照。

魏姓男子不服氣,向法院聲明異議,沒想到法官引用高院的判例,認為只要機車在道路上,用人力、電力、獸力等其他方式,讓機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回覆 goodcat 在9/13/2011 7:02:10 AM的回覆:
好像侏儸紀喔!
回覆 ... 在9/13/2011 7:46:53 AM的回覆:
我記得
學說認為動力不包含人力(EX腳踏車)跟獸力

剛去翻書
書上也這樣寫
「動力」必須是「引擎」所驅動始足當之,不含人力

是不是新聞又報錯了
搞不好是妨害公務罪
這才會該當吧

怪怪的
回覆 ? 在9/13/2011 8:59:24 AM的回覆:
牽車時剛好有員警在旁?
還是看到警察臨檢換女友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9/13/2011 11:25:38 AM的回覆:
我很好奇,那個高院判例?185-3好像不處罰未遂吧?
我認為,「事實」部分應該沒有報導錯誤,畢竟法官都敢援引所謂「高院判例」做出裁判,發表如此「精闢」的法律見解,看來承審法官對「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酒後駕駛」有著崇高的自我期許與使命。
試著推測一下:騎過機車的人應該知道,在大台北等都會地區停機車很不容易,有時牽車比騎車還要難,女生有時要挪車牽車很吃力,所以本案,極有可能是男友力氣比較大,挪車後,想要將機車牽到馬路上,讓女友來騎。
但是不管怎樣,只是牽車,竟會該當185-3?我只能說:法官英明,威武。
回覆 民法 在9/13/2011 11:27:14 AM的回覆:
酒駕可以上訴最高嗎?
怎麼會有酒駕的最高法院判決
回覆 在9/13/2011 11:29:46 AM的回覆:
是高院
沒人寫最高吧
回覆 民法 在9/13/2011 11:39:05 AM的回覆:
哦!看錯了
但高院會有判例嗎?
回覆 在9/13/2011 11:44:25 AM的回覆:
就是筆誤而已
回覆 請卓參 在9/13/2011 9:59:11 PM的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回覆 請卓參 在9/13/2011 10:01:17 PM的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      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我有疑問的是,「用手牽車」算是「行駛」嗎?????
回覆 jd20112 在9/13/2011 10:28:33 PM的回覆:
比較頭痛的是如果近期考試考出來,是否要將此判決視為實務見解?

另外,牽機車如果等同於駕駛,那麼一堆人在人行道上牽機車行走者,亦均等同於在人行道上騎乘.


回覆 補充一下 在9/13/2011 10:33:44 PM的回覆:
依照盧師見解(刑法分則新論P225)僅用人力推車不構成該罪之『駕駛』,但也並非要啟動引擎才算,若未啟動引擎卻能控制交通工具移動,如空檔下坡滑行,仍屬『駕駛』之行為。拙見認為牽機車基本上跟牽腳踏車沒兩樣吧,應該沒有造成傷亡之可能性,似不應認為構成刑法185-3。
回覆 無聊的人 在9/14/2011 2:01:33 AM的回覆:
我對本案中行為人遭受之待遇時感同身受,畢竟這跟我們普羅大眾息息相關。
我來獻醜一下:如果沒記錯,好像185-3規範目的,主要著眼於「動力」交通工具比較有潛在危險性所以酒醉不適合去「駕駛」,因為加上「動力」,可能有抽象或具體危險。
所以本案中,單單牽車,應不該當「駕駛」之構成要件,亦不符合立法意旨。否則,四輪汽車故障了,酒醉的人跟別人一起在後面「推車」了,豈不是也該當185-3?如此類推解釋,範圍越來越廣,恐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誠摯希望該篇報導的法官見解釋報導錯誤,否則祝他晚上睡的著覺。
回覆 QQQ 在9/14/2011 8:57:18 AM的回覆:
交通案件,硬要說是刑事案件,這樣對嗎?
法官適用一八五了嗎???
不解~
回覆 無聊的人 在9/14/2011 11:33:53 AM的回覆:
拍謝,謝謝樓上的指教,一時激動,忘了兩者的區分。
不過,即便是交通事件(或說行政處罰事件)而非刑事案件,可能也有類似的爭議吧?
回覆 重點是有無說謊 在9/14/2011 1:26:52 PM的回覆:
牽車時剛好有員警在旁?
還是看到警察臨檢換女友騎?
==============


這就是重點所在,一般人如果遇到這種情形,為了脫罪,都嘛說是要牽出來換別人騎,問題是執法者不相信啊!


就像民進黨立委簡肇棟,明明撞死人肇事逃逸還說是「政治操弄」,還好有被監視器拍下來,不然說不定說說謊就沒事了
回覆 菜B巴 在9/14/2011 1:28:17 PM的回覆:
請問爭議何來?
駕駛嗎?
不可能有爭議吧...
回覆 在9/14/2011 2:25:45 PM的回覆:
重點在說謊?
當天換了電瓶、火星塞,要說是說謊,也很難.
至少,當事人不曉得已經被警察拍了.   不是嗎?
警察只出一張嘴,沒有監視器比對,也不騎車上前當場舉發,誰比較有可能為了說謊而說謊?
回覆 重點在說謊 在9/14/2011 2:49:31 PM的回覆:
所以我才說重點在說謊啊

我可沒說一定是這個男的說謊

不是這個男的說謊,就是警察說謊
回覆 國民洞欺負台灣郎 在9/14/2011 2:50:02 PM的回覆:


這個男的真笨,應該學民進黨立委簡肇棟,說是「政治操弄」,「國民洞欺負台灣郎」,就OK了說
回覆 在9/14/2011 2:54:47 PM的回覆:
脫罪

執法者不信...

現在的重點變成
你自己有沒有說謊
回覆 重點在說謊 在9/14/2011 4:17:32 PM的回覆:
男子不服向法院提出異議,法官引用高院判例,只要讓機車移動,都算駕駛機車,駁回他的申訴。
=======================

我所說的執法者是指法官,又不是單指警察

當然警察也有可能說謊,也有可能是誤會

情況有可能有很多種

樓上有在現場嗎?
回覆 重點在說謊 在9/14/2011 4:19:58 PM的回覆:
除非像簡肇棟立委,剛好被監視器拍下來

不然沒有在現場的人,也只能靠當事人和警察的說詞作判斷

法官看起來不相信那個男的說的
回覆 重點在說謊 在9/14/2011 4:22:36 PM的回覆:
誰說法官不是「執法者」?

這樣也要作人身攻擊....
回覆 在9/14/2011 9:13:54 PM的回覆:
你敢拿您全家大小生命發誓本件你沒說半點謊?
回覆 無聊的人 在9/14/2011 10:07:22 PM的回覆:
連這個都能扯到政治?稍微拉回來一下。
樓上有人說,行為人可能為了脫罪,所以亂掰說謊,說牽車是為了給女友騎。
問題是,重點還是在於牽車行為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駕駛」?否則就算說謊又怎樣,行為人在牽車就被取締時,大可跟警察嗆說待會牽車之後就是要自己騎。
回覆 重點在說謊 在9/14/2011 11:40:15 PM的回覆:
你敢拿您全家大小生命發誓本件你沒說半點謊?
====================

本件我根本不曉得詳細的情形到底是如何,是要說什麼謊?

光看報紙記者的說法,就能夠詳細知道本件的案情?

記者只報導該男子單方面的說法

連判決書都沒看過的話,就不要作什麼太武斷的評論

更何況記者連法律都不太了解,說什麼「法官引用高院的判例」,高院會有判例才有鬼........
回覆 無聊的人 在9/14/2011 11:53:36 PM的回覆:
好啦,大家不要跟我一樣激動。
我們來「假設」一下,公堂之上大膽假設,應該沒罪。假設事實是這樣的,行為人酒醉牽機車還沒跨上去發動引擎,不管是要給女友騎或是自己騎,就被警察取締了,有無構成行政法或是刑法上的酒後駕車?
回覆 有點怪 在9/15/2011 12:08:14 AM的回覆:
他向警方表示,當時有喝酒,知道不能騎車,所以先把機車從停車格移出來,牽了5、6公尺後,交給沒喝酒的女友騎車,載他回家
------------------------

酒醉喝到不能騎車的人,去牽車牽5、6公尺,給沒酒醉的人,她女友明明知道他喝酒喝醉了,如果真的是她要騎的話,不去配合走過去靠近一點,讓他牽車牽那麼遠,有一點怪怪的,有點不太合常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9/15/2011 12:14:37 AM的回覆:
我個人是覺得合理啦,在都會地區,機車很難停,有時挪動機車牽機車,比騎機車還要難,加上多數女生力氣比較小所以這種苦差事多由男生來做。
至於距離五、六公尺我覺得還好,我以前的女友可能會站的更遠,用「言語」「幫助」我牽車。
回覆 有點怪 在9/15/2011 12:24:28 AM的回覆:
樓上是你要騎車,牽車牽5、6公尺當然很正常。
但是沒酒醉的人,既然說是他女友要騎車,她卻站在5、6公尺外,站得遠遠的,看起來比較像是等牽車的人牽過來、或牽好騎過來載她
讓酒醉喝到不能騎車的人,去牽車牽5、6公尺給沒酒醉的讓她騎?真的不太像是她要去騎車
回覆 賽•巴 在9/15/2011 12:28:40 AM的回覆:
遇到逆向是會牽一段距離


高院說牽車就是騎車   所以不可以沒戴安全帽牽車   因為保護頭殼

所以   地院說喝酒也不能牽車   喝酒牽車=喝酒騎車

這似乎有點道理   喝了酒就推定你可能酒醉無力跌倒   被車壓傷   為了你好   所以要罰.....

而刑法這邊要論述的話.........
回覆 正確答案 在9/15/2011 12:34:57 AM的回覆:
為何酒醉要讓他牽5、6公尺?


因為這個男的跟他女友感情不太好
回覆 無聊的人 在9/15/2011 12:51:40 AM的回覆:
牽車要戴安全帽?不懂。
回覆 賽•巴. 在9/15/2011 1:11:46 AM的回覆:
本案提到的高院判決
您應有功力找出來.
回覆 賽•巴 在9/15/2011 9:53:28 AM的回覆:
找到了嗎
回覆 司法干脆改成這樣 在9/15/2011 11:38:17 AM的回覆:
如果憑一篇說「高院有判例」的不懂法律的記者的報導

就可以知道事實經過,就可以下判斷

那法院幹嘛還進行言詞辯論?

法院干脆都叫記者去寫一篇報導送過來,法官就可以憑以下判決了
回覆 司法干脆改成這樣 在9/15/2011 11:38:21 AM的回覆:
如果憑一篇說「高院有判例」的不懂法律的記者的報導

就可以知道事實經過,就可以下判斷

那法院幹嘛還進行言詞辯論?

法院干脆都叫記者去寫一篇報導送過來,法官就可以憑以下判決了
回覆 太好了 在9/15/2011 11:48:17 AM的回覆:
修正刑事訴訟法,由各院轄區各媒體記者輪分擬稿送法院,

俾供各法院判決依據,

記者不哀哀叫才怪!
回覆 哭夭 在9/15/2011 1:16:50 PM的回覆:
不知道在哭什麼   
回覆 不要當刺客 在9/15/2011 1:39:58 PM的回覆:
記者最會哀哀叫有什麼錯?你是記者嗎?
回覆 beauty 在9/15/2011 8:25:44 PM的回覆:
「高院有判例」

應該是指民眾不服交通案件「聲明異議」被地院駁回後

再向高院提抗告後,高院所做的裁定

所以會有「高院有判例」



回覆 在9/15/2011 8:27:31 PM的回覆:
連國考題目答案都會在輿論壓力下轉彎了....

您就別太執著了吧
回覆 應修法律學分才能當記 在9/15/2011 10:16:42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才有判例


這是法律系大學一年級就會知道的
回覆 高院? 在9/15/2011 10:34:05 PM的回覆:
是指高雄地方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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