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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堂上問題
發表人 阿家  

發表日期

9/16/2011 10:04:15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請問一下:
民法919條,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這是債權優先承買!

民法426-1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這是物權優先承買,請問老師要怎麼分辨是債權或物權優先承買權?兩者都事不得對抗OOO,好像僅僅是債權效力。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16/2011 12:06:45 PM的回覆:
民法919條,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這是債權優先承買!
---------------------------------------------------------------------------------
這是物權之優先承買權

不是債權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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