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681條合夥人補充連帶責任
發表人 月旦人  

發表日期

9/27/2011 2:52:34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681條定有明文.惟此乃任意規定.問題:
1.合夥人中之一人欲免除681條之連帶責任,是否於內部合夥契約載明不負其責,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對抗(不問善惡意)第三人.
2.或該契約須有對外之公示方法,方可免除其連帶責任.其對外公示方法,如何踐行?
謝謝老師
回覆 民商法之神 在9/27/2011 10:41:50 AM的回覆:
這是任意規定嗎?應該不是吧,連帶責任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債權人所為而設,是法定對於債權人之保障,若將此解為任意規定,那187、188侵權責任中相關的連帶規定豈非成為具文。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11 12:02:05 PM的回覆:

我認知上,681應該是強行規定。

回覆 民商法之神 在9/28/2011 9:16:36 PM的回覆:
看來認為民法681是強行規定的除了我還有李師,其他讀者的看法呢?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