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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年台上463號判決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9/2011 9:37:53 PM
發表內容

使用借貸關係以往學者均認「無保護經濟弱者之社會任務」及「無償行為無特別保護債權人之必要」而否認有類推425以拘束繼受人。

然近來實務見解不斷以誠信原則為基礎,而認使用借貸關係得拘束惡意繼送人〈債權物權化〉。最新一則「100年台上463號判決」已可認定此見解為最高法院普遍接受。

民法學員請注意

http://www.lawspace.com.tw/practice/practice.asp

回覆 小花 在9/30/2011 12:26:29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這個新的實務見解會放在   2012   債編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11 12:46:49 AM的回覆:

會放在物權,767中作說明。

回覆 疑!! 在9/30/2011 8:45:35 AM的回覆:
學生以為此判決之事實為使用借貸土地建築房屋使用
實務見解為避免借貸人遭拆屋還地蒙受重大損失
方以誠信原則為由突破債之關係相對性法理
請教老師
若僅是單純使用借貸房屋
不知實務是否有判決認為也可類推適用§425
學生以為若認借用借貸房屋也可類推適用§425
似乎過度保護借貸人
畢竟借貸人僅負歸還房屋
不似前例得拆屋還地
不知實務是否此種判決出現
謝謝老師指點
回覆
李俊德 在9/30/2011 2:16:41 PM的回覆:

學生以為此判決之事實為使用借貸土地建築房屋使用
實務見解為避免借貸人遭拆屋還地蒙受重大損失
方以誠信原則為由突破債之關係相對性法理
請教老師
若僅是單純使用借貸房屋
不知實務是否有判決認為也可類推適用§425
----------------------------------------------------------------------------
1.實務沒有類推適用§425

2.實務使用的是「誠信原則」〈權利行使與相對人損害之衡量〉及「債權物權化」

3.我個人認為單純使用借貸房屋,基於「誠信原則」〈權利行使與相對人損害之衡量〉,可能可以請求返還〈相對人收入甚豐,損失不大〉,也可能不能請求返還〈原所有權人借與他人作為孤兒院使用,如可請求返還將失所流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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