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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上課重點整理
發表人 參考一下  

發表日期

7/20/2005 3:33:02 PM
發表內容 民訴上到第八堂,老師提示不少重點,後學以問答題方式整理,提供給同學參考。如果有任何疏漏地方,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一、必備實務見解
1、65台抗字162判例,特別審判籍如何適用?原告主張?
2、釋字256,再審如何迴避?
3、81年第14次決議(迴避考點):曾參與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在第三審復就同一事件參與裁判,是否須迴避?(課本第一冊P97;Power   Point   第五回之一P2最右下角一格)


二、上課重點
1、訴訟標的與攻防方法之意義?(Power   Point   第一回講義P9上方四格):背到滾瓜爛熟

2、訴訟要件之審查:分為訴訟成立要件(絕對與相對)與權利保護要件(訴訟上與實體上),如果各欠缺要件時,法院作何處置?(Power   Point   第一回講義第二份P3)

3、民事訴訟目的:將邱的「法尋求說」三點內容,完全背熟(課本第一冊P10∼11;邱連恭   程序利益保護論   144頁)

4、判決效力之正當化基礎:判決內容正確或程序保證賦予?其詳細內容為何?(Power   Point   第二回P3下面兩格)

5、現代型紛爭事件之訴求內容,關於將來侵害之防止,為何種權利?(課本第一冊P13;Power   Point   第二回P3下面兩格)

6、非訟事件有哪七項特色?(課本第一冊P15∼16)

7、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十點區分?(課本第一冊P16∼20;Power   Point   第二回P7下面兩格)(前兩點最為重要)

8、訴訟程序之處分權主義三層面之內容為何?(課本第一冊P16)(務必背到滾瓜爛熟!)

9、訴訟程序之辯論主義三命題之內容為何?(課本第一冊17;Power   Point   第三回P2、P3)(務必背到滾瓜爛熟!)

10、有關職權探知主義相當重要三個條文:575Ⅰ、574Ⅱ、575之1Ⅰ(課本第一冊P17;Power   Point   第三回P3右下角格)

11、民事訴訟法之訴訟程序,採採當事人主義或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內涵為何?(課本第一冊18;Power   Point   第三回P4)

12、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之交錯適用∼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的內容?(課本第一冊P26;Power   Point   第三回P7、P8上面兩格)

13、人事訴訟程序程序,如何應用「法理交錯適用」之法理,尤其關於處分權主義之緩和及辯論主義之緩和內容為何?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婚姻無效、婚姻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之訴、同居之訴等事件,如何適用?(Power   Point   第三回P8、P9、P10)

14、民821「利益」解釋適用,及「出租行為」是否適用土第34之1規定?(課本第一冊P48∼50;Power   Point   第四回P3)

15、辯論主義所及之事實為何?主要事實?間接事實?補助事實?通說與邱聯恭各為何種見解?(課本第一冊52、P277∼278;Power   Point   第四回P5∼P6)

16、恆定原則有哪兩點內涵?(課本第一冊P53;Power   Point   第四回P7、Power   Point   第五回第二份P4右下三格及P5左上一格)

17、飛躍上訴是飛躍審級或層級?亦即飛躍第二審或飛躍高等法院?簡易程序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是否屬飛躍上訴?(課本第一冊P61∼62;Power   Point   第五回P1∼P2)

18、特別審判籍應如何加以適用?通說及實務看法為何?邱聯恭老師有何獨特見解?(課本第一冊P66、80;Power   Point   第五回P4下面兩格、P5左上角一格)

19、寄寓地意義,寄寓地與住居所之區分?(課本第一冊P66;Power   Point   第五回P5下面兩格、P6、P7左上角一格)

20、主觀訴之合併特別審判籍之立法意旨與要件?(課本第一冊P69;Power   Point   第五回P8下面兩格、P9上面四格)

21、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區別?(課本第一冊P71)

22、裁定救濟方法有幾種?何種裁定可依498再審?何種裁定可依507準再審?(Power   Point   第五回P10上面三格)

23、何謂自由心證主義(記住八字箴言)、法定證據主義?(Power   Point   第五回第二份P2下面四格、P3最左上角格)

24、任意管轄及專屬管轄之管轄錯誤效果?(課本第一冊P77、78;Power   Point   第五回第二份P5最右下角格)

25、法院自行迴避原因中,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其「前審」意義為何?更審還是法院迴避原因?釋字再審之迴避,釋字256號怎麼適用?曾參與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法官,在第三審復就同一事件參與裁判,是否須迴避?81年第14次決議的內容為何?(課本第一冊P91、92;Power   Point   第五回之一P1~P3)

26、判決效力相對性與判決效力絕對性之意義?適用之原則與例外為何?判決效力若擴張第三人,應賦予何種制度性保障?(Power   Point   第六回P2、P3)

27、有關當事人重要名詞:何謂當事人查定、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訴訟能力、陳述能力?何謂共同訴訟?有何種區分類型?如何簡化共同訴訟?(Power   Point   第六回P4左上角第一格)

28、程序主體權法理基礎之意義?(課本第一冊P105∼106;Power   Point   第六回P6)
回覆 王力宏 在7/20/2005 4:11:59 PM的回覆:
沒答案嗎?
回覆 心意 在7/20/2005 5:37:32 PM的回覆:
感謝開版者無私的分享。又樓上的王力宏先生,這......還需要答案嗎?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回覆 王力宏 在7/20/2005 7:59:29 PM的回覆:
怎麼不用答案,我沒你那麼強
回覆 張惠妹 在7/20/2005 8:36:00 PM的回覆:
力宏哥,答案部分就由你來幫忙整理好了,記得明天晚上六點之前要整理好PO上來哦,不然我就不愛你了∼阿妹
回覆 王力宏 在7/20/2005 9:37:12 PM的回覆:
樓上的你很......
我就是不會才問,有沒有答案
你還叫我明天6時po上來
你好壞心
回覆 王力宏 在7/21/2005 2:59:09 PM的回覆:
張惠妹
你答案寫好了沒呀?
快PO上來呀.............

等你喔
回覆 王力宏 在7/22/2005 10:20:26 AM的回覆:
那個屬名張惠妹的同學

你去那了,快PO答案呀??
回覆 參考一下 在8/16/2005 11:58:38 PM的回覆:
接續上文,繼續提供老師上課提及的重點.

老話一句,錯誤全歸我

還有,同學一定要仔細閱讀老師課本、講義與錄音內容,才能達到完整學習效果.


一、必備實務見解
4、39台上364判例:祭祀公業無當事人能力(課本第一冊P131、P139;Power   Point   第六回第二份P3、P4)

5、50台上2719判例、大法官釋字486號:非法人團體權利義務之歸屬「得逕為實體判決」(對非法人團體下判決、非法人團體有無權利能力之爭議)(課本第一冊P131∼P135;Power   Point   第六回第二份P5上面三格)

6、33上4810、41台抗10:連帶債務性質,實務主張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此共同訴訟之性質為何?(課本第一冊P190、P210)(注意:但考試時一定要寫普通共同訴訟)

※備註:出題者的參考標準(老師一甲子解題經驗法則)
1、X、Y、Z:駱永家出題?
2、甲乙丙、ABC事實:邱聯恭出題?
3、原告張三、被告李四、當事人王五:實務出題?


二、上課重點
【2005.07.20(三)第九堂】
29、祭祀公業有無當事人能力?祭祀公業進行訴訟時,以何人為原告或被告?那個實務見解必背?(課本第一冊P131、P139;Power   Point   第六回第二份P3、P4)

30、怎麼對非法人團體下判決?非法人團體有無權利能力?非法人團體權利義務之歸屬問題?哪兩個實務見解要記?(課本第一冊P131∼P135;Power   Point   第六回第二份P5上面三格)(記下來)

31、當事人適格與訴有無理由如何區分?(課本第一冊P147;Power   Point   第七回P1、P2上面二格)


【2005.07.22(五)第十堂】
32、本案適格中,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判斷標準?形成之訴中,被告在當事人適格有何判斷標準?確認之訴三要素為何?(務必背熟,沒有背起來,可歸責自己疏失)(課本第一冊P147、P148;Power   Point   第七回P4∼P6)

33、法律關係之主體與當事人適格之判斷關連?何者有關聯?何者無關聯?(課本第一冊P149;Power   Point   第七回P7上面四格)(確認之訴與法律關係之主體內容必須背熟)

34、可否提起確認他人法律關係之訴?是否應以法律關係主體為共同被告?若須列他人全體為被告,則該他人之共同訴訟關係為何?實務見解與學說的差異在哪裡?(課本第一冊P149∼150;Power   Point   第七回P7下面兩格、P8、P9上面兩格)(在學說之否定說中,有關事實及論理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不能剝奪訴訟實施權的三點理由,務必背熟)

35、訴訟擔當的三點效力?其中第三點,實質當事人為共同訴訟輔助參加時,能不能為抵觸被參加人之訴訟行為?(課本第一冊153、P245、246;Power   Point   第七回P9中間兩格)(務必背到滾瓜爛熟)


【2005.07.25(一)第十一堂】
36、依職務賦予訴訟實施權有哪兩種重要類型?代位訴訟的訴之聲明如何寫?(國家考試經常考,一定要徹底寫正確)代位訴訟若分別為一般債權與特定物債權情形,有何區分?此等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又各自為何?(課本第一冊P150;Power   Point   第七回P9下面兩格、P10上面四格)

37、依訴訟法賦予訴訟實施權有哪兩種重要類型?當事人恆定原則(254Ⅰ)意義?當事人恆定原則與破產宣告有何差異(提示:當事人恆定原則是白馬、破產宣告是黑馬,白馬黑馬都是馬,但白馬不是黑馬;或者說當事人恆定原則是女人、破產宣告是男人,女人男人都是人,但女人不是男人),亦即兩者之訴訟實施權分別歸屬於何人?何謂參加人承擔訴訟(64)?與58條的訴訟參加有何關聯?(務必將58Ⅲ條文背起來)而58條訴訟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好多老師提出,重要的問題)(課本第一冊P150;Power   Point   第七回P10下面兩格、Power   Point   第七回第二份P1上面四格)

38、依實體法賦予訴訟實施權之「多數權利人事件」(五顆星),中有哪兩種重要類型?不可分債權(民293)及分別共有(民821,五顆星,在民法民訴都很重要)在何種情形適用之?依照民法821所賦予的訴訟實施權內涵為何?是否限於物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部分共有人(形式當事人)向無權占有人提起民767所有物返還之訴,勝訴或敗訴時,對其他沒打官司的共有人(實質當事人)有何效力?在訴訟中時,提起訴訟之共有人是否需職權通知未起訴之共有人參加訴訟?(註:法院職權通知其他共有人時,一般老師認為僅需通知本訴訟事實,但邱聯恭老師主張除了職權通知本訴訟事實之外,還需通知主要爭點整理結果,又稱C事實之存否)若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在訴訟敗訴時,該未參加之共有人,有何救濟之道?(第三人撤銷之訴嗎);若為多數人之不可分債權(如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請求權),適用民法821或293條規定?(課本第一冊P49、P50、P151;Power   Point   第七回第二份P1下面兩格、Power   Point   第七回第二份P3上面三格)

39、法定訴訟擔當與任意訴訟擔當之區分實益?何種類型須踐行職權通知利害關係第三人(事前程序保障),何種無庸職權通知?何種類型須賦予第三人撤銷之訴(事後程序保障)救濟,何種又不用賦予?(法定訴訟擔當之職權通知,在第三人明確特定與否情形,其通知方式有何不同?)(課本第一冊46∼48)(備註:法定訴訟擔當與法定類型之任意訴訟擔當,有何差異?)

40、除法有明文外,應否承認任意訴訟擔當?又任意訴訟擔當之實質關係說(學界通說)內涵為何?(課本P151、P152;Power   Point   第七回第二份P3上面右邊三格)

41、任意訴訟擔當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內涵為何?如何運作?(課本第一冊P209)(遲早會考,太實用了,例如訊碟的呂學仁、博達的葉素菲、太電的胡洪九)

42、形式當事人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處分權是否受限制(課本第一冊P153;Power   Point   第七回第二份P3最下面二格)


【2005.07.27(三)第十二堂】
43、得否基於事實上,論理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或為防止裁判矛盾牴觸,即將數人一同進行之訴訟定性為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之區別標準為何?何謂合一確定?合一確定有哪五點內涵?又,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如何區分?(課本第一冊P196;   Power   Point   第八回P1、Power   Point   第九回P3中間右一格)(務必背熟)

44、實務及學界,基於事實上、論理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或為防止裁判矛盾抵觸,將數人一同進行之訴訟之定位,有何差異?誰擴張必要共同訴訟適用範圍,誰縮減必要共同訴訟適用範圍?定位為普通共同訴訟或必要共同訴訟,各有何理由?對「連帶債務之訴訟」,有哪兩個必背的實務見解?(連帶債務‚對主債務人及保證人ƒ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三種類型,實務及學界如何認定?)(課本第一冊150;Power   Point   第八回P1∼P3)(務必背熟)

45、共同訴訟判斷思考三步驟(Power   Point   第八回P4、Power   Point   第八回第二份P3)(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三個無爭議類型以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五個無爭議類型,這八種一定要背下來)

46、補救、填補、緩和普通共同訴訟裁判相歧異、矛盾、抵觸之兩原則?或稱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界限(課本第一冊P182;Power   Point   第八回P4下面四格)

47、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哪三種必背類型?(課本第一冊P183、P184;Power   Point   第八回P5∼P12)

48、涉及民法242代位訴訟之八個延伸問題(老師課堂上口述;Power   Point   第八回P7下面四格、P8上面四格,Power   Point   第八回之一P1、P2)
Q1:甲代位訴訟中,乙能否再行起訴?
Q2:甲代位,乙是否為判決效力所及?
Q3:甲勝訴,乙是否為判決效力所及?
Q4:甲敗訴,乙是否為判決效力所及?
Q5:甲代位訴訟中,乙應否被通知?
Q6:甲敗訴確定後,乙可如何救濟?
Q7:甲敗訴確定後,乙可否再行起訴?
Q8:甲敗訴確定後,其他債權人如丁,可否本於同一權利再代位起訴?

49、必要共同訴訟有哪六個不利益之訴訟行為?必要共同訴訟之適用前提及適用時期為何?(老師上課口述)


【2005.07.29(五)第十三堂】
50、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性質為何?實務見解與學界通說為何?形式的形成之訴,有哪四個法理?(務必背熟)(課本第一冊P184、P185;Power   Point   第八回P10、P11上面前二格)

51、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全體共有人處於如何地位?如何進行訴訟?如何決定原告、被告?或決定上訴人、被上訴人?(課本第一冊P185;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1下面三格、P2上面第四格)

52、應成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共同訴訟人,未列為共同訴訟人所提起之訴之瑕疵,應如何補正?以哪三種方式參與訴訟成為當事人?共同訴訟參加在固有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各有何功能?(課本第一冊P186、P245;Power   Point第十回P5下三格、P6上兩格)(駱愛考)

53、多數債權人之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民244)及多數債權人行使代位訴訟(民242),其多數債權人彼此之關係,屬普通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或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課本188;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4上面兩格)

54、分別共有人請求回復共有物之訴(民訴821)性質為何?判決效力是否及於未參加訴訟之其他分別共有人?邱聯恭老師在此問題有無改變見解?法理基礎何在?(課本第一冊P188;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4中間左邊那一格、Power   Point第九回P9上面四格、Power   Point第九回之一P1)(十顆星,太重要,為許多老師討論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案例)


【2005.08.01(一)第十四堂】
55、公同共有人關於共同共有物之訴訟,是否為固有必要訴訟?(課本第一冊P188、P213;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4中間右邊那一格)

56、買受人以前後出賣人為共同被告之共同訴訟之性質為何?買受人須不須要以前後出賣人為共同被告?(課本第一冊P189;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4最下面兩格)(學說及實務難得一致看法,記下來)

57、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之共同訴訟性質為何?實務與通說各持何說?考試一定要寫哪一說?有哪兩個必背的實務見解?(課本第一冊P190、P210;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5最上面左邊一格)(十顆星)

58、債權人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性質為何?理由何在?(課本第一冊P191;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5上面右邊一格及下面四格、P6上面四格)
※備註:參考題目第44題è連帶債務人間、對主債務人及保證人間、對主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間的共同訴訟性質

59、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的必背兩句話為何?實務及學說是否承認主觀之預備合併?(課本第一冊P192;Power   Point第八回第二份P7下面四格、P8)(如果考出來,一定要採肯定見解)

60、主參加訴訟類型及功能為何?主參加訴訟有幾個訴訟?(課本第一冊P195;Power   Point第九回P1、P2、P3上面兩格)

61、主參加訴訟效力為何?合一確定與56條各款規定是否相同?主參加訴訟判決,對本訴訟之兩造被告,是否須合一確定?(課本第一冊P196;Power   Point第九回P3下面四格、P4、P5左上一格)

62、利益與否之判斷時點,通說與實務各有何見解?(課本第一冊P197;Power   Point第九回P5下面四格)


【2005.08.03(三)第十五堂】
63、必要共同訴訟56條效力有哪兩個特別規定?(課本第一冊197、198;Power   Point第九回P6下面二格、P7上面兩格)(遲早會考)

64、選定當事人(形式當事人)由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全體選定或分組選定時之訴訟性質為何?(課本第一冊P202;Power   Point第九回P8下面兩格、P9上面四格)

65、團體訴訟與集團訴訟之區別?以何人名義進行訴訟?提起金錢賠償時,法院如何判定?(課本第一冊203、204;Power   Point第九回P9右下角一格、P10)

66、消保法第50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28條,與團體訴訟、集團訴訟之關係為何?(課本第一冊203∼205、208、209;Power   Point第九回P9右下角一格、P10∼P12)(遲早會考)


【2005.08.08(一)第十六堂】
67、訴訟參加是否限於「法律上」利害關係?有哪三種類型?(課本第一冊240)(記下來)

68、訴訟參加人之參加權限有何例外?訴訟參加人能否輔助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參加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課本第一冊241;Power   Point第十回P2下兩格、P3上兩格)

69、訴訟參加之參加效力為何?立法意旨為何?於輔助當事人勝訴或敗訴時發生參加效力?(課本第一冊242、243;Power   Point第十回P3下四格、P4左上一格)(背下來)

70、參加效力與既判力之區別何在?(課本第一冊243、244;Power   Point第十回P4右上一格、中左一格)(背下來)

71、訴訟參加有何類型?共同訴訟參加與共同輔助參加之區別何在?(課本第一冊244~246;Power   Point第十回P4下兩格、P5上三格)(背下來)

72、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之類型與效力為何?(課本第一冊245~246;Power   Point第十回P6上面兩格)


【2005.08.10(三)第十七堂】
73、在由夫妻之一方先提起之否認子女隻訴繫屬中,他方可否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課本第一冊P246;Power   Point第十回P6右下角一格、P7)

74、訴訟參加58Ⅲ、職權通知(67之1)、第三人撤銷訴訟之關係(507之1)為何?58條或62條之參加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民法821分別共有人請求回覆共有物之訴,若僅有一個共有人起訴,判決效力及於其他共有人?其法理基礎為何?)是否應釐清職權通知之踐行(事前的程序保障)與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提起(事後的程序保障)等二者之應有關係?(課本第一冊P13、47、247;Power   Point第九回P13、第九回之一P1、第十回P9下兩格、第十回之一P1~P4)(邱聯恭   民訴研討會第88次)(一定要搞懂,背熟,太重要)

75、裁判於主文或理由有所疏漏時候,如何處理?判決主文與判決理由,那個有既判力、形成力或執行力(Power   Point第十一回P3右下角一格、P4、P5)


【2005.08.12(五)第十八堂】
76、既判力之遮斷效意義為何?發生之前提是什麼?違反時,法院如何處理?(Power   Point第十一回P5下兩格、P6、P7上面兩格)

77、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在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議中,有何差異?在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發生前提為何?發生於給付之訴、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Power   Point第十一回P7下四格~第十一回第二份P4上面兩格)

78、自由心證主義及法定證據主義之意義、內容?(課本第一冊P281、P282;Power   Point第十一回P第二份P5、P6、P7上面四格)(參考題目23)(自由心證主義八項內容要記起來)


【2005.08.15(一)第十九堂】
79、民事訴訟法73條與民事訴訟法174條衝突之協調?(課本第一冊P344;Power   Point第十一回之一P1)

80、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為陳述,包括完全自認、附限制自認、自認之限制、擬制自認、單純否認、附理由否認等,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轉換?又,附限制自認與附理由否認,兩者如何區別?(課本第一冊P360;Power   Point第十二回P2下面四格、P3、P4、P5上面四格)

81、何謂審判長之闡明權?其內涵為何?審判長是否得逾越訴訟標的,而為闡明?2000年修法前,實務看法是什麼?(課本第一冊P363~P365;Power   Point第十二回P6下右第一格、P7、P8)
回覆 請問 在9/24/2005 9:50:11 AM的回覆:
可以再整理嗎
對一個剛上大四的學生   複習民訴很受用
回覆 參考一下 在9/26/2005 11:28:04 PM的回覆:
2005.8.17(三)第二十堂
82、中間判決意義與兩點效力為何?(務必背起來)(課本第一冊P387~P388;Power   Point第十三回P1左下角第一格)

83、得為一部判決(民訴382)(亦得為補充判決)有哪些情形?(課本第一冊PP388;Power   Point第十三回P2左上角第一格)(背下來)

84、判決更正中,何謂顯然的錯誤?非出於法院之過失(如當事人錯誤)所造成之錯誤,能否請求法院更正?(課本第一冊PP394;Power   Point第十三回P8左下角第一格)

85、法院實際上是否已為裁判之表示,其判斷標準?(課本第一冊P396;Power   Point第十三回P9中間左第一格)

86、在判決理由中表示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標示者,是否應經裁判,應如何救濟?(課本第一冊P394、P396;Power   Point第十三回P8右下角第一格、P10、P11左上角一格)

87、一部請求之許否?肯定說與否定說,各有何理由?(課本第一冊P397;Power   Point第十三回P11下面四格、P12,Power   Point第十三回第二份P1左上第一格)

2005.08.19(五)第二十一堂
88、得為補充判決原因為何?(課本第一冊P398、P399;   Power   Point第十三回第二份P1、P2)

89、現在給付之訴與將來給訴之訴意義與區別時點?(課本第二冊P3;Power   Point第十四回P1下面兩格、P2上面四格)

90、何種訴訟類型方有判決效力雙面性概念?判決效力雙面性有何功能?(給訴之訴與形成之訴,勝訴時或敗訴時各為何種判決?發生何種效力?)(課本第二冊P3、P5;Power   Point第十四回P2下面兩格)

91、確認之訴中,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之訴與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之區別(課本第二冊P3;Power   Point第十四回P3、P4、P5上面四格)(法律行為有三個特別成立要件,背下來)

92、上訴要件有欠缺,審判長得不命補正,而逕與駁回之兩種例外情形?(課本第二冊P24第十四題解答)(背起來)

93、訴訟標的內容為何?何謂攻擊、防禦方法?其與訴訟標的有何不同?(課本第二冊P8;Power   Point第十四回第二份P4、P5上面三格)

94、如何使當事人所提出之攻防方法成為訴訟標的,而有既判力?(Power   Point第十四回第二份P5下面三格、P6上面三格)(背起來)

2005.08.22(一)第二十二堂
95、新舊訴訟標的意義、差異及爭議前提?訴訟標的功能?(課本第二冊P8~P13;Power   Point第十四回第二份P6下面三格、P7~P10)

96、何謂訴訟標的相對論?其訴訟標的範圍、意義及要件內容為何?(課本第二冊P13~P16;Power   Point第十四回P11)※P21的八十六年司法官第一小題第二點答案(背下來)

97、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方式原則與例外為何?最低損害賠償請求之聲明如何寫?實務是否接受民訴245條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理由為何?(課本第二冊P37、P38;Power   Point第十五回P2下面四格、P3上面四格)

98、當事人恆定原則意義?(課本第二冊P40~P45;Power   Point第十五回P4下面三格~第十五回第二份P8)(國家考試重點)

2005.08.24(三)第二十三堂
99、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依保險法第53之規定,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設被保險人丙已先對第三人已起訴,嗣保險人甲再對乙起訴,甲之訴是否適法?(課本第二冊P401;Power   Point第十五回P6下面三格、P7、P8上面三格)

100、第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後第三人如何向債務人求償?(Power   Point第十五回P7下面三格、P8上面二格)

101、當事人恆定與訴訟擔當之關係為何?Œ訴訟擔當之意義為何?訴訟擔當之類型?Ž當事人恆定屬訴訟擔當類型之一訴訟擔當不等同於當事人恆定(Power   Point第十五回P8下面三格、P9、P10)

102、既判力主觀範圍?(課本第二冊P42~P44;Power   Point   第十五回P9下面二格、P10、第十五回第二份P1~P7)(十顆星)(實在太重要,務必背到滾瓜爛熟)
※61年台再186判例(63.3.26決議):既判力、執行力是否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課本第二冊P42、P46;Power   Point   第十五回P9下面二格、P10、第十五回第二份P1~P7)

103、既判力是否及於因實體法規定善意取得權利之人(課本第二冊P43;Power   Point   第十五回第二份P5下面兩格、P6)

104、補充性給付訴之聲明如何寫?(課本第二冊P58;Power   Point   第十六回P2中間右邊格)

2005.08.29(一)第二十四堂
105、事實應不應該成為法院裁判的客體?何謂事實?民訴有哪三種事實?(課本第二冊P59、P60;Power   Point   第十六回P3~P8)【事實是否為確認之訴客體,有哪三句話一定要背訟】

106、確認之訴之客體為何?(課本第二冊P60;Power   Point   第十五回P7、P8)

107、一時性及繼續性之法律關係,能否提起確認之訴?在積極確認之訴與消極確認之訴,有無不同?(課本第二冊P60、P74;Power   Point   第十五回P7右下格)

108、確認利益三要件?(課本第二冊P61、P62;Power   Point   第十五回第二份P1下面四格~P7上面四格)(必背三句話)

109、所有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關係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買賣關係與價金請求權、借貸關係與借款返還請求權,是否為同一訴訟標的或不同訴訟標的?(課本第二冊P62;Power   Point   第十五回第二份P3下面四格~P7上面四格)(背起來)

2005.09.02(五)第二十五堂
110、更行起訴限制之意義?立法意旨?態樣?要件及違反效力各為何?(課本第二冊P62~71;Power   Point   第十六回第二份P7下面二格~第十六回第三份P6)

111、訴之聲明可以代用之適用前提為何?在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確認之訴三種訴訟類型,何種情況會構成訴之聲明代用?(課本第二冊P66;Power   Point   第十六回第二份P8右邊三格、P9)

112、別訴禁止主義(新同一事件說)之意義?立法意旨?時期?要件?不得提起別訴,得用何種方式主張?違反時有何效力?有哪些類型?(課本第二冊P66~70;Power   Point   第十六回第二份P10~第十六回第三份P6)

2005.09.05(一)民訴第二十六堂
113、單純合併之意義與五點效力?(背起來)(課本第二冊P95;Power   Point   第十七回P1右下一格)

114、代償請求(代替請求)之訴之性質?依聲明態樣不同,可分為哪兩種?如何為代償請求之訴之聲明?(課本第二冊P96;Power   Point   第十七回P3右下一格、P4、P5左上一格)

115、何謂選擇合併?選擇之債是否即為選擇合併?肯定見解如何對選擇合併下定義?(課本第二冊P97;Power   Point   第十七回P5中下四格、P5、P6、P7左上一格)

116、單純合併、選擇合併、重疊合併及預備合併各訴間之關係?何者具有條件關係?何者不具條件關係?前述各合併之訴,有哪五種效力?(Power   Point   第十七回P7)(五點效力背起來)

117、何謂預備合併?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能否併存?(背起來)(必殺絕招)(課本第二冊P98;Power   Point   第十七回P8中下四格~P11)

118、重疊合併與選擇合併有何異同?選擇合併與預備合併有何異同?(Power   Point   第十七回P7左中一格、P10左下角一格)

2005.09.07(三)民訴第二十七堂
119、原告以單一聲明要求同一經濟目的或法律效果滿足,而得以併存之數訴,指定順位而要求審判之合併態樣時,應如何處理?有哪幾種說法?(課本第二冊100;Power   Point   第十七回第二份P1中下四格P1、P2)

120、原因債權與票據債權競合時,有幾個訴訟標的?在新、舊訴訟標的理論,有何不同?法院應該如何審理裁判?又,新訴訟標的理論,可再分為一分肢說、二分肢說及新實體法說,其訴訟標的各為幾個?法院如何審理裁判?(Power   Point   第十八回P1、P2)(駱老師見解,背起來)(「原因債權與票據債權」,這九字必寫)

121、預備合併上訴,若第一審認先位之訴有理由,此時,第二審得否逕就備位加以審判?(第一審就甲主位請求為甲勝訴之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如認主位請求無理由時,可否逕對備位請求審判?)若第一審認先位之訴無理由,此時,第二審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兩造均上訴、僅被告上訴、僅原告上訴等不同情況,法院如何審理裁判?(課本第二冊102~105;Power   Point   第十八回P1~P4)

122、何謂重疊合併?重疊合併、競合合併、選擇合併,三者間有何關係?通說、實務、駱永家老師、邱聯恭老師有何不同見解?(課本第二冊107、108;Power   Point   第十八回P5、P6)(通說見解背起來)

2005.09.09(五)民訴第二十八堂
123、訴之變更、追加目的?(課本第二冊130)(三顆星)

124、法定特許訴之變更追加類型,在「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其事實之意義為何?何謂基礎事實同一?有哪三說?什麼情形下,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原因事實(244Ⅰ)=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225Ⅰ)?(五顆星)(課本第二冊33;Power   Point   第二十回P3右下一格、P4~P6)(參照第一零五題)

2005.09.12(一)民訴第二十九堂
125、訴之變更追加在因情事變更雸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時,該情事變更是否須限定在起訴前或起訴中?實務有何見解?(課本第二冊P134)(三顆星)

126、追加中間確認之訴與反訴(中間確認反訴)之異同?追加中間確認之訴與中間判決之異同?中間判決有何效力?(記下來)(課本第二冊P134、P135、P327、P328;Power   Point   第二十回P11、P12)

127、訴之變更效力為何?原訴是否須符合撤回要件方才為訴之撤回?第一審及第二審如何裁判?(課本第二冊P136)

128、反訴之被告對象為何?是否須將本訴原告全部列為反訴被告?第三人在何種情形下,始能為反訴之被告?(課本第二冊P155;Power   Point   第二十一回P2、P3上面四格)

2005.09.14(三)民訴第三十堂
129、預備反訴之意義、種類及效力為何?姚瑞光、楊建華與駱永家、邱聯恭,對預備反訴有何不同之看法?(課本第二冊P157~P158;Power   Point   第二十一回P5下面四格、P6上面三格)(效力部份可參照第一一六題)

130、訴之撤回與上訴之撤回、訴之撤回與訴訟標的之捨棄、訴之一部撤回與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區別比較為何?(課本第二冊P166、P167)

131、駱永家老師將一部請求肯定說、否定說與訴之聲明減縮作連結,若原告將訴之聲明由30萬元縮減為20萬元時,一部請求肯定說視為什麼?一部請求否定說視為什麼?是否需要被告同意?(老師上課舉例)(一部請求之意義,參照課本第二冊P52)

132、訴訟上和解之效力與性質為何?(課本第二冊P303、P305~P313;Power   Point   第二十二回P3、P4)

133、訴訟法上行使形成權後撤回起訴之效力:原告在訴訟程序中解除、終止或撤銷契約之表示後,其解除、撤銷、終止之效力如何?(課本第二冊P171;Power   Point   第二十二回P3~P5)
回覆 學弟 在10/1/2005 10:15:18 PM的回覆:
感恩阿

這種整理      真是太棒了

我是大四的學生      自己聽完老師的課      再加上你的整理      

有效率多了

請幫忙再整理

保佑你金榜題名
回覆 張3豐 在10/1/2005 11:56:42 PM的回覆:
感謝您,真的很有心。

這樣複習的時候,照著您所整理的重點綱要,

使我更迅速抓到要點。

感謝您無私的付出,您有一顆無私的心,祝您考場上也有好運氣。

非常感謝。
回覆 非常感謝 在10/7/2005 12:40:07 AM的回覆:

趁民事訴訟法上課告一段落

趁空檔重聽民事訴訟法並加以複習

配合著您所整理的重點整理

於研讀完後

依照您所整理的重點自問字答並作測驗

感覺上比較容易到掌握到每堂課的精要

真的非常感謝

願主保佑您

回覆 參考一下 在11/29/2005 2:14:10 AM的回覆:
若有錯誤內容,一切歸我
你覺得有用,是老師的功勞與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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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5(日)民訴第三十一堂

134、當事人訴訟上和解就訴訟標的外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有何效力?與確定判決生同一效力與否?有無既判力、刑成力或執行力?
若就訴訟標的外事項和解出現無效或得撤消,當事人如何救濟?得否提出繼續審判?
第三人參加和解是否為訴訟當事人?是否為既判力所及?是否為執行力所及?和解出現無效或得撤銷事由,第三人得否提出繼續審判?(課本第二冊P299、P300;Power   Point   第二十三回P2下面三格)

135、訴訟上和解所生相類似於既判力效力之基準時點為何?(課本第二冊P304)

136、訴訟上和解成立後,當事人不履行,他造得否行使解除權?如何行使?如解除和解契約後,他造如何救濟?得否請求繼續審判?能否另行起訴?能否針對和解部分請求強制執行?(課本第二冊P306;Power   Point   第二十三回P4上面四格)

137、民訴有哪三種不變期間?逾越不變期間效力為何?(老師上課舉例)

138、訴訟上和解之審理程序?對和解請求繼續審判,若法院認定無理由或有理由,應做如何處理?
請求繼續審判,對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爭執,法院是否得為中間裁定?
為廢棄和解繼續審判,須至何種程序,才會溯及既往失其和解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權利是否受影響?(課本第二冊P308、P309;Power   Point   第二十三回P4上面兩格、P5、P6)

139、違法取證有無證據能力?在何種審查標準與審查方法下,得加以利用?竊聽或竊錄之取證,有無證據能力?民事法院能否逕行採用前述證據?(課本第二冊P211~P213、P240~P243)

140、證人或鑑定人未具結,得否以證言或鑑定意見作為證據資料,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判定原告勝訴?(上課老師舉例,民訴尚未考過)

141、原告乙之證人丙所陳述事實不利原告乙(例如,證人丙陳述原告乙與被告甲兩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法院可否逕採用證人丙之證言,判決原告乙敗訴?是否因被告甲承認證人丙證言而有不同處理?(課本第二冊P210、P211;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二份P4右上一格、左中一格)(很難的問題)

142、心證度與證明度之關係?與舉證責任分配又有何關連?(課本第二冊P211;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二份P4下面三格、P5、P6)

143、如何區別「反證」和「證據抗辯」?民訴釋明、民訴證明、刑訴證明與自然科學證明之認定意義為何?(課本第二冊P214;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二份P8右下角一格)



2005.10.16(日)民訴第三十二堂

144、證明與釋明之意義與區分標準何在?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意義與區分標準是什麼?(課本第二冊P214~215;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二份P9、P10左上三格)

145、要證事實與種類為何,其中何者適用嚴格證明,何者適用自由證明?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中有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補助事實,何者為辯論主義所及,哪個老師有例外見解?
主要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如何法則?主張權利權在之人與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分別要對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
毋庸舉證之事實有哪些?
不負舉證責任之人若對證據有不正之行為(證明妨礙),此時舉證責任是否發生轉換,有哪兩個學說?(課本第二冊P215~21;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二份P10右下三格、P11左上一格)

146、事實自認之意義為何?可在哪三個時間點為自認?
自認對法院、自認當事人及他造當事人有何效力(事實自認三效力,考試要會寫)?
當事人自認原則上不得撤銷,但哪三種情形可以行使撤銷權?
自認性質為觀念通知或意思表示,區別實益何在?
違背真實或虛偽不存在之事實自認,是否發生法律效果,是否會限制法院心證?(違背真實之自認是否發生自認效果,法院應如何審判?)(遲早會考,若考出探討違背真實之自認效力問題,不要寫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事實、法規,經驗法則或法律關係,何者才得自認?
何謂權利自認,應否承認,有何效果?
自認及認諾之區別何在?
自認之類型有幾種?280Ⅲ視同自認與385Ⅰ一造辯論判決之區別何在?
六種不同之自認,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如何轉換?(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為陳述,包括完全自認、附限制自認、自認之限制、擬制自認、單純否認、附理由否認等,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轉換?又,附限制自認與附理由否認,兩者如何區別?)(參考第八十題)(課本第一冊P360;Power   Point第十二回P2下面四格、P3、P4、P5上面四格)(課本第二冊P217~221;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三份P1右下一格~P6左上三格)

147、何謂證據契約或仲裁鑑定契約?對兩造當事人及法院發生何種效力?(課本第二冊P224、P253、P204~P205;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三份P6左下一格)

148、何謂主張責任?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是否均有適用?
過失相抵(與有過失)之性質為何,係屬主張責任事項或法院得職權加以斟酌事項?
侵權行為案件中,加害人未提出被害人與有過失之事實,法院能否以職權自動酌減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實務見解與學界看法如何?其理由各為什麼?(課本第二冊P224、P238;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三份P6右下一格、P7左上一格)

149、舉證責任之意義、種類、分配及轉換為何?是否所有訴訟事件都會發生舉證責任?
何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區別為何,兩者分別著重什麼(必背兩句話)?我國採主觀舉證責任或客觀舉證責任,有何原因?
訴訟的勝敗與當事人之舉證活動有無必然關連?
事實真偽不明或主觀舉證責任,是否於辯論主義及職權探知主義均有存在?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我國通說為何(必背兩句話)?
消極確認之訴的舉證責任怎麼分配,是否因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或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類型而有區分,實務見解及學說看法為何?
票據債權之舉證責任(必背兩判例、一決議)?舉證責任怎麼發生轉換?
不當得利之給付訴訟,就債務存在與否事實之舉證責任由何人所負責?(課本第二冊P224~P230;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三份P7右下五格~P7、P10右上角一格)



2005.10.23(日)民訴第三十三堂

150、原因債權與票據債權之關係為何,其請求權、訴訟標的究竟為幾個?
票據債權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原告應對何事項負舉證責任?
執票人對發票人須為「原因關係」或者「票據關係」之抗辯?若執票人與發票人為直接前後手,有無不同?
原告(執票人)主張票據債權之請求時,被告(發票人)卻提出原因債權抗辯,若執票人與發票人為直接前後手,該被告(發票人)之抗辯性質為何(附理由否認或附限制自認),又應由何人就借款已、未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實務見解與學界通說有何不同?
票據法第13條之功能為何,是否為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課本第二冊P230、P238、P239;Power   Point   第二十四回第三份P10右下兩格、第二十四回第四份P1~P2)※考到票據關係債權,通常會考原因關係債權不成立或不存在(亦即票據債權成立過程中,雙方就原因關係有爭執),而由執票人或發票人負舉證責任

151、修正規範理論、利己事實說、實質利益衡量說之意義與內容?
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分別要搭配利己事實說或法律要件分配說?
實質衡量說與修正規範理論皆強調「個案公平」,但兩者有何異同?
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舉證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負責?
債務不履行四項構成要件之舉證責任分配,依特別要件說應皆由債權人舉證,但實務及學說為何都主張:「債務人有責任能力」及「債務人有故意過失」二要件係由債務人舉證,理由何在?(課本第二冊P22、P229;Power   Point第二十四回第五份P1~P6)

152、何謂舉證責任轉換?
採主觀舉證責任或客觀舉證責任,是否會發生舉證責任之轉換(法官心證度在證明度上下之間來回起伏),亦或發生舉證必要之轉換?又,舉證責任分配之時點為何?
何謂先行的主張(先行之否認)、事實的推定,與附限制自認或附理由否認有何關連,兩者對舉證責任之分配是否產生影響?
法律上事實之推定及法律上權利之推定,是否發生舉證責任之轉換或減輕?
甲男對乙女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訴訟過程中若甲男僅對兩人「結婚登記」之事實舉證,此時,對甲乙兩人是否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之證人」的結婚要件,由甲男或乙女負「本證」之舉證責任?
原告丙對被告丁提出確認A車所有權屬於丙之訴,由誰對於何種事項負本證之舉證責任?
若丙對A車之「占有」事實提出本證,此時,對於「A車之動產所有權」之事實,由丙或丁負本證之舉證責任?
另外對丙陳述其「占有A車」之事實,丁要提出本證或反證?
事實的推定與法律上事實之推定有何差別?(課本第二冊P230~P233;Power   Point   第二十五回P1~P6上面四格)

153、證人、鑑定人、當事人訊問係屬人證之證據方法,三者分別著重什麼?鑑定證人究竟是證人或鑑定人?(刑訴160條規定之專家證人意義為何)(課本第二冊P261、269、271、P285;Power   Point   第二十五回第二份P1右上角一格)



2005.10.30(日)民訴第三十四堂

154、文書與準文書意義?
書證與堪驗之區分實益何在?
何謂勘驗文書與報告文書?
日記、契約書、遺囑、驗傷單、票據等,何者為勘驗文書何者為報告文書?
勘驗文書與報告文書兩者之證據力誰強誰弱,為什麼?(課本第二冊P273~274;Power   Point   第二十五回第二份P3右下角三格、P9、P10左上角三格)

155、當事人、第三人違背提出文書義務,有何法律效果?
生母想要證明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具有親子關係,生母能否向法院聲請(書狀聲明)生父作DNA鑑定(非法定證據方法)?若法院准許生母之聲請,生父仍拒絕作DNA鑑定,是否發生證明妨礙效力(282之1)或得由法院審酌情形認應證之事實為真實(345Ⅰ)?(課本第二冊P275~276;Power   Point   第二十五回第三份P1右上角一格)

156、何謂實質證據力與形式證據力?
對他造提出之事實不爭執及對他造提出的私文書不爭執,各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法律訴松中,原告提出錄音帶作為證據方法,若你是被告律師,要如何抗辯?
適用358Ⅰ之前提為何?能否因為文書上有買受人簽名或蓋章,而直接推定該文書為真正(358Ⅰ,具有形式證據力),並進入實質證據力之討論,理由為何(五顆星)?
文書上有簽名或蓋章,其形式證據力、實質證據力為何?(課本第二冊P277~278;Power   Point   第二十五回第三份P1中下四格~P3上面四格)

157、當事人辯論與當事人訊問之區別為何?
當事人訊問之證據價值與其他證據方法誰高誰低?
法院得否僅依當事人訊問,即得認定事實真偽,而判定原告或被告為敗訴?(課本第二冊P285、P290;Power   Point   第二十五回第三份P5右上一格)

158、何謂證據保全,怎樣的狀況才會將調查證據的時間往前提,有何事由(五顆星)?
證據保全程序若已對證人訊問,為何在言詞辯論程序中,法院得再為對證人訊問,理由何在?(課本第二冊P291~P295;Power   Point   第二十五回第三份P5中下四格~P6)

159、民事訴訟事件集中審理流程為何?
何謂集中審理方式,有哪三種方式?
於準備性質言詞辯論程序中的協商庭,律師或法官要做什麼?
法院不爭執整理及爭點整理之具體內容為何(五顆星,背下來)?
律師或法院要如何幫當事人整理爭點,方得達到集中審理?(課本第二冊P177~P193;Power   Point   第二十六回P1~P4)

160、待證事實具體化方法有哪八種?(課本第二冊P198;Power   Point   第二十六回P5中間左邊一格(背起來)

161、如何寫對待給付判決之主文(重要,考試重點)?
原告甲請求以原物分割共有物,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是否為訴外裁判?
被告僅為對待給付之抗辯,而未提起反訴,法院得否為命原告提出對待給付之判決,通說見解為何?
對待給付判決有無既判力,理由為何(十顆星)?
原告或被告可否就對待給付判決請求強制執行(十顆星,考試重點)?
附有對待給付之判決,為原告一部勝訴或全部勝訴之判決?
附有對待給付之判決,原告可否就對待給付部份提起上訴,理由為何?(課本第二冊P318~P;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P1~P3)



2005.11.06(日)民訴第三十五堂

162、一部判決與補充判決之區別?得為一部判決有哪些情形?(課本第二冊P326~P27;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P4上面二格)

163、中間判決於「各種獨立攻防方法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適用前提,係獨立攻防方法成立或不成立?
中間判決與中間確認之訴之如何區別?
中間裁判之效力為何?
中間裁判宣示後,法院得否為與中間裁判所認定之事項為相岐異之判決,當事人是否能在該審級繼續提出攻防方法?
一審為中間裁判,二審能否就中間裁判繼續爭執?
中間裁判如何救濟,得否獨立上訴、抗告及再審?(課本第二冊P327~P328;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P4下面四格、P5、P6上面兩格)

164、捨棄或認諾判決之要件為何?
於準備程序、在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前,原告能否捨棄,被告能否認諾,若為捨棄或認諾,效力為何?
原告可否對被告無爭執之事項為捨棄,理由為何?
人事訴訟程序能否捨棄、認諾(參照第八題)?
未成年的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有無訴訟能力?非婚生子女的6歲小朋友,對其生父提起認領子女之訴,有無訴訟能力?前案例之認領子女訴訟,生父得否為認諾,學說(邱聯恭老師)有何見解?
原告捨棄、被告認諾,會生何種法律效力?(課本第二冊P328~P330;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P6下面四格、P7)

165、一造辯論判決是否到場辯論當事人必為勝訴,不到場當事人必為敗訴?
法院於11月15日定言詞辯論期日,當天原告被告兩造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法院若於12月15日再定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依舊未到場,又有何效果?
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法院能否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理由為何?
必要共同訴訟中,若一造當事人全部均不到場,而他造之必要共同訴訟人亦未全部到場,此時,到場之部分必要共同訴訟人,能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到場之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方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該到場當事人能否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課本第二冊P331~P332;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P8上面五格)

166、給付之訴、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是否均能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理由為何?
命被告會同原告辦理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判決,得否宣告假執行,理由為何?
假執行(再審、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宣告後,嗣後本案判決被廢棄、變更,得否聲請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依427條Ⅰ∼Ⅳ4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若原告未聲請宣告假執行,法院得否依職權宣告(五顆星)?
被告供擔保為代「假執行之原因」或「代釋明」?是否債權人表明願供擔保,法院應即為假執行(假扣押)之裁定?
拆屋還地能否宣告假執行?
哪三種狀況,應為假執行之補充判決?
假執行宣告之失效原因有幾種,是否以本案判決及假執行宣告同時被廢棄或變更為必要?
如何為395Ⅱ回復原狀、損害賠償的訴之聲明?
假執行宣告失效之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聲明,被告在一審、二審或三審為之,理由為何?
合法訴訟行為之危險責任有哪幾種?(課本第二冊P332~P339;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P8下右一格、P9~P11)

167、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前提為何?
甲向乙公司求償1億元,法院審理裁判甲勝訴確定,乙公司要求法院定履行期間或分次履行,惟經原告反對,法院得否職權為之?
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之事由為何?
定履行期間或分次履行之判決,原告或被告是否均得否上訴,理由為何?
勞務給付或遷讓房屋,性質上無法立即給付者,法院能否為分次履行之判決?
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其起算期間為何?(課本第二冊P339~P341;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第二份P1、P2左上五格)

168、適用增減給付之判決,在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後」,若有情事變更事由,得分別依據何種規範提出,有沒有提出之限制?
未取得執行名義,能否主張397Ⅰ增減給付判決之訴?
若判決確定,原告(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且已執行完畢獲得清償,能否因嗣后情事變更為由,再提出397Ⅰ增減給付判決之訴?增減給付判決,性質為給付之訴或形成之訴,學說與實務見解為何?(課本第二冊P341~P342;Power   Point   第二十七回第二份P2右下一格、第二份P1、P2)

169、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上訴,判決何時確定?
在上訴期間內或逾越上訴期間提起上訴,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確定後,對於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不變期間何時起算?(課本第二冊P351~P353;Power   Point   第二十八回P1)
回覆 參考一下 在12/20/2005 11:58:11 PM的回覆:
終於到最後部分。

各位同學可能發現,越倒後面越來越技術性、越來越細節、東西越來越多,但就如同老師所言:「國家考試考的更細」!

面對民訴這隻「金剛」,我們也只好耐著性子,慢慢馴服他吧。

老話一句:內容有任何錯誤,都是小的不才。你若認為有用,一切都是老師的苦勞、辛勞與功勞。

剩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再找時間好好研讀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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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3(日)民訴第三十六堂

170、
何謂確定判決形式上確定力(判決之羈束力)?何謂確定判決實質上確定力(既判力)?

既判力之消極作用與積極作用的內涵為何(背起來)?

何謂爭點效事件(爭點效理論)?既判力與爭點效如何區分(背起來)?

既判力之積極作用與爭點效理論,其共通效用皆是(前後兩訴)禁止矛盾,要如何明確分別?

甲對乙提起「確認A物所有權屬於甲」之訴,獲得勝訴判決,嗣後甲能否再以乙為被告,提出「乙應返還A物於甲」之訴?若能提起後訴訟,被告乙或法院甲能否再行「爭執A物所有權之歸屬」?
(課本第二冊P353~P354;Power   Point   第二十八回P1右下角一格∼P9)


171、
既判力時之範圍的基準時點為何?

何謂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排除效),是否限於同一訴訟標的方得主張?

既判力客觀範圍為何?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判斷之事項,有無既判力?

法院實際上是否已為裁判之表示,其判斷標準為何?
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部分之判斷,是否意謂訴訟標的一定要記載於主文?

何謂爭點效理論,是否係指(前訴訟)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具有既判力而言?

中間確認之訴與爭點效,功能皆在預防前後二訴訟發生矛盾,兩者如何區分?

當事人提出之攻防方法,若有抵銷抗辯及其他抗辯,法院審酌判斷順序為何?

抵銷抗辯發生既判力的判斷與範圍何在?
訴訟過程中,一造提出抵銷抗辯之攻防方法,無論法院有無審理(實體上判斷),是否皆具既判力?
抵銷抗辯中,原告或被告何人得為上訴(分三種狀況檢討)?

既判力主觀範圍何在(十顆星)(實在太重要,務必背到滾瓜爛熟)?有哪三種層次之判斷?(參照一0二題)

民法與民訴中,有關「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應如何區別?
承租人、質權人、受寄人、受說人、受任人,在民法或民訴,各為何種類型之占有人?
(課本第二冊P354~P360;Power   Point   第二十八回P10∼P17上面四格)


172、
我國怎樣才會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效力?

甲男乙女在台北結婚,婚後甲男在台北市住所毆打乙女,甲男並於台北市與丙女通姦,乙女不堪虐待,攜未成年子女遠赴美國,並在美國對甲男提起離婚訴訟及子女親權酌定之訴,嗣後美國地方法院若判決乙女勝訴,我國是否承認美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因而解消甲乙婚姻關係,或由乙女獲得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理由何在?甲男若對美國判決不服,要提出確認美國判決無效之訴,亦或提起確認甲乙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課本第二冊P361~P362;Power   Point   第二十八回P17下面兩格)


173、
上訴審判制度立法主義有覆審制度、續審制度、事後審判制度,其意義各為何,我國民事訴訟法採行何種制度?

何謂上訴利益?形式不服說與實體不服說的判斷時點標準為何?舊實體不服說與新實體不服說,如何區分?

有哪五種判決採用(舊)實體不服說(亦即有無上訴利益,不以原告起訴聲明決定)?

何謂新實體不服說,於一部訴求、確定判決失權效案例,為何能適用?原告與被告如何適用?

採取一部訴求否定說,是否意謂原告勝訴亦能上訴,理由為何?

既判力失權效排除效、遮斷效)與人事訴訟之確定判決失權效有何區別?與新舊訴訟標的理論有何關係?

前訴未曾提起反訴之被告,是否受確定判決之失權效果所及,民訴573條修正草案曾有何見解?
(課本第三冊P1∼P3、P246∼P250;Power   Point   第二十九回P1~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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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0(日)民訴第三十七堂

174、
一審上訴不合法,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444Ⅰ),此時為一審判決確定或二審判決確定,理由為何?

二審上訴不合法(未具上訴理由),三審下裁定(481準用442)駁回二審上訴,此時為二審判決確定或三審判決確定?
(課本第三冊P5;Power   Point   第二十九回P17上三格)


175、
上訴人僅對判決之一部聲明不服,其判決是否全部不確定?於單一訴訟標的、單純合併時,或選擇、重疊及預備合併(參照第116題),有何不同?於第二審、第三審有何不同?

基於公平原則,原告與被告處於對等地位,有哪三組條文?民事判決宣告假執行,對被告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漏未判示,被告能否聲請補充判決?有無其他補救方法?(2003修法前重大爭議)

單一訴訟標的時,上訴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如何寫一部上訴聲明?另外,「上訴人未上訴部分」、「被上訴人未上訴部分」,於二審、三審時(三顆星),是否會一部先行確定?理由為何?(條號要熟記)

單一訴訟標的時,被上訴人於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更審後之第二審程序,(被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後)能否再為「附帶上訴」?理由為何?第一審判決未上訴部分,於三審發回二審時,於何時確定?上訴人於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更審後之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後)能否再為「擴張上訴聲明」?理由為何?學說與實務見解(必背,一定會考)有何不同?

單純合併時,上訴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如何寫一部上訴聲明?另外,「上訴人未上訴部分」、「被上訴人未上訴部分」,於二審、三審時(三顆星),是否會一部先行確定?理由為何?(條號要熟記:P7?)

單純合併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然對第二審判決,僅為一部上訴,此時,對未上訴之一部,是否先行確定?理由為何?何時確定?三審對二審之上訴認為有理由,發回(或發交)二審更審,此時,係針對「一部上訴部分」更審,或者亦包括「未上訴之一部」?

單純合併時,對第一審判決「一部」上訴,然對第二審判決,僅為一部上訴,此時,對未上訴之一部,是否先行確定?理由為何?何時確定?一審「未上訴」部分,是否因上訴期間屆滿而確定?二審法院能否就「未上訴」之「一部」審判,理由為何?一審判決「未上訴」或附帶上訴二審之「一部」,能否上訴第三審,三審法院能否審判,理由為何?
(課本第三冊P6∼P7;Power   Point   第二十九回P17下三格∼P26左上一格)


176、
何謂違式裁判?對於違式裁判,當事人如何請求救濟?法院又應如何處理?
(課本第三冊P8∼P9;Power   Point   第二十九回P26右上及左中一格)


177、
裁定有哪三種救濟方式?非訴訟程序進行中得為抗告之裁定,有哪些重要條文,是否可聲請再審救濟,條文為何?不得抗告之裁定如何救濟,是否可聲請再審,條文為何?(參照第22題)
(課本第三冊P23;Power   Point   第三十回P1上二格)


178、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法院是否皆須命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以裁定駁回之?
(課本第三冊P25∼P26;Power   Point   第三十回P1中二格)


179、
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原則上須得到被告同意,但依446Ⅰ但書,有225Ⅰ?∼?則不在此限,故第二審若有225Ⅰ?之事項,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者,是否仍須得到他造(被告)同意?

訴之聲明與上訴聲明;變更訴之聲明與變更上訴之聲明;擴張訴之聲明與擴張上訴聲明;減縮訴之聲明與減縮上訴聲明,如何區別?條文依據各為何?

第二審提出反訴,何種情形無庸得到他造同意?理由為何?
(課本第三冊P29∼P33;Power   Point   第三十回P3∼P5左上一格)


180、
民訴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其理由依據及前提為何?何種情形得以「排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審能否任意廢棄發回一審?二審於何種情形,才能廢棄原判決而發回判決?其法理基礎為何?
(課本第三冊P33∼P36;Power   Point   第三十回P5右上三格)


181、
附帶上訴意義與性質為何,究竟為「上訴說」或「不利益變更禁止手段說」?於一部勝訴或全部勝訴時,是否都可提起附帶上訴,理由為何?

附帶上訴要件為何?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期間,被上訴人能否提起附帶上訴,理由何在?

附帶上訴與上訴關係為何?是否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皆失其效力?
(課本第三冊P38∼P40;Power   Point   第三十回P5下二格、P7上面二格)


182、
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有何區別,本案訴訟是否均歸於消滅?

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某共同訴訟人丙捨棄上訴權,而另共同訴訟人丁提起上訴,嗣後丁得否撤回上訴?該撤回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課本第三冊P40∼P42;Power   Point   第三十回P5下二格、P7下面四格)


183、
第三審之意義、目的、功能、性質、要件及類型為何?

第二審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三審法院,此「別有規定」有哪四種情形?

權利上訴制、飛躍上訴制、許可上訴制、上訴許可制,是否為「上訴制度」或「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通常訴訟程序之上訴許可制(469之1)與簡易訴訟程序之許可上訴制(436之3Ⅲ),有何不同?

飛躍上訴制是飛躍高等法院或飛躍第二審法院?簡易程序是飛躍上訴制或許可上訴制?

起訴價額為120萬元,原判決確定時,第三審上訴利益為100萬元,若聲請再審時,上訴利益提高為150萬元,此時能否提出再審,理由為何?
(課本第三冊P64∼P65;Power   Point   第三十一回P1∼P4左上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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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7(日)民訴第三十八堂

184、
第二審法院判決離婚,並命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被上訴人能否提起第三審上訴,理由為何?甲以一訴主張借款返還100萬元、買賣債權60萬元,若第二審僅針對借款返還部分下「一部判決」,甲能否上訴第三審?若嗣後法院再對買賣債權部分下「補充判決」,甲能否合併計算(160萬元),上訴第三審?

「絕對的」上訴理由與「相對的」上訴理由,分別為哪些條文,其區別實益為何?當事人上訴第三審,必須證明判決違背法令與第二審判決具有「因果關係」,包括哪些條文?

原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468前),得否依496?「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出再審?簡易程序第二審法院,其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能否依496?「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出再審?

何謂上訴許可制?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其內容為何?第三審法院若准許或不准許上訴時,是否皆須以裁定為之?

上訴第三審上訴狀,其「上訴理由」應表明哪些事項?能否空泛表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即為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第三審未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是否須命上訴人補正後,方得裁定駁回?

程序要件有欠缺,法院原則上應先命補正,不得逕行裁定駁回,但我國民訴有哪兩個例外規定,法院無須命其補正,便可裁定駁回(重要,必背)?

遲誤「不變期間」或遲誤不變期間以外之期間(如通常法定期間、裁定期間),其效果分別為何?遲誤上訴第三審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該訴訟行為是否即屬不合法,法院得逕行以裁定駁回?(兩個考試最喜歡考的期間,A.通常法定期間:471Ⅰ-遲誤上訴第三審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B.裁定期間:529Ⅰ)
(課本第三冊P65∼P66;Power   Point   第三十一回P3右下三格∼P5左上三格)


185、
第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所得心證並未違反法令、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第三審法院能否與第二審法院為相反認定?

第三審法院得否調查「新事實」?476Ⅲ是否為第三審法院得調查新事實之依據?第三審法院得就何種事實斟酌?
(課本第三冊P73;Power   Point   第三十一回P6下面四格)


186、
現行民訴第三審以「自為判決」為原則,必要時乃發回或發交判決,其必要性內容為何?(課本第三冊P75)

187、
抗告與異議(五顆星)、再審、上訴之區別?對審判長或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課本第三冊P99;Power   Point   第三十二回P1上面二格)


188、
得為抗告及不得抗者之裁定為何?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是否均不得抗告?非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能否抗告?是否得聲請再審?其代表條文分別為何?(參考第22題、177題)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能否抗告或異議?若能異議,其前提為何?

二審在訴訟標的為「120萬」的案件中,高等法院審判長對證人下罰鍰之裁定,如何救濟?係提抗告、異議或聲明不服?若係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對證人下罰鍰之裁定,又該如何救濟?
(課本第三冊P100∼102;Power   Point   第三十二回P1下面二格∼P2上面四格)


189、
抗告有何效力?裁定是否因抗告而停止執行?如抗告結果,抗告法院認「有理由」,但該訴訟程序已終結,抗告法院如何處理?若抗告法院認「有理由」而廢棄原裁定,但原裁定事項已經終結而無從回復者,如何救濟?
(課本第三冊P103;Power   Point   第三十二回P2下面二格)


190、
抗告法院能否調查「新事實、新證據」,理由為何?若抗告法院為「最高法院」,能否調查新事實、新證據?「再抗告」法院為最高法院,能否調查「新事實、新證據」,理由為何?(上課舉例)


191、
再抗告客體為何?「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在2003年修法前後,有何不同救濟方式?
(課本第三冊P105∼P107;Power   Point   第三十二回P3下面三格)


192、
再審之訴訟標的有「訴訟鏢第二元論」、「訴訟標的一元論」及「訴訟標的相對論」三說,其內涵為何?

「訴訟標的二元論」中,在再審之重複起訴與否、訴之客觀合併之有無、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有無、不變期間之遵守等方面,有何區別?
(課本第三冊P113∼P117;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1上面三格)


193、496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其法規範圍為何?消極不適用法規,是否為496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規、命令或表示之法律見解經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後,當事人能否就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前述兩問題相關之「大法官解釋」內容為何?
(課本第三冊P117∼P118;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1上面二格∼P2左上一格)


194、
496Ⅰ'∼o再審理由之適用有何限制?

469Ⅰ第13款「未經斟酌」與497條「漏未斟酌」有何差異,兩條文有何關係,如何適用?497條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限於何「審級」,理由為何?

何謂再審補充性?當事人已在上訴時主張再審事由,嗣後能否再提出再審?有何判斷標準,理由為何?相關大法官解釋內容為何?
(課本第三冊P119∼P121;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2右五格∼P3)


195、
考試時,四個再審的審查重點?(背起來)(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3右下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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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3(六)民訴第三十九堂

196、
再審限制為何?496Ⅲ及499Ⅱ兩條文有何關係,是否相衝突、相抵觸?

496Ⅲ「就該事件」已為確定判決與499Ⅱ「就同一事件」所為判決,對於其「第一審」法院所為判決,是否都能提起再審之訴?理由為何?
(課本第三冊P122;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4左上五格)


197、
再審之訴要件為何?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起訴」、「上訴」、「再審」,有無56之適用?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就開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時,能否輔助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若不能提起再審,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中間判決、不得抗告之裁定及終局裁定,若有再審事由,得分別依照何條文提起?(參考第22題、第177題及第188題)

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國家考試喜歡出題),原則及例外規定?何種事件「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何種事件「專屬二審法院」管轄?   

於「同一事件」中,一審確定判決及二審確定判決均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時,由那個法院管轄?若一審確定判決無再審事由,二審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時,由那個法院管轄?若一審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二審確定判決無再審事由,提起再審時,由那個法院管轄?

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之起算時點為何?有哪三個再審事由,不受到再審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針對某確定判決聲請釋憲,若7年後大法官審查該確定判決所依據之法規違憲,當事人能否依據釋字188、釋字209號解釋,提起再審之訴救濟,理由為何?

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或「逾越上訴期」間提起上訴,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確定後,對於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不變期間何時起算?

再審事由未表明「再審理由」(501Ⅰ"前段)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法院是否須命當事人補正,方得裁定駁回?
(課本第三冊P122∼P126;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4右下一格∼P8上二格)


198、
提起再審之訴,能否停止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若要停止,須依據強制執行法那個條文來停止執行?

再審之訴開始進行審理,若一審法院做出「廢棄原確定判決之再審一審判決」,是否停止原確定判決之執行力?前述情形,二審法院、三審法院做出相同之判決,是否停止原確定判決之執行力?

再審之訴,於何種訴訟程序時,原確定判決才會「溯及既往」生效?原確定判決因經廢棄而溯及既往失效,但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當事人能否依據再審判決,請求回復原狀?再審之訴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或惡意取得之權利,有何影響?
(課本第三冊P126∼P131;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8下四格∼P9)


199、
保全程序之目的為何?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要件為何?
(課本第三冊P192;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P1∼P3左上三格)


200、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標的為何?何者為金錢請求,何者為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假扣押管轄法院為何?若訴訟繫屬於「本案管轄法院」第一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第三審法院,債權人(原告)可各向那個審級法院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能否再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理由為何?反之,債權人向「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得否再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理由為何?

住在台中市某甲,開車到台北遊玩,不慎在台北市區內撞倒住在台北市之某乙,嗣後乙獲得150萬元的損害賠償,經查甲在台中毫無財產、無力清償,但乙發現甲在高雄有一棟房子,此時乙能夠在那個法院對甲的房子聲請假扣押?前案例,若乙在台中地院聲請假扣押後,能否再到高雄地院申請假扣押?若乙在標的物所在地高雄地院聲請假扣押後,能否再到台北地院或台中地院聲請假扣押?若乙又發現甲在新竹有一塊土地,得否在高雄地院、台中地院聲請假扣押?

保全請求(侵權行為)與本案請求(不當得利)不同,假扣押法院能否依529Ⅰ撤銷假扣押裁定?理由為何?前案例,本案請求若有侵權行為加上不當得利,假扣押法院又該如何處理?

對合夥之執行名義,能否對合夥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或假扣押?能否對合夥人再行起訴?

假扣押與假處分之限制為何?一審、二審均敗訴,三審訴訟繫屬中,能否再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已有「勝訴判決」或「勝訴確定判決」後,得否聲請假扣押,理由為何?三審勝訴後,赫然發現被告正在脫產,得否對其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一審勝訴後,法院已為「假執行」裁定,能否再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在本案一審、二審、三審均敗訴,若提出再審之訴,能否提出假扣押,理由為何?

債務人可在「何時提出擔保」,以免為假執行(民訴不出,出在強執)?

債權人甲依勝訴判決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為假執行,債務人乙未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而另以因甲之假執行的行使其受有與甲勝訴判決同額之損害,而甲所提供之擔保不足賠償其損害為由,聲請假扣押,其假扣押之聲請能否准予?理由為何?
(課本第三冊P192∼194;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P3右下三格∼P6上四格)


201、
供擔保代釋明或代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向法院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扣押,法院是否必須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理由為何?

民事訴訟可供擔保者有哪三種方式?於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情形而供擔保者,能否以「有資產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條文為何?

俗稱「二奶條款」,民法與民訴各有哪些條文?

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並駁回債權人(原告)所為假扣押之聲請後,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是否因假扣押裁定經廢棄而失其效力?嗣後,若債權人聲請再抗告,再抗告法院駁回再抗告,並撤銷查封,此時,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否受影響?
(課本第三冊P194∼19;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P6右下一格∼P10上三格)


202、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後,未於一定期間起訴,假扣押法院得否「依職權」裁定撤銷假扣押(五顆星)?

前案例,債權人若於一定期間內,提起「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債務人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該法院如何裁定,理由為何?

命假扣押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債權人逾越該期間起訴,該法院是否得逕撤銷之?

529Ⅰ之起訴範圍為何?本票裁定、抵押物拍賣裁定是否有「起訴」之效力?

債權人於命假扣押法院裁定之期間內起訴,若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本案請求)與原來「保全請求」為不同法律關係,債務人能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撤銷假扣押,債權人在何種情形,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性質為何?
(課本第三冊P196∼199;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P10右下三格∼P11上五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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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0(六)民訴第四十堂

203、
甲將A車借給乙無償使用,詎料乙卻將A車出售給第三人丙,若你是甲的律師,如何替甲主張權利?你如何幫甲寫「保全假處分聲請狀」?甲對乙取得物上請求權(勝訴判決)之執行名義,若乙已將A車交付移轉給第三人丙,該執行名義之既判力與執行力是否及於丙,實體法與訴訟法有無不同?若丙主張民法801、948善意受讓,此時你要幫甲提起何種請求,以主張權利?
(課本第三冊P241,93司題目;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第二份P2左下一格)


204、
有人將一匹駿馬賣給你,你擔心賣主「一馬二賣」,除了聲請保全講處分禁止賣主移轉交付給他人外,還要如何做,才能確保買到該匹馬?   

假處分是否如同假扣押,債務人皆能供膽保以撤銷假處分?若不能,哪些「例外狀況」才可供擔保撤銷假處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起訴,請求公司停止董事會決議所為之違法行為,公司是否即應停止該行為?股東得否聲請法院為停止該行為之假處分?法院得否許公司提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
(課本第三冊P200∼201;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第二份P3下四格∼P4上二格)


205、
假處份裁定之撤銷原因有哪五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提起「形成之訴」或「確認之訴」,是否得提起撤銷假處分裁定?債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已於一定期間起訴?若刑事法院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並以判決駁回,此時是否可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
(課本第三冊P202∼203、214∼215)


206、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件(標的及原因)為何,是否以財產關係、給付請求為必要?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比較(標的、原因、起訴、種類、效果)?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保全假處分不同處為何?

定暫時狀態假處份是否得先為一定之給付(三顆星)?是否可不通知債務人,就先裁定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32規定),理由為何?

一個事件(如競業禁止)是否可能出現保全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重疊或競合情形?

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人負何種損害賠償責任?得否減輕或免除,理由為何?

開票人開立票據後,不希望執票人提示兌現,應如何做?得否以掛失方式來止付票據兌現?之後打官司(本案訴訟)得提出何種訴訟類型?是否以「給付之訴」為必要?

一對夫婦(甲男乙女)育有一對子女,婚後太太未外出工作,某日甲男工作途中遭丙駕駛之私家轎車或丁駕駛之公務車撞斃,遺留孤兒寡母,乙女除了依照民法192、194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外,還能主張什麼救濟?

於5種婚姻事件中,若有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酌定,各適用何條文?
(課本第三冊P203∼206;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第二份P4下四格∼P8上二格)


207、
何謂人身保全?你借朋友一輛車,之後朋友將車搞丟,日後在街上閒逛,你無意見到第三人開著自己車輛,此時,把車子扣住後,如何主張權利?是否皆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份?若有執行名義(返還汽車訴訟之判決已確定),你是否得逕行開走車輛?
(課本第三冊P206∼207;Power   Point   第三十四回第二份P8下四格)


208、
逾越「婚生否認之訴」或「認領之訴」之法定期限,嗣後能否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來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理由為何?

本法規定以外之人事訴訟程序(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否),是否得試用本編(人事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

人事訴訟程序,未成年人有無訴訟能力?5歲小孩以生父為被告,提出認領子女之訴,該5歲幼兒有無訴訟能力?

「確認婚姻無效」與「確認婚姻不成立」有何差異?學說見解有何不同?

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或係確認婚姻「存在或不存在」怎樣區分?

甲主張與乙之婚姻未舉行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其婚姻有法定無效之原因,乃起訴「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如原告之主張屬實,法院得否如其訴之聲明而為判決?
(課本第三冊P240∼243;Power   Point   第三十五回P1∼P5左上一格)


209、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有行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70條何以仍規定「未成年之夫或妻,就婚姻無效或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亦有訴訟能力」?未成年已結婚之夫妻,在撤銷婚姻、離婚及夫妻同居之訴,有無訴訟能力,條文為何?
(課本第三冊P245、262;Power   Point   第三十五回P6右下三格∼P7左上三格)


210、
婚姻事件中「別訴禁止主義」及違反效果之規範條文為何?

提起「婚姻事件」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是否能在另外的法院提起,理由為何?

提起572之1「未成年子女親權或監護權之酌定」之訴訟型態為何?是否5種法定婚姻事件均能適用,理由為何?

在「婚姻無效」或「婚姻不成立」之訴,是否一定要附帶請求「親權酌定」之請求?其提起前提為何?

提起「夫妻同居之訴」,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審理結果,如認原告「有理由」或「無理由」時,就附帶請求部分,應如何處理?
(課本第三冊P246∼248;Power   Point   第三十五回P7下二格∼P10左上一格)


211、
婚姻事件之言詞辯論有何特別程序?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婚姻無效、婚姻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之訴、同居之訴,在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方面,有何「緩和」規定?(參照13題)

婚姻事件能否認諾或捨棄?

妻告夫通姦,在法院審理時,若夫「自認」確有通姦情事,或妻「自認」囿恕夫之通姦行為,上述夫或妻二人自認不爭執之事實,是否拘束法院之心證,理由為何?

親子關係事件、禁治產事件、死亡宣告事件,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

生女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但被告(生父)拒絕做DNA鑑定,其效力為何?民事法院能否強制當事人鑑定?
(課本第三冊P250∼253;Power   Point   第三十五回P10∼P14上四格)(參考第13題)


212、
乙妻對甲夫提起離婚之訴,一審乙女勝訴,甲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嗣後甲男於二審判決中死亡,乙女能否繼承甲男遺產,理由為何?法院如何審理?
(課本第三冊P254;Power   Point   第三十五回P14下二格)


213、
擬制上訴立法目的為何?與婚姻事件合併裁判之財產事件,僅就「婚姻事件」提起上訴,其財產事件是否會先行確定?

與婚姻事件合併裁判之子女親權或監護事件,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或僅就「附帶請求部分」聲明不服,其本案部分或附帶請求部分是否會先行確定?是否均發生擬制上訴之法律效果?
(課本第三冊P255∼256;Power   Point   第三十五回P15下四格∼P19)
回覆 新鮮人 在12/26/2005 12:57:54 AM的回覆:
你實在是太偉大了
一定會成功地…
加油!
回覆 希望身邊能有這種朋友 在12/26/2005 2:05:32 PM的回覆:
我的媽壓
你人怎麼會這麼好
真ㄉ是好感謝你喔
回覆 參考一下 在12/26/2005 8:49:55 PM的回覆:
最後的最後,終於來到惱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訴制度新增訂相當獨特之部分,不僅學說見解分歧、在實務運作上也不輕言適用,可見這個「我國獨創?」的訴訟制度,問題頗不少

要徹底明白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什麼碗糕」,非把以前種種問題搞清楚,才能竟其功。

因此,同學們要好好重聽老師的上課內容,把民訴每個細節弄得一清二楚,方可瞭解這裡的內容啊....

最後重複一次,你覺得整理的東西有用,都是老師的功勞與苦勞。至於我,只不過是沙灘上撿小石頭的頑童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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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

214、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法國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無不同?

民訴關於「事前」的程序保障及「事後」的程序保障,有何規範?(參考第74題)

有法律關係之第三人,是否皆為判決效力之所及?

若第三人非判決效力所及,僅是「反射效力」所及,能否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判決「不利部分」,係指判決主文部分或判決理由中判斷?
(課本第三冊P151;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1上四格)


215、
何謂「程序主體權」?何謂「程序參與權」?(參照第28題)

「保全代位」的債務人,受保全代位訴訟判決效力所及,法院如何保障該「債務人」之程序主體權或程序參與權?債務人若受到保全代位訴訟判決不利部分,能否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參照第48、53題)

原告甲對被告乙提出價金債務之訴,要求乙給付甲100萬元,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債權「賣與」丙(當事人恆定原則),此時,甲乙兩人訴訟之效力是否及於丙?法院如何賦予丙參與程序之機會?(參照第98、101題)

於「訴訟參加」案例,受到「參加效力」所及之人,是否須賦予事前「訴訟告知」或事後「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程序保障?(參照第67、68、69題)
(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1下二格、P2∼P3)


216、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目的為何?第三人未參與訴訟,是否可能為判決效力所及?
(課本第三冊P151∼156;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3右下一格∼P8上四格)


217、
各老師:呂太郎、陳榮宗、駱永家、吳明軒、姚瑞光,對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定位及評議為何?

吳明軒老師、駱永家老師及陳榮宗老師三人,皆認為只要於「再審程序增訂第三人再審之訴」,無須設計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然而,前述建議「增訂第三人再審之訴」,真能取代以「程序保障」為主要規範目的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嗎?

錯誤之判決有無既判力?判決既判力之法理基礎,來自於「判決內容之正確」或「程序保障之賦予」?(參照第4題)

民訴58條之利害關係人(參加人)得否輔佐當事人提起再審?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民訴62條「共同訴訟參加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因「有無參加前訴訟」或「為參加效力所及」,而有不同?理由為何?(參照第第68、74題)

分別共有人之一人甲依民法821規定,對於無權占有人丙提起命被告丙向共有人全體甲及乙返還共有物判決,若甲受敗訴判決,共有人乙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實務見解有何意見?(參照第54題)
(課本第三冊P152∼163;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4下四格∼P13左上一格)


218、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限制為何?

民訴58條及62條之參加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一般第三人對身分關係訴訟(582Ⅰ、596、640Ⅰ),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相關法人訴訟(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等),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分別共有人請求回復其共有物之訴(民821)性質為何?該判決效力(勝訴或敗訴)是否及於未參與訴訟之其他共有人?邱聯恭老師在此問題有無改變見解?以前與現今對此問題之「法理基礎」各為何?(參照第54題)

未參與回復共有物請求(民821)之其他共有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實務上或學說上有何不同見解?

被代位訴訟之債務人(民242)或其他債權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參照第48題)

未列為被告連帶債務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參照第57題)

對主債務人之訴,保證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對保證人之訴,主債務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參照第58題)

未參與對合夥訴訟之各合夥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未參與訴訟之繼受人(401Ⅰ之一般繼受人、特定繼受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參照第102題)

未參與訴訟之他主占有人(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者),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定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任意的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民訴41、401Ⅱ),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參照第38、39題)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詐害訴訟之被害人,就詐害訴訟之確定終局判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是否應釐清職權通知之踐行(事前的程序保障)與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提起(事後的程序保障)等二者之應有關係?
(參照第37、38、39及74題)
(課本第三冊P163∼173;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13右下五格∼P29左上三格)


219、
以確定終局判決兩造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此時原確定判決原告及被告,係屬普通共同訴訟(55)或必要共同訴訟(56)?為防止裁判矛盾,係「適用」或「準用」56條各款之規定?
(課本第三冊P173∼174;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29右下三格∼P31上二格)


220、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原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是否會停止?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8Ⅱ規定?
(課本第三冊P174∼175;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31中二格)


221、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審理程序為何?
(課本第三冊P175∼176;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31下二格∼P33上四格)


222、
第三人撤銷之訴,對原確定判決當事人及第三人之效力為何?既判力是否及於因實體法(動產:民801、948;不動產:土43)規定善意取得權利之人?實體法或訴訟法,何者優先適用?(參照第103題)
(課本第三冊P176∼177;Power   Point   第三十三回P33下二格∼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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