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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關於刑法上的信賴原則
發表人 加油  

發表日期

10/5/2011 10:12:03 PM
發表內容 案例如係甲未超速~乙從有個小孩突然衝出致甲煞車不及開車撞上~請問在解題時應該是在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的因果關係客觀歸則討論因甲未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並得主張信賴原則而不該當~~這樣是否正確呢

但在他處看到有書是寫客觀該當~而在主觀討論過失時認因無預見可能性無迴避可能,並主張信賴原則而主觀不該當

請問信賴原則到底是應該在哪一階段討論呢~~謝謝!!
回覆 迷途考生 在10/5/2011 11:07:24 PM的回覆:
我以為,無論是在客觀構成要件層次或是主觀構成要件層次,都可以討論...
因為討論因果關係時,是就行為人的行為作討論。而討論過失時,是就行為人的主觀意思作討論。二者應無衝突。並不是說你的行為不具客觀可歸責性,你就一定沒有主觀上的過失,只是一般而言,不具客觀可歸責性,就不該當客觀構成要件,自然就不會成立犯罪,因此也沒有討論主觀故意過失的必要...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論從客觀上作檢驗,或是從主觀上作檢驗,本來就應該有其原理原則。因此,本例情形,在客觀歸責理論上,多是以容許風險論之;在主觀過失討論上,多是以預見可能性   迴避可能性或注意義務等論之。但無論是再哪一個層次討論,都是出於同一種思考。總而言之,一件事實的發生,無論在主觀或客觀上都可以做檢驗,應無必要把它侷限在何一部.....(我自己的心得....一起加油吧!)
回覆 迷途考生 在10/5/2011 11:11:23 PM的回覆:
忘了回應你的問題。
我覺得,"信賴原則"應該是在主觀上作討論。但是他背後的思考原則,如果體現於客觀歸責理論上,就是"容許風險"....(個人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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