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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0年司新制民法民訴交錯題:連帶債務!
發表人 bingo  

發表日期

10/16/2011 10:12:28 PM
發表內容 這一題占90分,答不好的話,是絕對不可能進入70名的,請參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一,呂太郎,連帶債務之判決效力及其相關問題。
這題應是實務與學者合手出題極可能為:
姜世明+呂太郎

沈冠伶+呂太郎
但沈冠伶是副教授....
有補習班總複習猜到這題嗎?

回覆 bingo 在10/16/2011 10:15:18 PM的回覆:
http://exam.lib.ntu.edu.tw/sites/default/files/exam/graduate/100/100433.pdf

100年台大法研民法、商法組第三題第二題也考到這,看來新制考題研究所化的趨勢是必然化了
回覆 在10/16/2011 10:41:29 PM的回覆:
我不會寫

感覺好像有差別,好像又沒有
但也沒時間去推想了

下課就在走廊上聽到有人在討論答案了
真囧
果然還是有強者
回覆 題目的問法 在10/16/2011 10:42:10 PM的回覆:
這題的實體法考點問法,比較像實務的問法,會不會這題根本沒有民事實體法學者參與呀?感覺極有可能......搞不好是一實務法官+訴訟法學者。
回覆 321 在10/16/2011 10:48:11 PM的回覆:
本題就是不真正連帶債務

(A,甲)(B,乙)(甲,乙)連帶,但就是沒有(A,B)連帶或(A,乙)連帶

所以(A,B)(A,乙)沒有內部分擔問題

A只能依188III向甲請求並代為甲向乙請求

而無188適用(因甲向乙請求非基於侵權行為,但或許可以類推適用)

回覆 33上字4810判例 在10/16/2011 10:52:30 PM的回覆:
(三)B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分)
這和不真正連帶有什麼關係?99司第一題死背過頭了吧
回覆 50/90的占分 在10/16/2011 10:55:07 PM的回覆:
(二)B公司及司機以對錢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A公司以全部清長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及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A公司之請求?(25分)

想到「不爭執」就想到.....

90分綜合題有50分是訴訟法@@
回覆 實體的部分 在10/16/2011 10:56:05 PM的回覆:
(一)A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B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伊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在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分)

40分在這!
回覆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內部 在10/16/2011 10:58:55 PM的回覆: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內部求償到底應如何為之?

實務見解似乎都只說不能適用281

281只能用在真正連帶債務

但都沒有說該如何處理?
回覆 點點 在10/16/2011 10:59:20 PM的回覆:
最後一題果真是上榜關鍵
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一是2003年出版的
2003年時我在幹嘛???
回覆 納悶 在10/16/2011 11:01:08 PM的回覆:
沒看過研討會   就真的不會想嗎
即使看過   有一定會寫嗎?
回覆 別在嘴炮了 在10/16/2011 11:04:34 PM的回覆:
答案到底什麼?
回覆 判例內容請看清楚 在10/16/2011 11:05:06 PM的回覆:
(三)B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分)
這和不真正連帶有什麼關係?99司第一題死背過頭了吧
=====================
如果B,乙對A之請求沒有連帶,

你還可主張必要共同訴訟嗎?
回覆 我的天啊 在10/16/2011 11:05:33 PM的回覆:
真的很傷

最後一大題等於前面兩大題的分數

最後一大題的第一小題
等於前面一大題的分數

真的這題應該是關鍵
糗掉了
回覆 該怎麼說呢 在10/16/2011 11:06:31 PM的回覆:
混合題的實體法40分的部分其實也很容易,但若只念一般補習班的民法書應該念不到就是了,補習班老師一些張、廖這些,都90初89考上的,他們的想像中的考題早過時了,但這些老師仍然是傳說中的名師。實務上這是很簡單的問題: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0號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
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性質上屬無過失責任賠償主義之特殊
侵權行為,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此於國家機關無可歸責
之事由時,固得於對被害人為賠償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對損
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就該賠償額行使求償權。惟於國家機關
就「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有過失責任,依民法規
定須與該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第三人負共同過失之連帶賠償責
任時,如國家機關或該應負責任之第三人已為全部或一部賠償,
且超過其自己應分擔部分,致該第三人或國家機關同免責任者,
自僅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及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該他人或國家機關償還超過其應分擔之部
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又連帶債務人於對外關係,乃各負全
部之債務,在內部關係,係依各自分擔之部分而負義務,故連帶
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自己分擔部分以上之清償時,即係就他人之債
務為免責行為,若同免責任之數額未超過該債務人自己應分擔部
分,就連帶債務人內部關係而言,祇係履行其自己之債務,即不
在得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他債務人行使求償權之
列。查本件何岳軒所得請求之損害額為五百零一萬八千二百六十
五元,扣除業由李才旺和解賠付之二百一十萬元後,計二百九十
一萬八千二百六十五元本息(已由新營公所賠付三百四十八萬九
千七百五十六元),何岳軒所受之損害額共為五百五十八萬九千
七百五十六元,以及新營公所與天輝土木就何岳軒損害之發生,
同有過失,其責任比例各為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二等情,既為原審
所確定之事實,則新營公所與天輝土木之過失責任,即均為本件
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所謂行為關連共同),該二人對何岳軒應
負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且
依上揭確定之賠償額暨過失責任比例計算,新營公所與天輝土木
各應分擔之部分為一百八十六萬三千二百五十二元及三百七十二
萬六千五百零四元,天輝土木受僱人李才旺賠付之二百一十萬元
,未超過天輝土木自己應分擔之部分,固不得求償,但新營公所
賠付何岳軒之三百四十八萬九千七百五十六元,已超過其自己應
分擔之部分一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零四元,依上說明,新營公所
所得請求天輝土木償還者,自僅止於此金額及其請求自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而已,超過部分之七十萬元本息,
即非有據。乃原審見未及此,逕以新營公所之有過失,並非論定
新營公所及天輝土木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及該二人對何岳軒所
負責任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彼此間無內部分擔部分,且僅以新營
公所賠付之三百四十八萬九千七百五十六元作為計算過失相抵之
鵠的等由,遽為此部分天輝土木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
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無理由
,爰由本院本於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將第一
審判決及原判決此部分廢棄,自為判決,改駁回該部分新營公所
在第一審之訴,以資適法。
回覆 點點 在10/16/2011 11:06:52 PM的回覆:
我沒有不恭敬的意思
實務找他出是適格拉(我本以為姜會一手包)
不過考試時採呂太郎的見解會不會出事?
尤其在民訴這科
回覆 鬼扯蛋 在10/16/2011 11:12:27 PM的回覆:
判例內容請看清楚   在2011/10/16   下午   11:05:06的回覆:
(三)B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分)
這和不真正連帶有什麼關係?99司第一題死背過頭了吧
=====================
如果B,乙對A之請求沒有連帶,

你還可主張必要共同訴訟嗎?
----------------------------------------------------------
B、乙是188連帶,你在講什麼,不真正連帶是指A、B公司,甲、乙是185連帶,您今年有去考試嗎?實務上那個判例是必要共同訴訟哦?您補哪家呀?真的不想嗆您耶!加油好嗎!
回覆 不懂別就出來現好嗎 在10/16/2011 11:14:50 PM的回覆:
B、乙是188連帶,你在講什麼,不真正連帶是指A、B公司,甲、乙是185連帶,您今年有去考試嗎?實務上那個判例是必要共同訴訟哦?您補哪家呀?真的不想嗆您耶!加油好嗎!
===========================
還188連帶勒

題目都跟您說了是A對B乙請求

又不是丙對B乙請求

哪來的188?

別丟人現眼好嗎?


回覆 33上字4810判例 在10/16/2011 11:15:33 PM的回覆:
33上字4810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叫你補宇法不聽,這叫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哦!在那亂念亂背,非基於個人關係抗辯+法院審理後有理由,才會去適用56條!懂了嗎?

   
回覆 看不懂上面的判決 在10/16/2011 11:16:08 PM的回覆:
小弟資質駑鈍   

看不懂樓上大大的判決

可否稍加解說?
回覆 原來民訴56條不是必 在10/16/2011 11:17:49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

33年上字第4810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15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98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26   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855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   24.02.01   )   
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      (   79.08.20   )   
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回覆 差一個字就不是純潔 在10/16/2011 11:19:36 PM的回覆:
叫你補宇法不聽,這叫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哦!在那亂念亂背,非基於個人關係抗辯+法院審理後有理由,才會去適用56條!懂了嗎?
===========================
你哪知眼看到我說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了?
回覆 嗆人前請先念書 在10/16/2011 11:21:20 PM的回覆:
A公司雇用之司機甲及B公司雇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96年11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台幣四百萬元,A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10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
被害人丙將A、甲;B、乙;全部列為被告,被告數人為共同訴訟,A、甲188連帶;B、乙188連帶;甲、乙185連帶;A、B不真正連帶。這麼清楚的問題你也能搞錯,回家好好念書吧!
回覆 連題目都沒看清楚 在10/16/2011 11:25:43 PM的回覆:
被害人丙將A、甲;B、乙;全部列為被告,被告數人為共同訴訟,A、甲188連帶;B、乙188連帶;甲、乙185連帶;A、B不真正連帶。這麼清楚的問題你也能搞錯,回家好好念書吧!
===================
閣下還真愛丟人現眼

(一)A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B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伊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在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分)
=>
(二)B公司及司機以對錢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A公司以全部清長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及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A公司之請求?(25分)
=>
(三)B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分)
============================
哪來的丙對B乙請求?

不就是A對B乙得否主張連帶債務內部分擔問題嗎
回覆 鬼扯 在10/16/2011 11:31:10 PM的回覆:
不然第三小題你是要解啥鬼,普共哦!嗆人前先想想吧!
回覆 看誰在鬼扯啊 在10/16/2011 11:33:46 PM的回覆:
鬼扯   在2011/10/16   下午   11:31:10的回覆:
不然第三小題你是要解啥鬼,普共哦!嗆人前先想想吧!
=======================
(三)若第一審判決A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公司不服聲明上訴..........
......B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分)
==========================
哪來丙啊?
回覆 題幹題目分不清楚 在10/16/2011 11:34:34 PM的回覆:
不懂別就出來現好嗎   在2011/10/16   下午   11:14:50的回覆:
B、乙是188連帶,你在講什麼,不真正連帶是指A、B公司,甲、乙是185連帶,您今年有去考試嗎?實務上那個判例是必要共同訴訟哦?您補哪家呀?真的不想嗆您耶!加油好嗎!
===========================
還188連帶勒

題目都跟您說了是A對B乙請求

又不是丙對B乙請求

哪來的188?

別丟人現眼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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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回覆 別再丟人現眼好嗎? 在10/16/2011 11:37:20 PM的回覆:
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
還55勒

我從頭到尾就在講56I(1),不知道閣下扯什麼東東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回覆 上訴不可分 在10/16/2011 11:39:40 PM的回覆:
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
原來有人不知道第三小題就是在問民訴56I(1)的上訴不可分嗎?

還   55勒

學藝不精,別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回覆 鬼扯蛋 在10/16/2011 11:41:58 PM的回覆:
      別再丟人現眼好嗎?   在2011/10/16   下午   11:37:20的回覆:
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
還55勒

我從頭到尾就在講56I(1),不知道閣下扯什麼東東

第         56         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講56咧,還猜迷咧!不用討論直接適用56咧,好利害哦!
不懂就閉嘴!

這題的爭點在於他們是普共還是要適用33上字4810號判例,若適用33上字4810號判例,學說上的批判有哪些!

回覆 好好笑 在10/16/2011 11:45:36 PM的回覆:
講56咧,還猜迷咧!不用討論直接適用56咧,好利害哦!
不懂就閉嘴!

這題的爭點在於他們是普共還是要適用33上字4810號判例,若適用33上字4810號判例,學說上的批判有哪些!
=======
原來我一開始講了那麼久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沒有民訴56I(1)的適用

您沒看懂喔

到底是誰在鬼扯啊

真是鬼打牆


回覆 只報名律師ㄉ學員 在10/17/2011 12:27:27 AM的回覆:
本來就在猜混合題,應該會在司法官或律師連帶債務考出來...
因為宇法老師上課有講...

沒想到在司法官就考了...

那律師要重新想了
我猜應該是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債之移轉+抵押權移轉從屬性+既判力主觀範圍之類的..

等等繼續聽函授
今年律師還是沒聽完所有科目
(只剩兩三科啦)
所以律師還是隨便去考考
還要花六七千   @@

看看年底法制考試之前能不能聽完了
回覆 ... 在10/17/2011 1:24:05 AM的回覆:
剛看了一下考題
混合題都不好寫

以後的司法官考試
沒補習真的還考的上嗎
回覆 答案 在10/17/2011 2:05:02 AM的回覆:
有人能說出讓人信服的答案嗎
回覆 答案 在10/17/2011 2:06:09 AM的回覆:
有人能說出讓人信服的答案嗎
回覆 沒去考 在10/17/2011 2:21:01 AM的回覆:

有人可以貼民事法最後一題的考題嗎
高點根保成都還沒公佈
回覆 沒去考 在10/17/2011 2:36:19 AM的回覆:
剛剛看到上面確實有人貼題目了

我就有印象宇法老師有教
去找
還真的有

關於實體法律關係(兩家公司間)
答案在2010版債編精要PTT下冊   93~94頁
至於是什麼
不講
以免被其他補班抄了

老師啊
怎麼大家不會的你都有教(記得選擇題也有一題...)

然後考出來有補的同學也忘了?(難道大家都記得??)XD
一定是要把所有教材內的東西都唸熟嗎...@@
回覆 砲灰哥 在10/17/2011 7:34:20 AM的回覆:
我果然變成砲灰了...唉...
回覆 zzzz 在10/17/2011 8:02:39 AM的回覆:
嗆人的那個,觀念都糊在一起
回覆 第三小題題目出錯了 在10/17/2011 10:29:07 AM的回覆:
第三小是以非共同侵權行為理由上訴,還問B的上訴效力會不會及於乙。

但,他媽的,B和乙之間哪來的共同侵權?有沒有理由都嘛沒關係!
廢題一題!
回覆 旁觀者 在10/17/2011 10:45:23 AM的回覆:
拜託,被嗆的,你回去看清楚題目吧!
第三小題是要解什麼?第三小題就出錯了要解什麼。
將錯就錯解也是可以啦。
回覆 99律 在10/17/2011 11:16:06 AM的回覆:
這題應該是上榜與否的關鍵了
寫到最後一題也花了三小時
又是最後一天最後一科最後一題
體力沒了、手酸了、腦頓了
這題能寫好的人
真的不簡單
我掛在這一題了
明年再考一次就不考了吧
一者名額少
二者花費太多勞力、時間、費用
把時間留給家人吧
回覆 園區小女工 在10/17/2011 12:56:42 PM的回覆:
有件很像的實務判決
新竹地院89訴字147號
﹍﹍﹍
A與甲為真正連帶→有內部求償
甲與乙為真正連帶→有內部求償
B與乙為真正連帶→有內部求償

A與B、乙為不真正連帶→沒有求償問題
,不得類推281規定
A全敗訴(該案以連帶債務及侵權起訴)
回覆 沒去考 在10/17/2011 12:56:59 PM的回覆:
剛剛去看了PTT
兩間公司間的實體關係...還是沒人PO對

宇法學員
如果妳們有唸到
恭喜你們了
回覆 考得很有信心的樣子 在10/17/2011 3:00:24 PM的回覆:
這題好像很多人都會
我出考場時聽到很多人在說

還有人說有很多題他們都有猜中
聽到一個男生跟另一個男同學說:X!你是不是有內線!那麼多題都猜中!
另一個男生說:我公司法應該掛掉一題,其他都還好
回覆 真的假的 在10/17/2011 3:03:55 PM的回覆:
感覺市面上總複習的書

這次命中率都不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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