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原來民訴法56叫上訴不可分呀!天才
發表人 回家念書吧!  

發表日期

10/16/2011 11:45:34 PM
發表內容 上訴不可分   在2011/10/16   下午   11:39:40的回覆:
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
原來有人不知道第三小題就是在問民訴56I(1)的上訴不可分嗎?

還         55勒

學藝不精,別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原來56條叫上訴不可分呀,您補哪家呀,上訴不可分在民訴法裡依據是民訴法473Ⅰ反面+460Ⅰ,哪時改成56條了呀,若不懂給您二建議:
一、買宇法好好念
二、閉嘴




回覆 上訴不可分專家 在10/16/2011 11:50:16 PM的回覆:
主張56條叫上訴不可分的那位沒讀書又愛嗆人的老兄怎不見了?
回覆 別丟人現眼好嗎 在10/16/2011 11:52:54 PM的回覆:
上訴不可分         在2011/10/16         下午         11:39:40的回覆:
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
原來有人不知道第三小題就是在問民訴56I(1)的上訴不可分嗎?

還     55勒

學藝不精,別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原來56條叫上訴不可分呀,您補哪家呀,上訴不可分在民訴法裡依據是民訴法473Ⅰ反面+460Ⅰ,哪時改成56條了呀,若不懂給您二建議:
一、買宇法好好念
二、閉嘴
==================
裁判字號:

37   年   上   字第   7366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二)被上訴人起訴以上訴人某子某丑為被告,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被告某子對於第一審判決雖未提起上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上訴人某丑提起第二審上訴,係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原審於判決書內竟未併列某子為上訴人,自嫌疏誤。

   

回覆 平良心講 在10/16/2011 11:53:05 PM的回覆:
這位嗆人的老兄若考卷上出現民訴法56條+上訴不可分這幾個字,我直接打4分,觀念錯誤的恐怖,找您當法官呀!別鬧了好嗎
回覆 沒聽過主觀不可分嗎? 在10/16/2011 11:55:07 PM的回覆:
這位嗆人的老兄若考卷上出現民訴法56條+上訴不可分這幾個字,我直接打4分,觀念錯誤的恐怖,找您當法官呀!別鬧了好嗎
==========================
裁判字號:

37   年   上   字第   7366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二)被上訴人起訴以上訴人某子某丑為被告,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其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被告某子對於第   一審判決雖未提起上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上訴人某丑提起第二審上訴,係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原審於判決書內竟未併列某子為上訴人,自嫌      疏誤。


閣下還真愛雞同鴨講

回覆 4分以下 在10/16/2011 11:55:18 PM的回覆:
56和上訴不可分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56條背後的思考是要使共同訴訟人彼此之間合一確定,訴訟行為必須是行為當時形式觀之有利於全體的行為才會及於全體。不要鬼扯蛋了!
回覆 還在凹啊 在10/16/2011 11:57:00 PM的回覆:
56和上訴不可分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56條背後的思考是要使共同訴訟人彼此之間合一確定,訴訟行為必須是行為當時形式觀之有利於全體的行為才會及於全體。不要鬼扯蛋了!
========================
你的民訴55跑那去了?
回覆 還主觀不可分咧! 在10/17/2011 12:00:58 AM的回覆:
55條是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界線在於主張、證據共同原則;55、56就是在處理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行為是不是及於他人的問題。和什麼上訴不可分有什麼關係,該還您刑訴學太好,還是民訴學太差咧。

請大家絕對不要在考卷寫56在處理上訴主觀不可分,絕對會直接不看你這題,觀念錯誤的離譜了
回覆 到底誰離譜? 在10/17/2011 12:03:05 AM的回覆:
55條是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界線在於主張、證據共同原則;55、56就是在處理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訴訟行為是不是及於他人的問題。和什麼上訴不可分有什麼關係,該還您刑訴學太好,還是民訴學太差咧。

請大家絕對不要在考卷寫56在處理上訴主觀不可分,絕對會直接不看你這題,觀念錯誤的離譜了
====================
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
請不要轉移話題好嗎?
回覆 在10/17/2011 12:04:08 AM的回覆:
您慢慢念書吧,只能說這邊出現了民事訴訟法上的奇才!
回覆 天才晚安 在10/17/2011 12:05:00 AM的回覆:
看到您觀念錯的如此離譜,我想也沒有討論下去的必要,浪費時間而已,祝上榜!
回覆 閣下慢走啊 在10/17/2011 12:05:12 AM的回覆:
上訴不可分   在2011/10/16   下午   11:39:40的回覆:
題幹題目傻傻分不清楚
你別在那張飛打岳飛,「題幹」的說明就是我打的那樣,現在重點在於A跑來告B、乙,B、乙間是哪種共同訴訟,是否適用33上字4810判例!還是適用55條!別在那鬼扯蛋了
=======================

裁判字號:

37         年         上         字第         7366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二)被上訴人起訴以上訴人某子某丑為被告,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其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共同被告某子對於第         一審判決雖未提起上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上訴人某丑提起第二審上訴,係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原審於判決書內竟未併列某子為上訴人,自嫌                  疏誤。

回覆 晚安 在10/17/2011 12:06:33 AM的回覆:
其實沒什麼好吵的,反正您爽就好。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