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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予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義務訴訟
發表人 小翁  

發表日期

10/18/2011 12:50:02 AM
發表內容 1、原行政處分機關一而再違背訴願法第95條、第96條之規定,於重為處分時並無依訴願決定書之意旨,而係仍重抄原處分之內容寄予訴願人當重為處分。
   
2、訴願人即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廢除原處分外,並請求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及監察院98年院台財字第0982200850號調查報告中所指摘之「倘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遵守訴願決定之意旨,受理訴願機關應即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俾有效確保訴願人之權益。」作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
   
3、然受理訴願機關卻亦一而再決定只准訴願人所提廢除原處分之請求,命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而未准訴願人所提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及監察院98年院台財字第0982200850號調查報告中所指摘之應即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之請求。
   
   
Q1、對此受理訴願機關未准訴願人所提,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及監察      院98年院台財字第0982200850號調查報告中所指摘之應即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決定之請求部份,訴願人得否向行政法院對受理訴願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及監察院98年院台財字第0982200850號調查報告中所指摘視事件之情節,應作逕為特定內容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之課予義務訴訟或對受理訴願機關提再訴願。
   
Q2、訴願人得否向行政法院對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課予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義務訴訟,即「原行政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重為遵守訴願決定意旨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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